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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第2页)

但霍布斯主要是在政治哲学中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对霍布斯来说,社会自身是基于一种普遍承诺,从而在普遍义务上来建基的。因此这种普遍的相互承诺不仅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且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在一开始,所有的社会成员出于相互的恐惧而把各自的权力交给君主和专制政府,使得自我主义和利己主义结束,形成普遍的言语行为,君主或专制政府发出的每一个言说,因普遍遵守的义务而被以命令的形式解释为法律。如果这一义务不能获得,此言说就被解释为商议、劝告或恳求,它具有一种不同的以言行事语力。可见,霍布斯在此把言语定位为诸如承诺、威胁、命令、证实等言语行为,而在言语中表达的感情则类似于命题态度,即霍布斯所称的‘意向’,是直接导致行为的感情或是行为的原因,通过澄清各种句形中的感情或意向,每个形式都被约定具有不只一种功能。

尽管这些言语行为对于社会的研究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重要的,但按照霍布斯的理论,它们在科学中并没有位置,即恳求、承诺、威胁、希望、命令等并不属于科学的范围。因为科学只使用可断定真假的句子陈述,科学家把自己与这些言语类型联系起来没有用处,它们只是表明了人的愿望和情爱,对他们来讲,只有命题言语才有用,因为它是可证实或否定、可表达真或假的命题。

常识论者里德则分析了作为社会行为的言语行为。他是第一个发展语言理论,以反对亚里士多德主张语言的科学研究应当限制于命题或陈述这一观念的哲学家,并把传统意义上的修辞学(语用学)废纸篓置于语言理论研究的核心,认为疑问、命令或承诺等都是可以像命题那样来分析的。这一思想源于里德对语言普遍概念的新认识。从培根以来,哲学家们感兴趣于语言,是希望为了哲学的对话而改正语言的不可靠。但里德相反,认为日常语言本身是好的,是哲学家们滥用了日常语言。对他而言,日常语言是常识的储藏处,并且日常语言的分析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哲学洞察。这一主题成为后革命欧洲哲学重建的共识。具体地讲,里德的语用哲学思想体现在:

首先,里德发展他的这种语言语用的思想不仅是出于对洛克或休谟的反对,而且主要是由于他对亚里士多德探讨语言方法的反对。在里德看来,洛克所悲叹的那种通过语词来传达思想的不完全性,事实上正是日常语言的特性所在。如果语言的所有普遍语词都只具有一个精确的意义的话,那么所有关于语词的争论将结束,并且人类将从来不会看到观点上的不同,而事实上它们在实际上却是不同的,大多数普遍语词的意义并不是像数学术语一样通过精确定义学到的,而是通过我们所遭遇到的经验,通过听它们在会话中的使用来学到的。从这种经验中,我们通过归纳收集到它们的意义,并且因为这种归纳是不完全的和部分的,故不同的人把不同的概念置于同一个普遍的语词中,因此,正是在无数的争论中,人们发现,真正的不同并不是在他们的判断上,而是在表达它们的方式上。①

在这里,洛克和里德之间的不同就在于里德是根据理解语词来定义观念,而洛克则根据观念来定义理解语词。里德的方向是,根据语言的使用而不是精神基础来解释语言,语词的使用被认为是观念的证据,并且观念不再是理解词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里德指出,尽管亚里士多德正确地看到“除了总是或真或假的称为命题的言语种类之外,尚有另外一类言语既非真也非假,如恳求或愿望;由之,我们可以提问、命令、承诺等”②,但亚里士多德错误地主张逻辑仅仅能够处理陈述或命题,而其他东西则必须被留给诗学和修辞学,它们被扔进了语用的“废纸篓”里。在里德看来,施行句是句子并具有与陈述句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理论重要性,所以,真正的语言理论必须是基于所有类型句子的研究,包括这些“施行句”,并且不应当以逻辑为理由而忽略它们。

其次,对日常语言的新认识导致里德去研究语言的其他方面而不只是纯粹逻辑的方面。在他看来,语言哲学应研究的不仅是命题和它的构成,主词和谓词,而且也应研究言语行为。在此方面,“像贝克莱一样,里德采纳了霍布斯作为概念结合的宽泛的符号观念,而不是洛克式的作为精神事件或条件的公共表征的符号思想”①,认为一种语言理论应当是更广泛符号理论的一部分。因为通过语言,就可以理解人类使用以向他人交流的思想和意向、目的和愿望的所有符号,语言由此就不仅是表征思想的工具,而且也是一种修辞工具。但里德对语言的基本兴趣不是纯粹符号学的,而是把与他强烈地揭示常识原则的愿望结合起来。在里德看来,这些常识原则是天赋的和普遍的,并且反映在语言结构的特定普遍性中。

为了通过语言的普遍特征从而揭示人类的本质特征,里德不仅接受了语言形式方面(即语形学)的普遍规则的普遍性,而且也接受了语言功能的普遍性(即言语行为或语用学),诸如判断、接受、拒绝、提问、威胁、命令和承诺。通过不仅在逻辑框架内把语言与思想或词与观念相联结,而且在心理学框架内把语言与用法或词与理解相联结,里德建立了“意义的使用理论”。在那里,语词的意义建基在语境中的归纳过程上,因为语境和对话者都是时刻变化着的,故语词的意义从来不能明确地建立,也从来不是对每个人在任一时刻都是同一的,它总是不完全的。正是语言的这种不完全性恰好构成了语言之存在、存活和发展的基础。

最后,里德由此提出言语行为的分类法并试图在他的心灵哲学的框架内来分析它们。在此首要的问题是,如何把作为心灵的社会行为,如承诺、命令等与诸如判断、理解、意愿和意向等心灵独白行为区别开来?在里德看来,社会行为预设了在智能生物之间的社会交往,以及相互的理解和意向,它们必须通过语词或符号来表达,所以它们不能像以前的哲学家所做的那样还原为心灵的独白行为。一旦进入到社会交往过程中,就没有了独白存在的位置。

由此,在里德的视野里,命令就不仅仅是“通过语言而表达的愿望”,承诺也就不是“可被表达或不可被表达的某种意愿、赞同或意向”,为使心灵行为成为社会的,它们就必须在语言形式中表达,这些行为的意义并不是观念的精神行为,而就在它们自身的言说中,在指向交流者的对话和理解过程中。所以,语言的首要的和直接的意向并不是心灵的独白行为,而是通过命题判断表达的社会行为。

但是,应当看到,尽管里德的语用哲学观念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日常语言哲学和言语行为理论的直接先驱者,他仍旧生活在18世纪的模式中,即把语言视为基于“思想”的反思,而“思想”正是他真正研究的对象,这仍旧是洛克、康德所坚持的传统模式。

(三)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

经验论之后英国语用思维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诞生于英国哲学语境的分析哲学传统中。这一传统包括两个学派,一个是剑桥的形式语义学和语用学,其奠立者有弗雷格、罗素和摩尔(G。E。Moore);另一个是牛津的日常语言哲学,其奠基者为赖尔、奥斯汀、斯特劳森和格赖斯,他们发展了包括言语行为理论在内的语言使用观念。维特根斯坦的前后期思想则分别对它们的发展做了贡献。与传统哲学不同,分析哲学不再关注于人、世界中的事物等,而是关注于用以去说出人、事物的理想的或日常的语言,以避免哲学家的误解并促进理性的一致。这种在从事哲学方式上的变化,源于许多哲学家试图促进科学家们的合作以便取得更大的科学进步,而寻求哲学中理性一致的理想。这一变化涉及对大部分传统哲学问题的语言重建问题。比如,基本的道德问题“什么是善?”成为关于“善”的意义问题或者关于“善”能够具有意义的方式问题,本体论的问题“那是什么?”成为关于什么时候和我们如何能够指称对象的问题。

理想语言学派之根本目的就是为哲学和科学研究寻求精确的、形式化的语言,消除洛克所担忧的语言不完全性和误用问题,它所发展了的形式语用学思想后来为美国哲学家蒙塔古继承,试图对语用学像语义学那样做形式化处理,认为“语用学可以看作内涵逻辑的部分的一阶化归”。①语用学发展的这一方向随着形式化语言的失败而逐渐衰落了,从1929年起,维特根斯坦开始改变了他先前竭力主张的哲学观点和从事哲学的方法。在他看来,确实许多哲学源自所用的语言语法的误解,但是,尽管日常语言能误导,我们并不需要把它转换进另外一种理想的语言,语言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所统治的语言活动或“语言游戏”,它植根于文化约束的社会活动和态度或“生活形式”中。维特根斯坦的这些新思想促成了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诞生,从而把哲学的追问与日常语言的研究联结起来,并更关注于后者,形成了“二战”之后繁荣的日常语言哲学运动。由此分析的对象从科学语言转换到日常语言,反对形而上学的争论削弱了,越来越多地注意于语言的非陈述使用。

在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和“语言游戏说”的启示下,奥斯汀从行为角度阐释人类语言交流活动,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牛津日常语言哲学的最有影响的代表。①本质上讲,奥斯汀发展他的语用哲学是出于克服他所遇到的哲学问题的需要。基于理想语言理论发展起来的语言哲学,把理想语言的功能还原为描述真或假的事态,因此,命题陈述是一种形式的真值语义学,句子的意义等同于它的真值条件,也就是说,意义是根据其在世界中的真值条件来给予的,句子可用于做出真陈述。但是,奥斯汀考察句子的实际使用时发现,这并不是句子的唯一功能。为此,从1939年起,特别是在他的1946年的论文《他人之心》,和他的关于“词和行为”的牛津演讲,以及他在1955年哈佛大学的詹姆斯讲演,并于1962年在他死后以《如何以词做事》为题出版的书中,奥斯汀发展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语用观念。

首先,奥斯汀否定了理想语言学派的形式化企图的可能性。通过对同时代语言分析方法的汲取,他把自己的哲学方法命名为“语言现象学”。在他看来,语言是哲学家的工具,哲学家应当仔细地检查他们所使用的词的日常意义和蕴含。借助于语言语法特征,奥斯汀认为可以区别出“句子类型”,因为一直以来哲学家们都假定“陈述”仅仅能描述某种事态,它必定或真或假。但语言语法学家已明确地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是陈述,除了陈述之外,还有疑问和感叹,以及表达命令或希望或妥协的句子。与逻辑主义或理想语言哲学相反,作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他指出:“被假设的理想语言在许多方面是实际语言的更为不充分的模型:它把语形学从语义学中的仔细分离,它的精确的形式规则和约定,以及它对其使用范围的仔细划界全是误导。一种实际的语言几乎对它的规则使用没有任何限制,对何为语形的何为语义的,也没有严格的分界。”①一个陈述的真假不仅仅依赖于词的意义,而且依赖于在环境中所施行的行为。比如,在奥斯汀看来,我不能说“猫在席子上但我并不相信”,但这并不是因为它自身矛盾,违反了句法,而是因为它违反了我们在语境中使用词的语义约定。

其次,奥斯汀在叙述句和施行句之间做出了区别。他指出“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是不同的,言有所述形成叙述句,可以为真或假,言有所为则构成施行句,无真假可言,但有适当或不适当之分。对这一点的洞察正是促成他的日常语言哲学的基本动因。在他看来,哲学家通常认为语言纯粹是描述的,通过“我知道S是P”这样的陈述,就可以寻求到特殊的认知行为。但事实上,奥斯汀认为,“我知道”的功能像“我承诺”的功能一样,它做出了一种许诺,具有“你能答复我”的语力,因此,我们不能说“我知道它是这样的并且我可能错了”,在此并非是存在一种无错误的“知道行为”,而是因为这样一种断定同等地就是一种许诺,即不仅是描述事情,而且就是对该事情做出承诺,就是在做事,是在施行一种行为或礼仪以及遵守契约或承诺。①为此,奥斯汀探究了诸如“做一种行为”和“说某事”之类的表达式,从两个方向上研究了“如何以词做事”,即词的方向和做事的方向。在他看来,说、做、语境和感觉是人类在理解世界如何与词相关时不得不研究的四个部分,当在考察语境中所应当使用的词时,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词(或意义),而且是我们使用词所谈论的实在,我们正在使用对词的意识来区别现象的感觉。

这样,位于日常语言分析核心的感觉和描述陈述的问题就由陈述和施行问题所取代。奥斯汀逐渐看到,陈述并不总是我们所假设的那样,仅仅能对事实做出陈述,而且可以规定一种道德行为或感情。这些看起来像陈述但没有真值的句子不是用于去描述,而是使用它们去施行一种行为,即其首要功能并不是去描述事物、事件或事情,也不是去表达或激起感情或感觉,而是去做提出权利、发布命令、履行承诺等,如上面所分析的“我承诺”,它可以是或好的或坏的,但不会有人去主张它的真或假,在此意义上,我们是用做来代替说,这种句子的施行功能绝不是传统认识上的是归属的和附加的。

最后,在此基础上,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分为三类:①叙事行为,即“说某事的行为”。包括发音行为、发声行为和表意行为,它表述意义;②施事行为,即“在说某事中所存在的行为”。如“命令”“警告""通知”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其功能是以言行事;③成事行为,即“说某事时对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发生影响或效果的行为”,其功能是以言成事。①在此,奥斯汀详细考察言语行为的具体类型、澄清各行为类型间的界限和范围之目的并不是在解决语言问题,而是在解决感觉、真理、意义和指称问题。奥斯汀指出,哲学的千年谜之一,即如何在语言和实在或语言和世界间架起桥梁,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假问题。这个问题产生于我们把描述(或表征)视为语言的唯一功能,忽略了诸如承诺这样的讲话方式。在那里,语言和实在实际上都消解于伴随着语言的“行为”中,也就是说,在语言和世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鸿沟需要去填补。因而我们能够施行一种行为和通过使用特定形式的词从而让其他人施行特定行为,在使用语言时总是施行某种行为,每个言说都是一个言语行为,语言和世界在单一的、公开的、可观察的和可分析的行为中结合到一起。

奥斯汀哲学研究的新方法不仅激励了哲学家,也启发了语言学家,使奥斯汀成为当之无愧的现代语用学之父。随着这种看待语言和世界的言语行为理论思维的发展,语用学逐渐地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成为一门显学,借助于语言哲学家对哲学的洞察来解决语言问题,成为一种风尚,“导致了对行为中的言语和言语中的行为的交流和社会的研究繁增的‘语用学转向’”,①并渗入到哲学研究的方方面面中,构成了哲学对话和辩护的新思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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