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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第3页)

在这个抽象层面上,什么条件(如果有的话)可能决定交换价值的问题于是就敞开了。一份交换契约在怎样的特殊条件下达成,也很可能存在任意情况。黑格尔认为不是任意的,只有在《法哲学原理》达到“市民社会”的更具体层面时才能变得明显。

但他在写书时所提供的讲座课程中更明确地意识到“契约”部分中价值的潜在规定性。在那里,他对这个话题的扩展如下:

通过交换契约,一个人不得不设想在事物的多样性中比较事物。这些事物可能是不同的,但使它们相同的东西——它们的价值,是一种抽象。我只是根据两个事物的外在性而假定它们的等同性。在比较两个事物时,正是我自己把它们纳入关系之中。它们之间的这种相同性就是它们的价值,是看待它们的一种抽象方式,根据这种抽象方式,它们可以相互被同化——尽管它们有着质上的多样性。现在,价值取决于用来生产某物的劳动,价值由相关工艺和努力以及对象的稀缺度等决定。比较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的基础上的,这种价值是量的规定性,即尺度。价格是经验实例中的价值。①

初看这一段似乎是矛盾的。先是强烈声称:价值形式外在于事物,是“我”强加于它们之上的“抽象”。但接下来在确定它们的价值量时,“我”似乎又受到价值对“用来生产某物的劳动”的依赖的限制。如果我们认识到创造在其中规范异质性商品之间交换的统一形式(价值)的社会行为者不是以任意的方式行动的,他们的意志自然地受到理性考量制约,那么这个明显矛盾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当然,任何“经验价格”都是偶然地确定的,但人们有权期待在交换是体系性和有规律的地方出现某种物品定价的模式。当然,在契约的抽象层面上,这不是必然出现的。一个行为者可能成功地将他自己对某物的价值概念强加于其他人。事实上,在交换没有被货币所中介并且允许价格在相同规模上比较的地方,这种偶然性是十分可能的。只有在货币—价格的普遍维度下,交换比率才能由主体间的比较和社会规定性设定。在交换是体系性和有规律的社会中介的地方,从整体层面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它们自身加诸交换之上。回到《法哲学原理》:正是在市民社会的讨论中,黑格尔思考“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188节)。在这一语境中,契约的形式关系承担这些更具体的规定性。这里“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产生像规律一般的现象,在这些现象中有可能找出某种“合理性”。(第189节附释)这是黑格尔在政治经济学的发现中所发现的东西(我们将在下面思考这一点)。

现在让我们评估黑格尔的轨迹。显然,相比耶拿体系的推演,《法哲学原理》中存在具体性的某种丧失。黑格尔不是从分离的生产和交换中推演价值形式,而是把价值视作——就意识(而非物质活动)影响从特殊性中的这种抽象来说——首先产生于使用方面的。

(第63节)而且,这种普遍性当被具体化为等价物或货币时,就表现为“符号”即传统尺度,而非耶拿体系中的具体中介。在抽象的这个层面,(明显主观的)可通约性似乎就无关紧要了。只有通过交换契约中所假定的等同性形式,价值的更客观规定性才会出现。(第77节)在这一节稍后的部分,货币在与简单商品交换相反的交换形式中被

引入。(第80节)这里仍然不存在作为价值具体化甚或是作为流通中介的必然性。那个观念最终出现在有关“商业等级”的讨论中:“在货币中所有一切商品的抽象价值都成为现实的。”(第204节)

价值形式的承担者已悄然发生变化。在《法哲学原理》中,价值形式将使用价值的独立所有者联系起来并从他们物品的特殊的质中形成抽象。在耶拿体系中,虽然黑格尔明显关注受财产所有者影响的相互承认,但他仍然以“需要和劳动”(needsandlabours)——它们也产生了劳动的一种抽象(anabstraalsooflabour)——所承载的价值形式巩固这种法的形式。正如我们所说的,在《法哲学原理》中,社会物质再生产中需要与劳动的社会整合是在价值形式已被主题化后才予以讨论的。尽管黑格尔在这个层面上又分析了需要与劳动的抽象性(第190~192节),但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价值推演服从于唯心主义的转变。

市民社会的逻辑

正如说过的那样,因为“需要的体系”是黑格尔仅仅在资产阶级社会语境下才采用的,所以,它是在已先于它的诸结构——即由将各种产品作为私有财产并与他人订立契约以交换它们的私人所建立的诸关系网络——的基础上才被主题化的。根据黑格尔,这个体系的本质是什么呢?

黑格尔认为,虽然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表现为以国家为中心的具体总体,但作为一个辩证地联系起来的自我再生产的总体,它的内在诸要素在意识的相关诸形式下却使得特定种类的诸关系和行为成为可能。一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竞争者或同事,其表现是不相同的。

在法中对象是人,从道德的观点说是主体,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员,在一般市民社会中是市民,而这里,从需要的观点说是具体的观念,即所谓人。因此,这里初次并且也只有在这里是从这一含义来谈人的。(第190节附释)①

对黑格尔此处所提及的“人”的意义来说,其线索在于,虽然人们总是具体地存在于将他们与他人联系起来的特定社会角色中,但如果我们思考他是谁,我们就在关注需要的体系。于是答案正是,相关规定性是需要的规定性,并且这是描述独立于任何特殊社会关系的人们的某种东西。因此这只是作为人而言的。

返回去参考第123节是有启发性的。因为在那里,黑格尔谈及被描述为特殊人们的主体可能超越他们被给定的需要而对要被追求的幸福或福利概念进行概括的方式,但是,“在这种观点上,思维还没有在意志的自由中来掌握意志,而是把意志的内容作为自然的和现成的东西加以反思”(第123节)。

现在,在“伦理”的更统一层次上,黑格尔向我们表明,这个主体,加之它的意愿和它所提供的内容都是以社会的方式被建构的。然而在市民社会的要素中,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整体向特殊性的分化,即形式与内容的分化。这意味着,这个“人”的社会化特征在这里尚未被认识到。尽管我们知道他的需要和利益是以社会的方式形成的,并且尽管他的单一性(individuatedness)建立在社会诸形式基础上,但他仍然将自身视作自我持存的,并将他的需要视作既予的。这些需要对他而言如果不是自然的,也至少是“第二自然”。

正是在讨论“需要的体系”的语境中,黑格尔以赞赏的口吻提及政治经济学的成就,援引斯密、萨伊和李嘉图的观点。他说道:“政治经济学就是从上述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关系和运动的一门科学。”(第189节附释)它表明,即使在个人交易——由私人对相关部分的利益的认知所引导——的偶然性中,普遍规律也是存在的。黑格尔评论道,存在这些必然性似乎难以置信,“因为看来一切都是听从个人任性摆布的”(第189节补充)。他说:“这里所要发现的这种必然性的东西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第189节补充)它表明,潜在联系是存在的,在各自领域中明显任意的事件是以体系性的方式联系起来的。

这种“知性”(uanding)具体说来已经被政治经济学这门“现代”科学所达到了。(第189节及附释)然而就它是体系自身自我叙述的形式并对其非批判而言,存在着也必然存在着对其总体性的限制。因为在黑格尔构建的社会生活三重结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中,市民社会展现了差异的逻辑(而在其他两个方面统一相对于差异更重要)。当然,黑格尔的观点是,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存在以将他们具体地联系起来的整个国家为基础。但他认为,这里的要点是,在这个层面,仅仅被视作市民社会成员的他们要被当作只考虑自身利益的自足个体,实际上即作为资产阶级个人。在这个层面,他们活动的主要焦点是保证他们个人需要的满足。然而他们不是克鲁索①,他们的活动是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关联起来的。(第182节)

问题是找到这个体系的运行逻辑。在这里有必要注意:黑格尔将之与“知性”的分析能力(与“理性”的综合把握相反)联系起来。在此向黑格尔《逻辑学》请教是有益的,因为社会生活作为自我决定整体的逻辑是其最后范畴即“理念”的逻辑。在理念中,诸如普遍和特殊、形式和内容、必然和自由等范畴都统一起来了,但是非哲学的“知性”的抽象性却坚持将它们处理为二元性的,而非处于统一的概念图示中。①然而,在市民社会中,这些方面以类似的方式不被经验为处于统一之中的,而只是处于关系之中的,因为整体只有内在于市民社会领域中才具有确定性——市民社会领域是由差异而非等同所主导的,是由社会分离而非共同体所主导的。问题随着政治经济学而产生,不仅由于“知性”是思想的内在二元论方式,而且也因为作为研究对象的市民社会自身被描述为社会秩序中的分裂阶段。

在他的《哲学全书》中,黑格尔实际上以这种方式定义市民社会:“各个人作为独立的人的种种联系在一种形式普遍性中的相对的总体。”③在相对的总体中,整体的各个方面例如形式和内容,只是彼此相关的,而非在有机整体中相互中介的。黑格尔将这种社会结构与行星体系的结构做比较(第189节补充),表明对象自身的本质只是规范的机械性秩序而非自我决定的秩序。实际上,黑格尔在这里就将市民社会称作“原子论的体系”④。正如马克思后来指出的:“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在他那非感性的观念和无生命的抽象中可以把自己夸耀为原子”,然而却需要将这些利己个人引导至与他人的物质交往中。①政治经济学的缺陷在于它将市民社会个人的立场绝对化了,而没有把握如下事实,即正是社会关系而非其他方式才创造出个体性的这些形式。尽管具有“原子论的体系”的特点,然而市民社会还是形成了统一,但它本身不是有意识地组织的,它产生于个人在形式普遍性内部的诸关系。因为这一点,黑格尔解释道:

由于上述两种原则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从分解的观点看,这种统一不是伦理性的同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第186节)

但令人生厌的经济强制却无法使相关个人将彼此认作高于法权的个人中心的人。因此,在这里不存在真正的公民共同体。国家强制权在市民社会中作为“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知性的国家”(第183节)②而出现。黑格尔说的是,尽管政治经济学正确地关注由“看不见的手”(斯密)所实现的客观整合,但“市民社会”却不能在其要素的自由中完全地实现统一,因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裂在这里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似乎都与他人自由相冲突并且普遍秩序显现为外在必然性,因而市民社会必须由国家更全面和自由的主权活动来弥补和容纳。

黑格尔没有明确批判政治经济学从作为整体的社会秩序的诸规定性中进行抽象,大概是因为需要和劳动的体系只是部分地被抽象了。但黑格尔十分清楚政治经济学的局限。因此他对政治经济学的赞赏不能延伸至他从中推演出一种伦理理论(功利主义)或政治理论(自由主义)。

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一部分中得出的契约形式的纯粹性中,人们也许会认为:所得到的交换比率并不存在物质规定性,价值建立在行动者自己的自由选择基础上,而这些选择不受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并且也不遵守经济合理性的指令。但是显然,黑格尔并不持有这种观点,因为它在强调契约的自由属性的同时,也在有关需要体系的讨论中多次回到反对个人的客观体系对个人所施加的强制性上,而这导致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福利有所贡献。(第184、186、199节)事实上存在互补性错误:(a)被交换的自我奠基形式所迷惑,走向了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这一信念;

(b)将形式简化为决定性内容的自然表现,这完全否定社会机构的作用。黑格尔避免了这两者。

然而奇怪的是,黑格尔从未对政治经济学做出明确批判(这种批判随后被马克思发展了),也就是说,他没有处理价值形式的问题,其结果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倾向于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主观主义(subjectivism)。这可能是因为黑格尔已将社会形式理论化了,在这种社会形式中,需要与劳动体系的动力是沿着政治经济学所勾勒的路线发展的。通过哲学论证建构这些假定形式的本质与必然性后,黑格尔乐于称赞政治经济学中与体系内容有关的科学发现。斯密倾向于自然化(naturalise)价值形式并主观化(subjectivise)其内容。黑格尔在斯密那里发现的那种劳动价值论建立在避免“辛苦和麻烦”的假定性普遍主观偏好基础之上,因而通过劳动分工而与可能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并最终通过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的运作而以社会的方式满足需要。这在形式规定性层面上没有给黑格尔提供任何另外的选择,相反,它假定了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的社会客观性。因此,黑格尔不会认为斯密的解释对他自己的解释是竞争性的,与黑格尔会认为一种马克思式的推演对其解释有竞争性恰恰相反。

青年黑格尔不仅运用了斯密的成果,而且超越了斯密,因为他追问劳动产品为什么采取价值形式并开始探索这种形式的辩证法及其涉及的物化与拜物教。但在黑格尔后期著作中,就社会形式主要是以伦理学—法学术语来阐释而不是像斯密那样通过经济范畴阐释这一点而言,他落后于斯密。与此同时,考虑到马克思对斯密和李嘉图未能分析价值形式的批评,黑格尔的讨论又具有很高的价值。

最后不得不说黑格尔的意图明显是诡辩式的。虽然黑格尔在早期著作中给予市场活动以“死物的自我推进式生活”①的恐怖图景,但在《法哲学原理》中市场又被作为基础性理性结构——尽管它有着在自身中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他意识到私有财产体系所导致的这些严重问题,但他依然将它的形式视作自由理念实现的诸要素。与此一致的是,当他说价值是劳动产品所取得的社会形式时,他断言这种形式本身要成为事物的“本质现实”因而迷恋这种价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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