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及警察长均点首称是。侦探即启伟生之掌,将撮毛取下,反复视之,不知为何物之毛,旋在衣袋出日记扯下一页,将此毛包而藏之。医生又于伟生项上拔出匕首,就火光细视,见匕首甚轻薄,狭小锐利,长不满四寸,光芒耀目。
侦探问曰:“此物何痕迹乎?”
医生曰:“虽未见痕迹,但吾知该凶手持制此刃以为谋杀之用,故其式不与寻常同。然此匕首必有毒物制成,试观其插入颈,只寸许深,且所刺又非要脉,本不能致人死也。”说毕,即以纸拭血,包裹纳入袋中,乃曰:“此刃吾当携回,以药化验,辨其为何毒质。”
警察长又问伟生之御者曰:“尔车是汝主人所常用耶?”
御者曰:“然。吾服役主人已三年矣。”
警察长曰:“尔主居何处?平日谋何业?可告吾知。”
御者曰:“主人居明伦街一百零一号,姓马,名伟生,业化学家,极富裕。”
警察长曰:“如是夜深,其来此何故?”
御者指宝琴曰:“主人于七点钟以前,偕冯小姐同往太和街俱乐部赴会,及散会,送小姐回。二人正按门铃,忽闻主人猛叫一声,立时仆地。吾亦不知何故,及下驶台,看见主人项上已有匕首刺入,且面变色。”
警察长曰:“主人叫时,尔有所睹否?”
御者曰:“无。”
警察长又问曰:“时街上尚有人行否?”
御者曰:“此街甚僻静,其时亦阒寂无人。”
警察长又向宝琴问曰:“伟生被刺时,小姐立何处乎?”
宝琴忍泪答曰:“妾与其并立。”
侦探曰:“立在何边?”
宝琴略一追想曰:“立在左边。”
警察长曰:“其叫时,姑娘有所见否?”
宝琴曰:“无。惟伟生倒地时,见有一物如两岁小孩,从妾身旁掠过,快捷如飞。”
警察长曰:“见往何处?”
宝琴曰:“时妾因伟生倒地,惊惧不暇他顾。”
侦探曰:“如此可矣。明日仆当再求见小姐。”语毕,即命人将尸身送回伟生家。
宝琴亦只得入屋,惟悲愤欲绝,辗转以思刺伟生之凶手究属何人,终夜呜咽,不能成寐。
次日下午,宝琴仍卧榻上,饮泣,其母见宝琴如此伤心,甚忧之,乃入室相劝慰。母女正言时,忽一婢送入一名刺,曰:“有客见小姐。”
宝琴接刺,见为王敏卿侦探,知为伟生事来,遂下榻更衣,略整鬓发,辞母出客室。
敏卿见宝琴出,即起与为礼曰:“昨晚曾约今日踵府,知小姐昨夜受惊已深,本不欲再来搅扰。无奈职事所司,不能不尽责任,小姐当亦原谅之。”
宝琴曰:“敏卿先生意,伟生固妾之订婚。夫今忽遭此惨死,甚愿得先生助,获彼凶手。”语未毕,泪如珠下。
王亦怜之,乃安慰曰:“伟生既死,不能复生,小姐徒伤心亦无益。总之仆必竭力办此案,期弋获凶手,为死者复仇。然仆正因此事,特来奉商。”
宝琴拭涕曰:“无论君问何事,妾必尽所知以告。”
王曰:“如是大妙。敢问小姐与伟生先生订婚,尚有他人向小姐求婚者否?”
宝琴曰:“有之。”
王曰:“是何人耶?”
宝琴曰:“乃一美术家,姓林,名国材。”
王曰:“彼于小姐未与伟生先生订婚以前求之欤?”
宝琴曰:“未订婚以前,故力求之。即前星期,亦尝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