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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恶理论的大纲(第2页)

现在,我们可以界定真理的全部力量会是怎样的:它可能意味着从真理—过程的视角来对客观处境中的所有要素进行命名和评估的能力。尽管主体语言僵化而教条(或者“盲目”),但它却以自己的公理为基础来声称命名实际的全体,并因此改变世界的权力。

当然,处境语言自身的力量是不受限制的:每一个要素都可以从一个既定利益的视角来进行命名,并在人类动物之间的交流中得到判断。但是,由于这一语言在任何处境下都是不一致的,且委身于实用交流,因此,它的总体化使命没有太大的重要性。

相反,当我们面对主体语言(军人、研究人员、艺术家、爱人……的语言),作为真理—过程的结果,这里的全部力量的假设就具有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秩序。

首先,我们因此假定,客观处境的总体性可以按照一个主观真理的具体一致性而组织起来。

接着,我们假定排除意见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主体语言覆盖的是与处境语言一样的范围,如果真理可以对每一个要素发言,那么某一真理的力量就将不只是通过歪曲实用的和交流性的含义来展现自己,而是通过真实命名的绝对权威来展现自己。那样,该真理就会推动单纯用一种主体语言来取代处境语言。这就是说,不朽将会进入存在,作为对承担不朽的人类动物的全盘否定。

……

因为事实上,每一个真理都在其所诱导的主体之构成中假定了“某个人”的坚持,即总是在真理中被抓住的人类动物的双面活动。即便是伦理的“一致性”,如我们所见,也只是在忠诚中对于坚持的无偏涉诺言,而坚持的起源还是利益。因此,任何试图给一个真理强加全部力量的尝试,都将摧毁这一真理的根基。

不朽只能在必死的动物中存在,并通过必死的动物而存在。真理只有通过意见的构造才能使自己实现单称化的渗透。我们所有人都需要沟通,我们都必须表达我们的意见。正是我们,作为我们自己,才将我们自己暴露给正在成为的主体。除了我们自己的历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历史;没有什么真实的世界将要到来。世界之为世界是,也将仍然是在真与假的名下。任何世界都不可能成为善的一致性的俘虏,这个世界在,也将仍然在善与恶的名下。

只有当善不再立志要给世界涂上善的色彩时,善才会是善的,它的全部存在都在于一个单称真理在处境中的出现。因此,真理的力量也必定是无力量。

将某一真理的力量绝对化的所有企图,都会构成一种恶。这种恶不仅摧毁了处境(因为想要根除意见的意志,从根本上说与想要根除人类动物中的动物性,即人类动物的存在的意志,乃是一回事),也打断了真理—过程,正是在真理过程的名义下它才前进,因为它未能在其主体的构成内部坚持利益的二重性(无偏私的利益与纯粹单纯的利益)。

这就是为什么我将这一恶的形象称之为灾难,是被真理的力量的绝对化所诱导的真理的灾难。

真理不具有全部的力量,这意味着,在其终极分析中,主体—语言,真理—过程的生产,没有力量去命名处境中的所有要素。至少一个实际要素必须存在着,即在处境中的多重性存在,这一存在仍然难以达到真实的命名,且是只为意见保留着的,只留给处境的语言,至少真理不能强制的一点。

我将把这一要素称之为真理的不可命名。[4]

不可命名并非“其自身”不可命名:对于处境语言来说,它可能是可接近的,而且我们一定可以交换关于它的意见,因为交流不存在限制。不可命名是就主体—语言而言的不可命名。我们可以说,这个术语不能轻易变成永恒的或不朽的。在此意义上,它是关于处境的纯粹实际的象征,是其自身没有真理的生命的象征。

要决定一个具体类型的真理—过程的不可命名的点究竟在哪里,这对于(哲学)思想来说是个难题。在这里,问题不在于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因此,我只要说,就爱而言,可以确定的是,性的快感本身是不能通到真理(那是关于两人的真理)的力量的。对于代表了最卓越的无矛盾思想的数学来说,正是无矛盾这一点是不可命名的:我们知道,事实上是不可能从一个数学体系的内部来证明那个体系的无矛盾(这是哥德尔的著名定理)。[5]最后,共同体和集体是政治真理的不可命名:每一个试图在政治的意义上命名一个共同体的努力,都诱导了一种灾难性的恶。

在此,重要的是一般的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恶是想要以任何代价且在真理的条件下,去强制命名那不可命名的。这恰恰是灾难的原则。

(与事件联系在一起的)幻象、(与忠诚联系在一起的)背叛,以及(与真理的力量联系在一起的)对不可命名的强制命名:这些就是恶——这些恶只是由于我们承认唯一善(真理—过程)才产生的——的三种形象。

选译自[法]阿兰·巴迪欧:《伦理学:论恶的理解》,皮特·哈沃德英译本,伦敦,Verso出版公司,2001。王云萍译,梅立谦、万俊人校。

[1][德]弗雷德里希·尼采:《论道德的谱系》。这是尼采最系统的著作,总结了他对价值的“致命”批判。

[2]Nasser,埃及前总统。

[3]强制正产生于真理与知识“之间”;虽然只有真理“强制”,但“强制是可被知识证明的一个关系。在这本书更富技术性的部分,巴迪欧解释了“强制”是由真理的肯定而强加的过程,借此,在一个处境中的知识次序被改变,以便这一先前“不可认识的”肯定能够被弄成是属于该处境的。因为,如果它坚持的话,“一个真理将强制处境以这样的方式去安排自身:这一开始只被算作无名的[或一个系列的子系列]的真理,将最终被承认为一个术语[或一个系列中的要素],并且内在于处境的。”(同上书,377页)更准确地说,说处境(即事件中)的一个术语“强制对主体—语言的陈述的意思是,这一陈述在来临的处境中的可证明性,等于将这一术语属于从属程序中产生的不可识别的部分(或子系列)”。这一陈述的正面“联结”在改变了的、后事件的处境中将是可证明的、可知的。

在其更为严格的数学意义上,即在1960年首次由保罗·科亨(Paul)(在一次有点像是《存在与事件》背后的事件之方式的研究中)提出的意义上,“强制”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一个从属的子系列或“延伸”被加给一个系列并被从属于该系列。[在“强制中牵涉到的”]关键观念将是在普遍的数量词[A:“对所有……”]与存在性的数量词[E:“存在着”]中间偏好性地对待前者。[保罗·科亨:《系列故事与连续性假定》,112页。]换言之,强制赋予一个最低限度的、具体化的普遍性,以超过任何确定的或有限的个性特权。这一过程的数学论证太过复杂,这里甚至没办法进行综述。

[4]阿兰·巴迪欧:《条件》,1992年版。在这一著作集中,有两篇是关于不可命名的,即《关于减法的讲座》,以及《真理:强制和不可命名的》。

[5]科特·哥德尔(KurtGodel):“论数学原理之不可正式命名的命题及相关体系”,载《全集》,第一集,145~195页。很重要的是,要理解这一著名的定理确切地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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