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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19101990(第1页)

[英]艾耶尔(AlfredJulesAyer,1910—1990)

《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节选)

《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节选)

一、伦理学和神学的批判

在我们能够断言已经证明了我们的观点即一切综合命题都是经验假设之前,还要反驳一种诘难。这种诘难是以那种通常的假定作基础的,即我们的思辨知识包括不同的两类——关于经验事实问题的知识和关于价值问题的知识。这种诘难会认为“价值陈述”是真正的综合命题,但是把价值陈述说成用以预示我们的感觉过程的假设,则不像是妥当的;因此,作为思辨知识的分支的伦理学和美学的存在,就对我们的彻底经验主义论题提出了一个不可排除的诘难。

面对着这种诘难,我们的任务就是对“价值判断”作出说明,这个说明必须本身就令人满意,而又与我们的一般经验主义原则相一致。我们将着手指出,就价值陈述是有意义的陈述而言,价值陈述是一些通常的“科学的”陈述;就它们不是科学的陈述来说,则价值陈述就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在坚持这种观点时,我们可以权且只说明伦理学陈述的情况。我们对伦理学陈述所说的一切,以后将被发现只要加以必要的变动,也可以适用于美学陈述。

在伦理哲学家的著作中所探讨的通常伦理学体系,远非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伦理学体系往往不只包括形而上学的判断,以及一些非伦理概念的分析:它的实际的伦理学内容也是由很不相同的种类所组成的。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四个主要的类:第一,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第二,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最后,有一些实际的伦理判断。不幸的是,问题在于这四类之间的区别虽然是如此明显,但是伦理哲学家们一般说来都忽视这种区别,其结果就常常很难从他们的著作中,断定他们所企图发现或证明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我们很容易见到,仅仅四类中的第一类,即是包括一些关于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才能被认为构成伦理哲学。描述道德经验的现象及其原因的命题,则必须归之于心理学或社会学。道德上行善的劝告完全不是命题,而是故意激起读者去作出某种行动的叫喊或命令。因此,这种劝告不属于任何哲学或科学的分支。至于伦理判断的表达,我们暂时还没有决定它们应当如何归类。但是,只要它们的确既不是定义,又不是定义的评论,也不是引文,我们就可以断然地说,它们不属于伦理哲学。因此,论述伦理学的严格哲学著作就不应当作出伦理判断。这种著作应当对伦理学的词作出分析,借以表明这一切伦理判断所从属的范畴是什么。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作的。

伦理哲学家们所常常讨论的问题,是要发现一些可以把一切伦理的词都归结为一两个基本的词的定义是否可能。虽然,不能否认这个问题是属于伦理哲学的范围,但是这个问题与我们现在的探究无关。我们现在并不关心发现哪个词在伦理的词范围之内被认为是基本的词。例如,“善”是不是可以用“正义”来下定义,或者,“正义”用“善”来下定义,或者“正义”与“善”两者均用“价值”来下定义。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把伦理的词的整个领域归结为非伦理的词的可能性问题。我们所探究的是伦理价值的陈述是否可能翻译成经验事实的陈述。

那些常被称为主观主义者的伦理哲学家和那些以功利主义者著称的人的论点,是强调伦理价值的陈述可以翻译成为经验事实的陈述。功利主义者给行为的正义性和目的的善下定义时,是以它们所引起的愉快、快乐或满足为依据的;主观主义者则是依据某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它们的赞成的情感。每一个这种类型的定义,都使道德判断成为心理学或社会学判断的附类;并且,由于这种理由,它们就很能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如果这些定义的任何一个是正确的,那就必然可得出结论,即:那些伦理断定,从种类上说,跟通常与伦理断定相对立的事实断定并无不同;而且,我们关于经验假设所已经作出的说明,也将适用于这些伦理断定。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既不采用主观主义者对伦理学的词的分析,也不采用功利主义者对伦理学的词的分析。我们拒绝主观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称一个行为是正义的,或一个东西是善的,就是说那是被普遍赞成的;因为断定一些普遍赞成的行为是不正义的;或者一些普遍赞成的东西不是善的,都不是自相矛盾的。并且,我们拒绝另外一种主观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个人断定某一行为是正义的,或某一事物是善的,就是说他自己赞成它,我们拒绝这种主观主义观点的理由是,一个人承认他有时赞成恶的或错误的东西,这样做也不自相矛盾。相似的论证对功利主义也是击中要害的。我们不能同意称一个行为是正义的,是指所有在那样的环境中可能的行为,会引起或者很可能引起最大的快乐,或者引起的快乐大大地超过痛苦,或者是欲望的满足大大地超过欲望的不满足,因为我们发现,说有些时候错误地完成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实际上或可能引起最大的快乐,或愉快大大地超过痛苦,或欲望的满足大大地超过欲望的不满足,这样的说法都不是自相矛盾的。并且,因为说一些愉快的事情不是善的,或者一些坏的事情是希望达到的,都并不自相矛盾,所以事情不可能是“x是善的”这个句子等值于“x是愉快的”,或等值于“x是希望达到的”。并且,对我们所熟知的功利主义的每一个其他变项,都能够提出同样的异议。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得出结论,即:伦理判断的效准,其由行为产生快乐趋向所决定的程度,至多同由于人们的情感性质所决定的程度一样,但是,那个效准必须看作“绝对的”或“内在的”,而不是看作经验地可计算的。

如果我们这样说,我们当然不是否认可能发明一种语言,按照这种语言,一切伦理符号都可以用非伦理的词来下定义,或者我们甚至不是否认发明这样的一种语言并采用它来代替我们自己的语言是合乎需要的;我们所否认的只是那种观点,认为已经指出的把伦理的陈述归结为非伦理的陈述是与我们现实语言的约定相一致的。这即是说,我们之所以拒绝功利主义和主观主义,并不是因为它们提议用新的概念去代替我们现存的伦理概念,而是因为它们对我们现存的伦理概念所作的分析。我们的论点只是认为,按照我们的语言,包括规范的伦理符号的句子并不是等值于表达心理学命题的句子,或实际上是表达任何种类的经验命题的句子。

在这里,把这一点说清楚是可取的,即我们主张不能用事实的词去下定义的,只是规范的伦理符号,而不是描写的伦理符号。因为这两种符号通常是由同样的感觉形式的记号构成,所以就有把这两种类型的符号混淆起来的危险。因此,“x是错误的”这种形式的一个复合记号就可以构成一个句子,这个句子表达关于某一类型行为的道德判断,或者,这个复合记号可以构成这样一个句子,这个句子指出某一类型的行为是为某一特殊社会的道德感所厌恶的。在后一种情况下,“错误的”这个符号就是一个描写的伦理符号,它出现于其中的句子所表达的是一个普通的社会学命题;在前一种情况下,“错误的”这个符号则是一个规范的伦理符号,我们主张,这种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于其中的句子,完全不表达一种经验命题。我们现在所关心的只是规范伦理学;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如果在这种论证过程中使用一些伦理学符号没有加上限定语,则这些符号始终应当被解释为规范类型的符号。

我们在承认规范的伦理概念不能归结为经验概念这一点时,似乎是为“绝对主义”的伦理观点扫清了道路。——这种绝对主义的伦理观点认为价值陈述不是与普通的经验命题一样被观察所制约的,它仅被神秘的“理智直观”所制约。这种学说有一个特点很少被它的拥护者所承认,那就是这种学说使价值陈述变成不可证实的了。因为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个人在直觉上是确定的东西,可能对另一个人是值得怀疑的,或者甚至是错误的。所以,除非可能提供一个标准,用这个标准可以来决定互相冲突的直觉哪一个是确定的,则检验一个命题的效准只诉之于直觉是没有价值的。但是,就道德判断而言,就不能给予这样的标准。一些道德学家认为,可以用说明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道德判断是正确的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样的断定,只具有纯粹心理学的兴趣,而没有丝毫倾向要证明任何道德判断的效准。因为,与他们的观点相反的道德学家,同样可能很好地“知道”他们的伦理观点是正确的。并且,就主观确定性而言,究竟谁是正确的将无法选择。当关于普通的经验命题产生了这样的意见分歧,我们就可能尝试用参证,或者实际实现一个有关的经验检验来解决这些分歧。但是,关于伦理陈述,则没有适当的经验检验可以用在“绝对主义”或“直觉主义”的学说上。因此,我们说在绝对主义或直觉主义的学说上,伦理陈述被看作不能被证实的,这样的说法是正当的。当然,这些伦理陈述也仍然被看作真正的综合命题。

考虑到运用我们已经提出的综合命题仅当它在经验上可证实才是有意义的这一原则时,那么很显然,如果接受伦理学的“绝对主义”学说,就将摧毁我们的全部主要论证。同时,由于我们已经拒绝那个通常被认为可以在伦理学中给“绝对主义”提供惟一代替物的“自然主义”学说,我们似乎陷入了困难的境地。我们对付这个困难的办法是,表明伦理陈述的正确处理必须由上面二者之外的第三种学说来解决,这种学说是完全与我们的彻底经验主义相符合的。

我们首先承认: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效准,迄今为止,我们是与绝对主义者的看法相一致的。但我们不像绝对主义者那样,我们能够说明关于伦理概念的这一事实。我们认为伦理概念不能分析的理由是,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妄概念。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恰如,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做错了”,比起我只说“你偷钱”来,我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我附加说到“这样做是错了”,并不对“你偷钱”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明我在道德上不赞成这种行为。这正如我用一种特别的憎恶声调说“你偷钱”,或者加上一些特别的惊叹号写出这个句子。那个声调或惊叹号,对那个句子的实际意义没有增加任何东西。它只是表明在说这句话时伴随着说话者的一定情感。

如果,我现在概括我以前的陈述,并说“偷钱是错误的”,我是说出了一个没有事实意义的句子——即是说,这个句子既不表达真的命题,也不表达假的命题。这个句子正如我写出“偷钱!!”——在这里,由于一种适当的约定,惊叹号的形状和加重表示都表明,表达出来的情感是在道德上对这个行为特别不赞成。很清楚,这里没有说到可能真或假的什么东西。另外的人可以在偷窃是错误的这一点上与我的看法不相同,也就是说,对于偷窃,他可能并不具有与我相同的情感,他可以因为我的道德情操而与我争论。但是,严格地说,他与我不可能有什么矛盾。因为当我说某一类型的行为是对的或错的时,我并不是作出任何事实的陈述,甚至不是作出关于我自己的心灵状态的陈述。我只是表达某些道德情操。那个外表上与我有矛盾的人,只是表达他的道德情操。所以,要问我们之中哪一个是正确的,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之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断定一个真正的命题。

我们刚才关于“错误的”这个符号所已经说明了的一些观点,也可以适用到一切规范的伦理符号上。有时候,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在这样的句子中,这种句子除了表达关于通常的经验事实的伦理情感之外,还记录那些经验事实;有时候,规范的伦理符号出现在只表达关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或情况的伦理情感,而并不作出任何事实陈述的句子中。但是,在这里谈到的任何一种情况,只要它是通常被认为正在作出一个伦理判断,那个有关的伦理的词的功能就纯粹是“情绪的”。这个伦理的词是用来表达有关某些对象的情感的,但并不对这些对象作出任何断定。

值得提出的是,伦理的词不仅用作表达情感。这些词也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于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的确,有些伦理的词就是这样用来给予这些词所出现的句子以命令的效果。因此,“说真话是你的责任”这个句子就可以既被看作某种关于真实性的伦理情感的表达,也可以被看作表达命令“说真话”。“你应该说真话”这个句子也包含命令“说真话”,但在这里命令的声调就比较弱了。在“说真话是善的”这个句子中,命令已经变得与建议差不多了。因此,“善”这个词的“意义”在它的伦理学用法方面是与“责任”一词或“应该”一词的意义不同的。事实上,我们给各种伦理的词下定义,既可以依据这些词通常被用来表达的不同情感,也可以依据这些词所预计引起的不同反应。

现在,我们就能够见到,为什么不可能发现一个标准去决定伦理判断的效准。这不是由于伦理判断具有一种神秘地不依赖于通常感觉经验的“绝对的”效准,而是由于它们不具有任何客观的效准。如果一个句子完全不作出任何陈述,要去问这个句子所说的是真还是假,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已经见到,只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的。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并且因此就不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不可证实的,其理由与一声痛苦的叫喊或一个命令之不可证实相同——因为这些句子不表达真正的命题。

因此,虽然我们的伦理学说完全可以被认为是彻底主观主义的,但是,我们的伦理学说在很重要的方面不同于正统派的主观主义学说。因为正统派主观主义者并不同我们一样否认道德家的句子表达真正的命题。正统派主观主义者所否认的只是这些句子表达惟一的非经验性质的命题。正统派主观主义者自己的观点则认为这些句子是表达有关说话者的情感的命题。如果按照这种看法,那么,伦理判断很明显将可能成为真的或假的。如果说话者具有与伦理判断相合的情感,这些判断就是真的,如果没有相合的情感,那就是假的。这是原则上可以用经验来证实的问题。进一步说,这些判断可以互相矛盾,但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如果我说,“容忍是一种美德”,而某人回答说:“你不赞成容忍是一种美德”,就通常的主观主义学说而言,他这样说是与我矛盾的。从我们的学说来说,他是不会与我矛盾的,因为,在说容忍是一种美德时,我不应当是作出任何有关我自己的情感或有关其他东西的陈述。我只是表示我的情感,这与我说我具有什么情感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情感的表达与对情感作出断定的区别,由于下列事实而变得复杂了,即断定某人具有某种情感,往往伴随着那种情感的表达,并因此而事实上成为那种情感的表达中的一个因素。因此,我可以同时表现出无聊并且说我无聊,在这种情况下,我说的这些词“我无聊”是一种情况,这种情况证明我正表现着或表示着无聊是真实的。但是,我可以在实际上不说我无聊,但却表现出无聊。我能够用我的声调及姿态表现无聊,却作出一个与无聊完全没有联系的关于某件事情的陈述,或者用一种叫喊,或完全没有说出任何的话语。所以即使是关于某人具有某种情感的断定,总是涉及那种情感的表达,但一种情感的表达无疑地并不是总牵涉关于某人具有这种情感的断定,这是在考察我们的学说与通常的主观主义学说的区别时要抓住的重要之点。因为主观主义者主张伦理陈述实际上断定某些情感的存在,而我们则主张伦理陈述是感情的表达和刺激,这种表达和刺激并不必然涉及任何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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