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此观点得益于笔者对社科院近代史所研究员马勇先生的私人学术访谈,2014年3月12日于北京。
[34]当伊藤博文1898年9月到达北京时,光绪帝很快在当月20号,以高规格礼节(亲王)给予接见,并高度赞扬日本明治维新,要求伊藤对中国改革给予意见和协助。
[35]在《日本变政考》里,康有为记述了日本维新变革过程(1868—1890年),尤其突出对宪法、议会等方面的内容,在戊戌年两次向光绪进呈。
[36]戊戌变法之前光绪已经读过《泰西新史揽要》《中东战纪本末》等书,其中对西方新闻业的发展和社会功能有着不少描述和积极评价。
[37]这份奏折奏请内容称“开除禁忌,仿陈诗之观风,准乡校之议论”。(参见孙家鼐:《改上海时务报为官报摺》(1898年),《中国出版史料补编》,中华书局,1957年,第54~56页)
[38]《戊戌政变记》,《梁启超全集》,第205页。
[39]《准开报馆》,《申报》,1898年8月25日。
[40]对《时务报》的支持,除了张之洞,遍布从县令、太守到学政、布政使到总督的各级官员,其中包括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南巡抚陈宝箴,以及山西、江西、河南、贵州等地官员等。
[41]李提摩太称:“张之洞从武昌发来电报,要我把报纸直接寄给他。”(参见〔英〕李提摩太著,李宪堂、侯林莉译:《亲历晚清四十五年——李提摩太在华回忆录》,第196页)
[42]如舆论中心上海的地方官员蔡乃煌曾动用官款先后收买《舆论报》《中外日报》《沪报》等。
[43]这一阶段从1902年12月25日《北洋官报》到1911年底,其中又以1907年10月26日《政治官报》的问世为巅峰期标志。(参见李斯颐:《清末10年官报活动概貌》,《新闻与传播研究》,1991年第3期)
[44]“在1904—1908年出版的《东方杂志》1-5卷里,刊载过55则有关各地设立阅报社的报道,涉及11个省、36个府县。”(参见赖秀宝:《20世纪上半叶阅报社借阅活动概述》,《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2期)
[45]此外,还有诸如哈尔滨和浙江等地的阅报所,将文言报刊中的时务要闻衍成白话文张贴。当然,从内容上看,入选阅报讲报活动的内容,主要为官方认可的东西,包括朝廷新制政要、国内外大势、科学知识和社会改良措施等,具有配合政府推行新政的宣传意味。
[46]张之洞著,李忠兴评注:《劝学篇》,第131页。
[47]李细珠:《试论新政、立宪与革命的互动关系》,《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48]张朋园:《知识分子与近代中国的现代化》,第275~276页。
[49]沈云龙主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文海出版社,1981年,第44页。
[50]《宪政篇》,《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13期。
[51]《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民立报》,1911年7月9日,见《宋教仁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253页。
[52]沧江:《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37页。
[53]季家珍分析认为,“在面对清政府掌权者时,报人站在民众的立场上。他们尖锐地批评在专制集权下,没有任何有效的制约,官吏权利不受制约,为所欲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正是开放舆论和扩大民权。(参见王敏:《“中间地带”:晚清上海报人与立宪运动——读季家珍〈印刷与政治〉》,《学术月刊》,2003年第11期)
[54]《清德宗实录》卷583,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丁未,转引自李文海:《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历史档案》,1982年第1期。
[55]即《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6年7月)、《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10月)、《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9月)、《大清报律》(1908年3月)、《钦定报律》(1911年2月,《大清报律》修订版)。
[56]“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只有利于指令发布者的目的。与此相反,理想的法律紧紧为正待采取行动的人提供在做抉择时应予考虑的额外信息”,“命令明白无误地确定将要采取的行动,并使受命者没有机会去利用他的学识或满足他的爱好”。(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冯兴元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14页)
[57]《请定中国报律折》,《康有为政论集》,第334页。
[58]载泽等:《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4页。
[59]汪诒年:《汪穰卿先生传记》,第120页。
[60]事实上,1898年与康有为发起成立保国会的晚清重臣五大臣之一李盛铎对新闻业颇有认识。李盛铎曾鼓励黄远生进入这个领域,“君方肆力于文学,又有志于朝章国故,余语君以西人之谙近世掌故者,多为新闻撰述家。君从事新闻记者之业,实基于此”。
[61]《书本报所登严禁国民报以后》,《申报》,1903年9月9日。
[62]郑贯公:《拒约须急设机关日报议》,《有所谓报》(1905年),转引自《中国新闻史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63]例如,在邮、电费方面,《大清报律》规定“凡照本律呈报之报纸,所有邮费、电费准其照章减收,即予速送递发”(第37条),还颁发《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及减价章程》等法规给予确定;版权方面,“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载字样,他报即不得相互抄袭”(第38条);“凡报中附刊之作,他日足以成书者,得享版权之保护”(第39条)。(参见张静庐辑注:《中国近代出版史料初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323~324页)
[64]没有巡警机构则由地方官衙,呈请注册,北京则内外城巡警总厅申报,并呈请巡警部备案。
[65]1908年的《大清报律》规定注册需要交纳保证金,每月发行4回以上由银300元增至500元,每月发行3回以下由银150元增至250元。
[66]《哀女界》,《女子世界》,1904年第9期。
[67]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编:《云南贵州辛亥革命史料》,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第174页。
[68]《大清报律》要求,“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1日晚12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1日午12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张静庐辑注:《中国近代出版史料初编》,第320页)
[69]《中兴日报》(新加坡),1909年9月3—6日,转引自朱传誉:《中国民意与新闻自由发展史》,正中书局,1974年,第423页。
[70]此外,探访局和缉探总局为辅助检查机构,也是事后检查,不过其方式为择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