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相互“指控”
讨论家政服务的论者指出,“为人婢仆者,当应遵守婢仆的规矩,尊敬主人,守其命令,忠实服务,不可心有邪念,恃主人威视而傲慢无礼,施于他人,或卑屈而自贬其品格,都不可取。主家之事,敬以事之,当无异于己事焉。设因己事而怠于主家之事,非婢仆之道也”。总之,“婢仆对于主家,当以忠实从顺为本旨。婢仆对于主人,服从为要”[31];“人之为婢仆也,当尊敬主人,而守其命令,不问其监督与否,惟忠实以服务,不可稍有邪念也”[32]。因为“婢仆之辈,多长于卑贱,正理不知,言行不良,动作粗暴,违背规律,事所不免”[33],作为主人,就应该对她们循循善诱,谆谆教诲,使她们“渐娴家庭之风纪,服从严正之规律”,“使之日在熏陶之中,自能化其本来之习性也”。[34]社会现象千差万别,矛盾与冲突不断,主人与婢女,也不可能一直严格遵守某种规范,总会有一方“犯规”,成为指控、被指控的对象。婢女与主人之间的指控与被指控,往往会通过法律程序,进入公众的视野。
一、遭遇家主“指控”的婢女
尽管政府一再强调,蓄婢早已经被禁止,主人应该把婢女当作“佣工人”看待,婢女可以来去自由,主人无权干涉,社会舆论也指责蓄婢不合人道,应该解放婢女,但是,有时候,一些主人并不感觉蓄婢不合人道、不合法,他们还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他们的婢女逃走了,或者有人企图“拐走”他们的婢女,或者有人帮助他们的婢女逃跑,主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报警,诉诸法律。例如,公府侍卫武官龙运乾新买的婢女平儿潜逃,龙某怀疑平儿的父亲王玉顺有勾串嫌疑,将他控告。[35]警方也承认主人对婢女的所有权,这就对后面将要讨论到的“禁止人口买卖”问题提出了疑问。按照法规,买人和卖人都要受到惩罚,“买卖人口,两造均属非是”[36],但是,当婢女走失,主人对婢女的父母提出指控时,主人一般都会得到警方的支持。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即警察觉得他们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这并无什么不妥。
“婢之于主,以力卖力;主之于婢,以钱买力。”[37]对婢女来讲,为主家洗衣做饭、操持家务是分内之事,懒惰或不愿干活就是不尽职责,主人在管束无力的情况下,就会将她们控告。朱翠红因不愿意洗衣服,跑到主人亲戚家躲了起来,主人将她找回,派人看着她洗衣服,朱翠红又乘人不备跑出,主人就指控朱翠红“不听指挥”。[38]
主人指控婢女,也多是因为婢女不遵约束,不受管教。王兆枢把婢女王湖莲奸污后,又不愿将她纳为妾室。王湖莲愿意自赎自身,自己择配,王兆枢则要求“非二三百元不得赎身”。当王湖莲再次向王兆枢提说赎身之事时,被王兆枢揪打一顿,并把头撞破,王湖莲喊叫巡警,控告王兆枢“不令婚配,勒索身价”,王兆枢则指控王湖莲“****无耻、不受管束,在家不安本分、难于管理”。[39]交通部科员李葆忠则指控婢女菊仙“性情恶劣,日甚一日,与教场三条某巡警之女眷结为姊妹,并将病人之衣物私自运出,每日早饭后,即出外游逛,不到新世界即到教场三条巡警之家,并且又到教场三条密卖**处,曾经告诫数次,不但毫无畏惧之心,近又常不回宅住宿,殊难约束,实无法再留”[40]。
主人不害怕诉诸法律,他们积极求助于执法者,但也并不完全依赖执法者。站在主人的立场上,“为父母或负抚养责任者,均当负有管教儿女或被保护者之责”,婢女“不听言词教训之时”,主人对婢女的管教则“完全系于教育之立场,绝非恶意之横加痛打,责任所在,义不容辞”。[41]因此,当伦姓家婢女结伴出走时,伦姓的一个邻居说,“伦宅婢女甚多。再者,平日甚是由性,宅内使女随便出入,上街游逛,伦宅并不十分管束”,她对她家的婢女管得就比较严,“万不能出此情事”。[42]有的婢女对主人的管教,会表现出明显的反抗情绪。主人在无法管教的情况下,只得将她们送到警察区署。例如,王宗衡在将婢女控送到北平市公安局时,附带一信。信中,主人“指控”婢女的无奈之情溢于言表:
该使女终日无一和平颜色,昨晚九时一人出外观看热闹,院邻不知,将大门关闭。该使女游毕归来,内子偕小儿为其开门。该使女入门,疾声呼曰:明知我在外,为何将大门关闭,害我拍门许久。内子云,年轻女子,黑夜一人在外,我未管教,尔及恶言。该使女复猖狂,内子无法,只得任之。该使女于是独卧院中。十时许,因其露宿,恐其受病,宗衡令其进房去睡(与小女一房)。该使女云,不能入睡。内子云,汝有本事,自己去寻生活,不能在我家发脾气。该使女立即开门走出。未几,贵区派出所遣人来云,有一女子投所,恳请送入济良所。宗衡当至派出所,令其回宅,明日在(再)作计较。该使女无论如何不肯回,只得令其在雇佣介绍所住宿一宵,今日送区。查该使女,因受不良熏陶,无法改变。十余年来,宗衡与内子从未责打,偶尔训诫(系为其学好,即亲生子女,亦应训诫)。讵知该使女恩将仇报,认好作坏,每日游说街坊,不时大发脾气。且查点什物,该使女积有洋六元数角,亦经带走,可见,久已居心他往。如此情形,实属无可救药。为此,恳请贵区将其送入北平妇女救济机关,量为择配,实为公德两便。此后该使女个人一切行动,舍下未便负责。
谨呈北平市公安局内一区署
大方家胡同33号公民王宗衡
廿三年八月二十一日[43]
有的婢女性格刚烈,如此一来,她们更会受到主家的“指控”。例如,司法部佥事林稷枬称,婢女王鲜桃“在家使性,掷物打人,不听家训,卷衣逃走”,请求警察把她送入济良所,让她自己择人婚嫁。[44]电报总局办事员余筱轩指控婢女杏花“性情强暴,遇事稍加训诫,动辄行凶觅死,任性犯上,毫无忌惮”,“近日尤形满横,因细故又与家母吵嚷”,“略加申斥,又复欲寻短见,狂奔投井,经邻人捉回,又觅厨刀,势焰凶凶,难以制止”,如此“凶恶之人,既不服家主管束,又复肆意行凶,日后倘有意外,不但以前恩养之功作废,且事关人命,彼时皂白难分,思虑再三”,将她控送到警察区署,请求警察区署设法安置杏花,“以免离横之虞”。[45]杨廉也指控婢女来喜“性情乖僻,脾气暴烈,时与仆役厮打,甚之与主谩骂”,他“实在无法管束”。[46]婢女碧玉时常前往什刹海戏棚看戏,与唱戏人杨姓相识,彼此爱慕。碧玉多次将杨某带进主人家内,与其通奸。主人知道后,为管束碧玉,不准碧玉再出门。碧玉“一时情急,悬梁自寻短见”,被人发现,“未致殒命”。主人认为,“碧玉年长思婚,原无足怪”,只是“如此****,未免有伤风俗”,也害怕她再寻短见,就派人把碧玉送到警察区署,情愿与她脱离关系。[47]这些例子反映了主人对婢女的监管责任,“该玉桃至伊家为使女,系与其母约定于民国七年交还,现虽函达其家长来领,是此两年内伊尚不能解除责任”[48]。民国社会法制化的进程,使一些主人表现出对婢女自由人格的尊重,从深层来讲,他们也担负不了对婢女生命的责任,这同时也体现了民国时期主婢依附关系的松散性。
二、遭遇指控的家主
为了获得自由,一些婢女会指控她的家主虐待她;如果一个婢女愿意(并不全是)与某个男人结婚,但得不到家主的认可,婢女也会指控她们的家主虐待她们,要求与主家脱离关系。只要婢女能够提出对家主的指控,并坚持不再回归,她们就有可能“获得自由”,一般情况下,她们会被送往妇女救济机关,由政府抚养、择配。例如,婢女陈云卿11岁时,父亲将她送给马姓,马姓又将她卖给王邵氏家当婢女。王邵氏逼迫陈云卿去当妓女,陈云卿不愿意去,王邵氏就经常打骂她,陈云卿于是就到派出所控告王邵氏虐待她。警察讯问王邵氏,王邵氏不承认有逼迫陈云卿为妓之事,也不承认虐待过陈云卿。警察检查陈云卿身上也没有伤痕,但是陈云卿坚持不愿跟随王邵氏回去,“情愿入济良所由官择配”,王邵氏也“不敢借端隔阻”。[49]婢女王来顺、韩梅泉、李梅贞三人先后到派出所控称,她们的主人时常虐待她们,不仅诬陷她们偷吃食物,而且还经常拿“烟阡子”扎她们,她们“宁愿投井身死”,也不能让主人把她们打死。[50]一般情况下,警察都会支持婢女的控诉,“查幼女等均因家贫流落为婢,业经无可告诉,复因受虐,其情尤堪恻悯”[51],并将她们安置。
上文中讲到,主人作为“家长”,负有管束婢女的责任。从家长的角度来讲,“子女亦须管束,何独婢女为然哉?以不受管束为自由,无怪近来****之风日盛也”[52],“氏既受朋友之托,自不能将该女儿吉利绝对放任,一由其为所欲为”,“若不管教,设有他虞,不特氏之责任有未尽,抑亦何以负郑君寄托之重,故所供之责任,纯属教养上之训诫从轻施与,并非随便施人以侵犯或侮辱也”[53]。有时候,被指控的主人正是出于管束婢女的正当目的。例如,婢女吴筱苏到派出所声称,主人吴鲁涛时常打骂她,她要入济良所。警察传吴鲁涛问话,吴鲁涛指出,他平时“待遇筱苏最好,筱苏在外有**行为”,他有“五个妹妹,均年少”,因关系“家风”,所以,他经常“警戒她,并以好言语开导”她,有时“管教他不服,用手打他,并未成伤”,并称,既然筱苏“愿入济良所,我亦不愿拦阻”。[54]
除婢女亲自指控家主外,有时,邻居、朋友也会因“嫌隙”指控家主虐待婢女。例如,高姓是教育部职员,萧姓是印铸局科员,租下高姓房屋,与高姓同院居住。高姓因为催促萧姓交房租,二人积有嫌隙。一天,高姓发现“门前有一字帖,言其殴打婢女,时常不给饱吃”。高姓认为是萧姓所写,向萧姓骂詈,萧姓便报告巡警,控告高姓虐待婢女。[55]
民国时期,在北京,婢女与主人之间的相互指控,往往是围绕着“管教”“虐待”“不遵约束”等问题展开的。在主婢之间的相互指控中,警察不否认主人对婢女的所有权,并会对指控的情形进行调查。婢女与主人的相互指控,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婢女是否能够与主人脱离关系。主人一旦对婢女提出控告,就意味着他将与婢女脱离关系。如果婢女对主人的指控属实,那么婢女就有了一个获得自由的机会。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婢女仍留在她们的主人家中,同其他市民一样,过着她们相对平静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