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民国时期婢女叫什么 > 第一节 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化(第1页)

第一节 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化(第1页)

第一节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化

一、“恶家主”形象

自20世纪初有废除婢女制度的议论以来,“恶家主”就已经成了一种固定的形象,如“贫女鬻身于富民,所罹之苦,罄竹难书。生杀之权,操于主妇之手,或施鞭箠,或施炮烙,或以利器刺其肤,或以沃汤濯其体”[1],“许多作威作福的官僚富户主人们,座大厦,衣锦缎,多蓄奴婢,视同犬马,其惨酷暴虐情形,足令闻者核异,见者心伤”[2]。“恶家主”往往会把婢女“打个九死一生,还用火钳子烧到通红,去烫枯干的皮肉来给她们出气,可怜的她,打罢烫完以后,仍然要奔走供役,假使再犯她们的乌气,还应加重处分”[3]。“恶家主”形象的主要识别特征,就是他们都残酷地虐待婢女,婢女做错事、摔坏东西,或被怀疑偷东西时,他们就会毒打婢女。

在一些警世小说中,“恶家主”的形象被描写得绘声绘色。《可怜的婢子》中,主人王太太是个“吃斋念佛”的人,心地善良,待人忠厚。可是,她对待婢女玉儿却是“比谁都厉害”。打牌输了钱,她便拿玉儿出气,“随着那烧红的烙铁,便在我腿上走了一回”;喊叫婢女玉儿,只要玉儿稍一怠慢,“王太太手里举着个长棍,脸上的神气,满罩着的,是很恶的样子”。王太太因为责打婢女,自己也受累,“便出了个新刑”,每逢天下雨时,便“罚”玉儿跪在外面淋雨。[4]小说《婢女》中,15岁的婢女玉姐因为失误,“把主人的一盆炖肉给打翻在地”,很自然地,主人的“二尺长的皮鞭子,夹头夹脑地在她身上来回滑动”。[5]在小说描写中,“皮鞭”是“恶家主”们用来“毒打”婢女的工具。婢女的主人“毒打”婢女,造成了婢女的悲惨命运,所以,主人都比较“凶恶”。这类警世小说的目的,是想通过对“恶家主”形象的描写,警示主人要善待婢女,甚或警示一些父母不要卖女为婢。

除小说之外,“恶家主”的身影还出现在公共场合。例如,20多岁的萧姓少年,揪着“一个十二三岁的婢女,在警察区署门前大打特打,婢女狼嚎鬼叫,百般哀求,少年仍不息怒,痛殴不休”[6]。

“恶家主”形象还出现在对家主职业的叙述中。例如,“宣武门外住户”吴某,是“司法界中人,曾充山西太原审判庭推事”,家中人员对“婢女百般虐待,惨不忍闻,现值隆冬寒天,不给婢女棉衣”。[7]“后孙公园陈议员之女公子”嫩玉,是女学校的学生,“性极凶悍,对于女婢任意虐待,每于夜静更深之时,辄以其父所执文明杖,毒打其婢”,“嫩玉身为学生,不讲人道,可叹可叹!”[8]“西城皮库胡同闫某对待家中婢女,任意虐待,每打一次,历两三时之久,鞭笞之声,达于户外,号呼震耳,动人心脾。昨日下午四时,闫某野性复发,横施体刑,自下午四时始,至五点止,鞭棍兼施,哭声不复,当时惨状,有非言语可以形容者。按蓄婢不但违反人道,且亦违背法律,又横加**,可谓罪大恶极。闫某现充某学校教习,即为教育家,非全无智识可比,人不幸为婢,人格固在,有心人怜之不暇,竟忍而出此,尚有人心耶。”[9]“宣武门外延寿寺街羊肉胡同住户”陈某,是“警察署的署长”,把“凌虐妻妾婢女”视为常事,于“冬令雪后,将婢女上下衣服剥尽,令仆人抬置院中雪地上,将雪化成人印,又抬起,另置于旁边雪地上,如是者三四次,而婢女竟被冻死。又有一婢,被其批评后,将上下衣服剥尽,锁于空房内,哭号一夜,亦被冻死。又有一婢,因燃脚炉之火太热,竟将该婢两手按在脚炉上,至将两手烤烂,因此至死。又有一婢,不知因何,被其用火将铁箸烧红,将脖项烫烂,亦因之而死。前后共处死婢女四名,此皆以往往事。剩下一婢,年十六岁,长得颇有几分姿色,陈某因之心动,欲收房为妾。孰知此女贞节性成,不赞成此论。因此触了陈某之怒,竟昼夜用非刑凌虐”。[10]这类描述有一个共同点,即“恶家主”都是以毒打婢女为乐事,且都把婢女的苦难归咎于“恶家主”,而不是蓄婢制度所具有的危险。

二、婢女“易受伤害”

既然“恶家主”在人们的心目中已成为固定的形象,那么婢女“易受伤害”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她们不但遭受身体上的折磨,还会受到心灵上的伤害。

第一,婢女常“被诬偷窃”。主人一旦丢失钱物,首要的怀疑对象就是婢女。例如,吴某家中丢失“钞票五元,是其子窃去冶游,吴某众人不事查问”,认为是婢女偷去,“当将该女捆绑起来,毒打殆毙,及其子冶游归家,始知并非婢女窃去,但婢女已落得满身伤痕”。[11]这种情况在档案资料中也得到了证实。陈姓丢失戒指一个,即向13岁的婢女李桂兰“百般追问,勒令跪于钱板之上,不准少动”[12]。彭姓丢失金表一只,怀疑是10岁的婢女菊芳偷去,菊芳称,“我们老爷、太太、连小姐,用小木棍打我左胳膊并我的右腿”,“我没有瞧见我老爷的表是黑的是白的,我并无偷窃”。[13]

不过,婢女“易受伤害”,也不能全都归咎于主人对她们的折磨,有些是因为她们“极度扭曲”的爱情导致的。婢女春杏与一邮差“两心相印,挚爱颇深”,春杏不敢告诉主人,她认为,“环境恶劣,事如不成,惟有一死”,就与邮差“搭手暗泣,拟投护城河自尽”。[14]婢女赵素香与仆人王姓“时常见面,遂通情感”,为避他人耳目,二人相约逃走,又“恐主家派人跟踪,一时惴惴不安”,王姓的父亲“拒绝容留他们”,“二人自觉走投无路,一时死念萌发,约定双双服毒”自尽。[15]婢女秋香爱上了卢文福,就到卢文福家,欲嫁给卢文福,央求卢文福收留她。卢文福因为家有妻室,就把秋香逐了出来。秋香觉得“投奔无路”,就在卢文福家门口,“用蒙头纱自勒脖项自杀”。[16]这类案例中的婢女都是爱情专一,动辄为爱情而不顾一切的情种。然而,这类案例又加深了这样一种观念:婢女“是因为社会的压迫而死,是因为他们的恋爱得不到相当的满足而死,直接杀死他们的是经济和环境上障碍他们爱情的东西,间接杀死他们的是这个社会”[17];如果她们“不是生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当中,他们不至于死;如果不是身为仆婢,他们也不至于死”[18]。这个问题也进一步暴露了婢女制度的罪恶。

第二,婢女常为“替罪羊”。中国的风俗是崇尚大家庭主义。大家庭中,多数都是婆媳妯娌同居。婆婆对于媳妇有怨言时,媳妇多数不敢辩解,害怕背上不孝的骂名。她们在无处泄愤时,就会把婢女作为出气筒。妯娌之间相处,产生矛盾时,婢女也往往会成为主人的泄气筒。[19]一些妻妾同居的家庭中也是如此。例如,西直门外六郎庄住户孙某有妾室二人,大妾、二妾为争宠,终日打骂。孙某有一个11岁的婢女,名叫二头,大妾恐孙某将来再把二头收为妾,于是就把对二妾的嫉恨又转嫁到年幼的婢女二头身上。由此,婢女成了妾室争宠逞横的牺牲品。[20]又如,张爱玲的小说《小艾》中,婢女小艾小小年纪就被卖到景家,她的主人五太太自嫁过来,丈夫五老爷就对她不理不睬、不闻不问,因此五太太在景家的地位很尴尬。本来好脾气的五太太,就把不爱言语的小艾当成了撒气筒。五老爷在外做生意亏了本,他为了骗得五太太的私房钱,突然对五太太恩爱有加,把五太太接到南京,与妾同住。小艾也跟了过去。“初长成”的小艾由于“五老爷一时兴起”而遭奸污,小艾怀孕后,事情暴露。妾认为,五太太自己没本事讨丈夫欢心,就用身边的丫头去勾引,又担心小艾生了孩子后自己被夺宠,因此用力踢打小艾。五太太怕劝阻反而加深嫌疑,便任由妾欺负自己的婢女。小艾流产后,染上了一身的病。五太太憎恨她破坏了自己与妾的和睦关系,不给她治病,想早早地打发她出嫁,因为病得太重,没人肯娶,才勉强继续把她留在身边。就这样,婢女充当了家庭中种种隔阂、猜忌、矛盾和冲突的“替罪羊”。

三、“另类”婢女

有时候,受到伤害的婢女所表现出的反抗行为,使她们变成了另外一种形象。

第一,“心存邪念”。婢女自幼离开父母,未受教育,且身出贫贱,所见所闻,皆机械变诈,常常做出一些“卑鄙污秽不堪之事”[21]。例如,婢女秋菊受到主人的责打,“忿恨在心”,为吓唬主人,将主家的窗户点着了。[22]婢女席秀云没有洗干净衣服,被主人责打,“衡恨在心”,主人让她给小孩倒水时,她即“暗将颜色碟内藤黄放在茶碗内少许”。[23]

第二,“拨弄是非”。“富贵之家,凡事之出入闺阃者,悉以婢为传告之人,播弄是非,良非所宜。”[24]早在1908年,贵阳地方审判庭就审理了一个婢女拨弄是非的案子。于登瀛凭媒娶颜氏为妻。婚后,二人“伉俪尚笃”。然而,好景不长,于登瀛开始厌恶颜氏,骂詈颜氏。颜氏不得已回到娘家,依靠兄长生活。后经人调解,颜氏回到于登瀛家。颜氏怀孕后,“不耐劳动,其姑与夫责其懒惰,不假辞色”,颜氏又回娘家,在母家产下一子。于登瀛以颜氏业已生子,愿意接回,颜氏兄长因其夫妇感情破裂,颜氏又屡遭虐待,不让于登瀛接回颜氏,颜氏本人也不愿意再归。于登瀛以“兄夺妹嫌”控告颜氏的兄长。贵阳地方审判厅调查后发现,“颜氏自到夫家,尚能克尽妇道”,因“有孕在身,不耐劳动,非颜氏之不安于室”,“从前种种诟谇皆因家庭细故,婢女播弄使然”。[25]婢女春梅,将所穿的棉袄“故意抛在他人院内”,说是女仆仍的;主人“珠花坠地”,她“抠下珠子,献出讨好”主人;她还将主人家的煤块放到同院居住的郭姓家内,声称是郭姓家仆人偷去。在主人看来,婢女春梅做的“播弄是非”的事情,简直不胜枚举。[26]

第三,“吃里爬外”。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名叫王树堂的男子,二十三四岁,常在钱某门前卖花。钱某有婢女来福,十七八岁,时常向王树堂买花,逐渐与王树堂熟悉,二人结缘,“来福珠胎暗结,腹渐膨胀”。钱某为保全家庭名誉,也就顺水推舟,成全了二人的美好姻缘,并准许来福每天回来侍奉。哪知来福因见王家贫寒,丈夫劳苦,她每天都从钱某家内偷出许多东西,交给丈夫王树堂,“以济家用”。“两三个月的工夫,来福便由宅内偷出数千元的物品。”[27]主人钱某发觉后,很是愤怒,将他们送到警察厅。在警察厅,来福和王树堂不肯承认他们偷了钱某的东西,警察还对他们“动用了严刑”,王树堂“受刑不住”,才“吐露实情”。[28]警察厅“知来福之苦,当即从宽免究,复将来福断与王树堂为妻,将要实行”时,钱某闻知,“深恐此事成实后,为戚友家窃笑,将谓自己把官司败了”,坚持要严惩二人。[29]鉴于二人的偷窃事实,王树堂被处以“有期徒刑十年”,来福也被送到“济良所重新择配”。[30]这类案例往往被写得绘声绘色,惩罚分明,其真实性也令人生疑。

总之,主、婢矛盾冲突的社会化,多带有夸张的成分,婢女多被描写成受害者,婢女的身影经常出现在争取自由的戏剧性描述中,出现在要求改革的呼声中,出现在妇女解放运动中。其实,“恶家主”形象是社会改革话语中的一种认识,没有代表性,也不具有全面性。“易受伤害”的婢女形象也比较单一。实际情况是,婢女总是会越出描述她们的一种或多种话语,展现出她们真实、鲜明的自我。家主的形象亦是如此。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