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救济机关收容人员的增多,想领娶厂女为妾的人也在增多,为限制厂女被领娶为妾,警察厅让妇女习工厂对那些“家道殷实、拟领娶为妾”的人多设置捐款项。“该厂所收养各处妇女,据称领出之人或因素无子嗣纳为侧室,或因中馈乏人作为正配,量力捐款补助公益,历经办理在案,惟查现今具领者,是见其多。纳妾者,大半皆家道殷实之人。若不予以限制,稍示区别,诚恐滋生流弊,反失本厂教养之意。为此,饬该厂嗣后对于呈领妇之人,详加考察,倘遇殷实之家,即可令他认捐款项,格外从优,以助公益,而免流弊。至家道中落之人,仍照旧历,量力捐助,如确系年岁相当,贫寒无妻领作正室者,亦可听其不捐,成人之美。总之,要在该员体察情形,相机办理,是为至要。”[92]当然,规章制度与实际执行之间,会存在一定的距离。
三、政府参与调查
为保证申领者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同时也为预防营私舞弊,警察厅在收到申领者的申请书后,要派警察对申请领娶者的品行、职业、家庭成员、是否娶过妻室等进行实地调查。“济良所关于所女择配一事极为认真,每有所领者,必先调查一次,以防舞弊”,如果调查发现有“托辞冒领所女”或弄虚作假者,则会被批驳不准,情节严重者,还“会被送交警察厅惩罚”。[93]对那些“人品不符”者,警察厅会直接批驳,不准他领娶厂(所)女。例如,警察厅查“周高升不仅为人佣工,月资十元已不可信,即是其所有,而有此数,亦系不应得之款,此等人殊不可靠,为该所女终身计,拟批驳,不准”[94];查“该具呈人平日行为颇靡物议,并非安分之人,所请之处,应不准行”[95]。为保障厂女出厂后的生活,妇女习工厂规定,以下几种人员,不得请领厂女:无相当财产及职业者,有不治之疾病或残废者,无固定住址及无确实保结者。[96]
下面是申领者张之兴请求领出婢女招弟为妾,巡警对张之兴的调查记录,从中可以体味到警察厅的认真与负责:
派调查张之兴呈为领娶所女招弟为妾等情一案,饬查张之兴所请领招弟为妾,是否为求子起见,及其大妇平日性情如何,等因,奉此,巡警遵即前往崇文门内西观音寺胡同一带用伪言探询,适据该巷路北公立国民二十四学校盖姓声称,本巷门牌十七号住户浙西张宅,其主人名张之兴,系浙江人,年四十余岁,现在内务部充当佥事,每月薪金约二百余元,为人性情忠厚,亦甚有学文(问)。彼娶有妻,生有二女,于前数年移在本巷,系租得顾宅房屋居住,每月房租五十元,彼宅内有车马及男女仆从多人。由其外表看之,其家道甚为殷实。彼侄张德元曾在本校读书,彼(张德元)已于去年因随其父迁往西城某巷居住,故不在本校读书。该生之父名怀慈,系司法部当差,该人亦甚老实,并不与张之兴同居。张之兴家内只有其妻及其小姐等过度,并未闻彼有男孩。至于别情,伊说不清楚。巡警遂往该张之兴宅内觅向其宅管事之周慈祥用伪言刺探。据称,伊主人名张之兴,系浙江建德县人,年四十一岁,现在内务部职方司充当佥事,并在司法部兼充秘书之差,两处每月薪金约有六百余元。所有宅内日用均归伊主人发给,其待人尚称慈善。彼元配夫人于早年病故,只留有二位小姐,长女名禧现年十六岁,尚未出聘,次女名祎现年十五岁。伊主人于前十余年经媒说得现在内务次长许宝衡族人之女儿为妻,现年三十五岁。该人性情忠厚,并无苛虐行为,彼亦生有二位小姐,长女名祈现年十一岁,次女名祺现年八岁。彼自生产祺小姐后,即得有血经不调之病,屡延医调治,久未见效,因之不能生养。伊主人甚以为忧。后来伊宅内诸亲友等劝伊主人再纳一侧室,以待将来生儿接续香烟,于是伊主人即商之伊宅内,太太亦甚乐从。后来久未看妥相当之人,故未办成。前于本月十日间闻宅内女仆言说,伊主人前者亲往济良所相妥一所女名招弟者,伊主人回宅时向伊宅内太太商说此事,彼亦甚愿意,遂即赴厅遽禀请领,至今尚未批准,亦不知是否准领。遂称伊主人今已年逾四十,尚无少爷,只有四位小姐,彼亦未免心中不甚满意。后来屡次求人代觅一相当之女作妾,久未找着,实因求嗣起见,故彼前数日曾亲赴济良所相看,洽得该所女招弟同意后,始在警察厅遽呈请领等语。并称如日后经厅批准领娶到宅后,决不至有冻饿之虞,惟伊宅内太太亦不至于虐待该女。[97]
巡警对申领人的个人品行、职业、家庭情况等做详细的调查之后,也要对申领人的“三家铺保”进行取证,查看这三家铺保的“水印”是否属实,“铺长”是否愿意担负责任。例如,上文中张之兴所缴“保结三纸,该三铺先后声称确是该铺水印无异”。金文全请领厂女李丫头为妻,巡长在调查金文全时,据金文全的邻居称,金文全有嫖赌嗜好,未娶过妻,他经常与母亲争吵,并有“口出恶言”之时,自“其父病故后,金文全兄弟等均不听其母教训,欲将住房价卖,如果娶妻也不能自立”。[98]巡长又到给金文全做担保的商铺,向铺中的伙计探询,据商铺的伙计称,他们的商铺与金文全是邻居,金文全的母亲曾到铺内说,金文全欲在妇女习工厂领娶一个女子为妻,因为金文全嫖赌,恐怕不被批准,“求该铺作保,打一水印”[99]。又如,查“陆小英名字及职业均与原报不符,且刘锡同本不愿与其作保,因再三相求,才将该铺水印打上。意图蒙混,亦属非是”[100],等等。
虽然政府强调过,只要申领者年岁相当,即便贫寒,也可以成人之美;但是,当巡警把对申领者的调查情形上报给警察厅后,考虑到厂(所)女出厂(所)后的生计问题,警察厅还是要求申领者需要有一定的养赡能力,“家资尚足储蓄”,“有一定差使”,“有足资赡养者”[101]为好。那些“薪金百余元,品行端正,无嗜好者”[102]当为首选。例如,张志宝“月入五六十元,并有杂货铺生意,尚有赡养能力”[103],闫星槎“月收入薪金足敷养赡之用,铺保亦尚实在,并在财政部有差事,每月薪水约有七八十元,领娶厂女做妾,是为料理家务并扶侍伊子,领后仍在京过度,其若能料理家务,伊亦不再娶正室”[104]。类似这样的请领者,警察厅一般都会批准。
如果警察厅发现申领者“薪金太少”,担心他们领娶后,“难以维持生计”,就会直接不准他领娶。例如,赵廷芬领娶厂女张英子为妻,警察厅调查“该具呈人所挣工资甚微,不足赡养能力,拟批驳”[105];“唐友明每月工资只有五元,连同零得之钱,一共亦不过十元之谱,恐不足养家,况所报之年岁亦不相符,拟予批驳”[106];“王在堃每月所得工资仅五六元,恐无养赡能力,所请领娶厂女席秀云为妻之处,碍难照准”[107];范金贵“月得工资,不足以赡养家口,且铺保也不妥实,所请领娶厂女李焕子为妻之处,碍难照准”[108],等等。
那些家庭人口众多,又无恒产的申领者,也很难领娶到厂(所)女。例如,戴秋恒“所取铺保虽肯负责,惟家中人众,资产有限,其每月所挣工洋四五元之谱,赵瑞则家无恒产,专赖每月工资八元,均不足以养赡妻室,拟批驳不准”[109]。警察厅在对拟“择配”的女子进行宣传时,虽然声称不需要任何费用,但是,那些无业无地的贫穷者,依然娶不起厂(所)女。例如,“王尚齐人虽诚实,惟现无职业,且领出后即欲带回原籍,恐前途不明,拟批驳,不准”[110]。没有职业就“莫想娶妻,连济良所女都领不成”[111]。
当然,警察厅也会“以貌取人”。例如,“高鹤龄每月挣洋三元,零钱二三元不定,人亦忠厚”,警察厅觉得他“挣钱虽少,而厂女秋菊貌亦不雅,当称相当,是资匹配”。[112]康英德在工厂做工,“每月八元,所得工资,虽仅敷养赡”,但“厂女沈如意,面貌甚丑,既然双方情愿”,就让他们“当堂取保,具领完婚”。[113]
一些年龄过大,或有前科的申领者,警察厅一般也会直接批驳,不准他们领娶。例如,陆军书记官郑金铭已“年过五旬,尚无子嗣,欲纳侧室领厂女为妾”,警察厅认为他“年老,非该女偶”,且“系为妾,批示不准”。[114]周某欲领厂女的申请书递到警察厅后,警察厅即让巡警调查。巡警调查后得知,周某是财政部的办事员,工资不多,曾经在济良所领娶过所女赵氏,且他对赵氏有虐待行为。巡警将详细的调查情形报告给警察厅后,警察厅担心周某“再蹈前情,又因薪金太少,领娶之后,恐难俯蓄”,因此,对于周某的“呈请”,“批驳,不准”。[115]
一些多次娶妻纳妾的申领者,也在被驳斥的范围内。例如,“金恩垂先后娶妻纳妾共计三次,均因口角或分居另过,或离婚另嫁,查金娶妻纳妾均不能和睦同居,此次请领厂女为妾,恐亦不能常和睦,拟予批驳”[116]。
警察厅对申领者的各项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会再征求拟被领的女子的意见。例如,查“田良密人甚老实,亦无嗜好,且已得其妻同意,并有养赡能力,佐丽情愿相从田良密为妾”[117];“该曲永财人品尚属端正,且有正当营业,该厂女声称情愿相从为妻”[118];“赵嘉志在中学毕业,现充工程司,每月收入均有三十元,人品亦属端正,自可准予具领,该厂女并无异议,情愿相从为妻”[119]。然而,也有厂女不愿被领娶的情况。例如,“王纬齐素行忠厚,只有一女,并无子嗣,每月薪金约计百元,可足度用,所取铺保均亦相符,为求子嗣,请领厂女**为妾”,**因为“王纬齐年逾四十余岁,不愿相从王纬齐为妾”,警察厅认为“婚配一道,系在个人心意,该厂女既不愿相从,未便强夺其志”,遵从该厂女的意见。[120]厂女降雪声称“陈庆忠年貌相当,并领为正室,情愿相从陈庆忠为妻,不愿相从王赛熙为妾”[121]。
对于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申领者,如果女子愿意为人妻妾,警察厅也不会强制不准。例如,王占元,36岁,担任“奉直鲁交通司令部军连主任、京绥铁路管理局警务长,元配故去,月薪在百元以上”,他想领素梅为妻,警察调查时,“京绥铁路局及其铺保人聚华首饰店铺掌均称,其年岁在四十以外,与原呈似有不符,且铺掌称其家中人口不得而知”,按规定,警察厅应该不准他领娶素梅,但是,厂女素梅声称她“情愿相从王占元为妻”,最终,警察厅批准了王占元的申请。[122]再如,崔家骏,40岁,在铁路局当科员,“月薪金洋一百余元,家计亦是宽裕,因无子嗣请领厂女为妾”,崔某的“品行职业均为正当”,只是“年岁较大”,而厂女皮小菱声称她“情愿相从崔家骏为妾”,因而警察厅也准许了他的申请。[123]
四、领娶出厂(所)
经过警察厅的层层把关,那些被批准领娶厂(所)女的男子,按照规定,还必须向济良所、妇女习工厂捐款,捐款数额依据个人能力,量力而行。然后,他还要与他所领娶的女子一并签署一张“出厂切结”,保证以后他会善待他所领娶的女子,不虐待她,不转卖她。
图5。8“出厂切结纸”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20007、36063;目录号:21;案卷号:2282。
一切手续办完之后,申领者就可以将心仪的女子领去。例如,“该商人已赴济良所领娶,正式结婚”[124],“该商人昨备马车,亲赴石碑胡同妇女习工厂领娶,正式结婚”[125],“昨日池某特备马车,将所女杨阿荣接出,当日结婚矣”[126]。据统计,自1918年1月至1919年1月,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收容的妇女中,“择配成偶之人数共有九十七人”,其中,“用花红彩轿娶出者三十六人,用汽车、马车娶出者六十一人”。[127]“前日广东萧隐公之使女名玉桃者,亦被人用花轿鼓乐娶去。”[128]这些被人领娶出的女子虽然“为妻为妾名分各不同”,然而她们“皆有能尽妇道”之誉,真是“管理者所施教化之成绩也”。[129]
1928年,济良所与妇女习工厂合并改组为妇女救济院和妇女习艺工厂,归北平市社会局管辖。婢女相应地被安置到妇女习艺工厂中。妇女习艺工厂要求被“核准婚配者”都要在妇女习艺工厂礼堂内举行婚礼,经过妇女习艺工厂厂长证婚后,妇女习艺工厂发给她们一张贴有印花的证书,婚姻才产生效力。举行婚礼所需的费用,由申领人负担。婚后,如果发现有冒名顶替、虐待贩卖,或者把女子视同奴婢,以及其他蒙混的情况,妇女习艺工厂除了让该女子回厂,将原领人送公安局惩办外,给申领者做担保的铺子,要担负该女子一年以上的生活费用。[130]这说明,救济机关对收容女子的择配事宜越来越规范,这有利于杜绝冒领、蒙混、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进一步保障了被收容女子以后的生活。从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1928年后,与之前“成群结队”的男子前往救济机关相看娶妻者相比,申请领娶女子的人数有大幅下降。
五、存在的问题
1。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上文中讲到,警察厅对厂(所)女择配事宜较为认真,有严格的领娶要求。即便如此,种种弊端仍时常出现。由于申领者领娶女子时,需要出具三家“殷实铺保”,一些“投机奸商趁机专售此项铺保”以获取利益[131]。警察厅虽然制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但是,弄虚作假的现象依然是防不胜防。婚配过程中,调查申领者的情况由警察厅派警察去做,而征询女子意愿的环节是由救济机关的管理人员做的,救济机关的管理人员再将征询的意见上报给警察厅。在这期间,种种弄虚作假的情况就会发生。当待嫁的女子并不满意前来求婚的那个人时,救济机关的管理人员会苦口婆心地劝导她,想方设法让她相信,那个求婚的人经济条件多么优越,嫁给他定能衣食无忧。“所女出嫁,更不自由,欲嫁之人,每每所长不许其领取,而伧父走卒、老迈龙钟之辈,则或以利诱,或以威迫,所长为维持饭碗计,即所女不愿意,亦向警厅假报已得同意,故所女出嫁后,聪明者即谋逃亡,笨拙者仍跑入所中,请求离异。此种案件已经发生多次。”[132]而“种种黑暗以妇女习工厂为最,只以名节有关,未能形诸笔墨”[133],甚至出现了内外勾结,骗领女子的情况。例如,“妇女习工厂厂长侯维绅、庶务员张鸿贵、巡官吉惠、巡警谢连如、女看守赵氏与开茶室人李周氏等人相互勾结,冒领女子,转运外省贩卖为娼,得财后按股均分”[134]。如此这般,慈善之地变成了造孽之所。
2。对于女子被领出为妾一事的困惑
警察厅时而鼓励女子可以被领出为妾,批评救济机关不让收容的女子做妾;时而又规定厂女都是良家女子,不准被领出为妾,而对申领为妾者,又批准领娶。“对于妇女之择配,则否认为妾,对于不及岁之幼女,则绝对不准以任何善意,请领出厂。亦知妾在法律上,既有其身份,何能摭拾时当浅见,违法以驰,幼女中或因受虐待,官厅量予保护,又何能使其久于紧闭,致其获刑。”[135]
3。冒领现象时有发生
警察厅为确保女子被领出后能够衣食无忧,以有一定职业者为上乘。于是,“冒充某机关科员,某商号经理”的事件不断发生,及至“拔笔书签,忘厥该机关、并商号字样,竟敢冒不韪,顾问左右,此等人士,岂非假人衣冠,缩小年岁,修饰脸子,以媚工女乎,其他公馆当差,学校夫役不能自书姓名者无论矣”。[136]“有一般无耻之徒,向京师警察厅骗领厂女,私行贩卖,以谋厚利,甚至强迫做娼情事,故厂女出厂后,不久仍投入济良所者,当有所闻,日前有郭某,领厂女金氏为妻,未满一月,仍回所内,警厅近为保护厂女起见,对于具领人之职业,经查稍不相符,即不准领娶,故连日警厅门前,驳斥领娶厂女者,有下列六家,如赖季康请领厂女郭喜为妻,又有敖春森请领厂女汪秀贞为妾,又有郭海庆请领厂女金赛明为妻,又有张肇祥请领厂女玉毂为妻,罗鸿缚请领厂女杨氏为妻,袁德钦请领厂女红梅为妾,现均被批不准。”[137]
为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警察厅曾一度禁止军人领娶厂女,“近来时有一般军人,冒籍领娶所女,一经领出,即运往远方,再入娼寮,殊失成立该所拯济妇女本旨。亟应认真禁止,昨特令该所,若名列军籍者,一律禁其领娶,以示限制而维人道”[138]。有社会贤达人士也劝告择配厂女应该谨慎择配,“万勿陷溺其身于恶劣败类之术中而不自知也,秦晋之好,山河订盟,以身许人,固当甚重,工女宜早明察”[139]。
4。引诱慈善捐助
关于慈善捐助问题,警察厅曾多次强调,让申领人量力捐助,如果双方确实年龄相当,男子贫寒无妻,为了成人之美,也可以不捐。警察厅在对外宣传时也称,只要条件相当,就可以领娶,没有花费。由于这种慈善捐助是申领者在救济机关领娶厂女或所女时,直接捐给济良所或妇女习工厂的,所以,为了增加收入,济良所或妇女习工厂的管理人员还是会引导被批准领娶者多捐款项。例如,以务农为生的徐增梁领厂女王桂香为妻,准备捐助慈善费10元,被警察厅批准待领时,妇女习工厂的管理人员要求他捐款15元。[140]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店铺伙计杨子海身上。杨子海在粮店当伙计,每月工资15元,他领娶厂女贾春香为妻时,准备捐15元,在具结领娶时,则被要求缴纳捐款20元。[141]孙书飚呈领桑升官为妻,准备捐5元,当被批准领娶时,妇女习工厂的管理人员就劝导他增加款项,而孙书飚无力增加,管理员一再劝导他再增加5元,才准他将桑升官领出。[142]如此一来,原本属于量力而行的慈善捐助,变异为强制捐纳。
20世纪30年代,社会局曾一度禁止征收这种捐助费用,“社会局长娄学熙昨训令所属妇女救济院妇女习工厂对于各界人士领娶厂女,严禁需索财物”[143]。但是,目前还没有资料证明,这项禁令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5。出路的狭隘性
在女子出院婚配问题上,警察厅必须根据规则、按照步骤对申领人进行甄别、调查,以确保被领出的女子真正有所归,避免她们再陷入危境。但是,这却使一些女子的正常离开救济机关变得较为困难。“西城石碑胡同济良所以及妇女习工厂现有收容之妇女已达二百余名之多,但其中应行择配的甚多,并且外间向警察厅领娶的亦为不少,无如警厅此次重行规定的新章,凡有领济良所女者须有二等以上铺捐的商家保结,否则无效,惟此等铺保并非富商巨铺不易觅出,因此望洋兴叹的既众,而所内待领的妇女无异受了无期徒刑的禁锢。”[144]春香被人领出为妾后,由于是“石女”,她又被“退回”了妇女习工厂。曾“担任知府一职、之后在京畿一带办理善举”的楼姓从报纸上了解到春香的情况后,想把春香领出作为养女,“养赡终身”,并“愿捐助慈善费洋十元,情愿担负完全责任”。妇女习工厂认为,虽然“厂女不准以养女名义领出抚养”,但是“厂女李春香既系实女(石女),不能为妻为妾,似非众厂女可比,楼姓既愿领作义女,可否变通准予领养”,就据情上报给警察厅,警察厅因其与“定章不符,未便照准”为由,不准楼姓领养。如此一来,春香出厂之路就被堵死了。半年后,春香因“体衰脾虚肿,叠经医治,迄未见效”,死于妇女习工厂中。[145]
对被收容的女子来说,“婚配”是她们出救济机关的唯一希望。但如果没人具领,她们就会永远待在救济机关,完全没有出去的可能。“平市妇女救济院,悬出刘荷影择配照,列于第一名悬出多日,尚无人注意往请领者。”[146]有的女子被收容多年,照片永久悬在外间,始终无人来领。于是,就有人提出质疑:“既然这些女子大都经过救济院院长的长期训练,而都有相当的技能,譬如挑花、缝纫、理发等等的手工,为什么不给她们介绍相当的职业,而使她们学会了技能坐着待嫁呢?”[147]被收容的妇女没有出去自立的机会,她们在厂(所)中所接受的培训和教育就失去了意义,安置收容异化为人身禁锢。
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中国传统的女子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思想观念在作祟,才使得这些“被拐骗”“被虐待”“被遗弃”“被生活压迫”的不幸妇女,在走投无路的时候,认为“教养院”“济良所”是一条“康庄大道”。结果,这些慈善机构便认定“女子只有嫁人为职业”,于是“一批批的妇女便像货品般的,列出照片来期待主顾了”。[148]这些被支配于“不幸命运下的苦痛妇女,得到了救济以后,结果仍是以侥幸的命运来支配着她们,任各界人士,欲得经济婚姻者,前往挑选”[149],她们学会的技能也“只能拿到家庭里去为贤妻良母”[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