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情感与婚姻诉求
一、婢女情感诉求
通过“买卖关系”进入蓄婢家庭、“丧失人身自由”的婢女,是“律比畜产”的奴婢。清代时,法律规定,奴婢“婚配俱由家主”[2]。民国时期,婢女买卖的契约中,也多写明“及岁婚配”“皆由主人作主”的字样。也就是说,蓄婢家庭有权决定婢女什么时候出嫁,以及嫁给什么样的人。
民国时期,受西方自由平等思想、天赋人权思想、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的激进分子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讨论也风起云涌。1919年11月14日,湖南长沙的赵五贞被父母强迫嫁给一个她不愿嫁的人,在迎亲的花轿中用剃头刀自刎。“赵五贞事件”很快传遍全国,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毛泽东在湖南《大公报》上连续发表文章十余篇,指出“赵五贞事件”的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3],赵五贞是旧婚姻制度的牺牲者。“赵五贞事件”使多数女性青年认识到,要想解放,就要争取恋爱自由、婚姻自由。
婢女争取“婚姻自由”的形象,在民国时期许多描写家族生活的小说中有深刻的反映。例如,《京华烟云》中,婢女银屏勇敢、大胆地与小主人姚体仁恋爱,但他们这种“逾越主仆尊卑”的感情,并未得到专制的姚母的首肯。姚母训斥并告诫银屏,“那么个小丫头,不要心比天高”,并企图通过将儿子体仁送到国外、将无所依傍的银屏外嫁来拆散他们,但机敏、有主见并对体仁“情深义重”的银屏,用出逃的方式,反抗主人对自己婚姻的随意安排。《金粉世家》中,婢女小怜虽有幸得到主人的“格外怜爱”,免遭各种皮肉之苦,但依旧不能左右主人“怀有私心”的择配,小怜为了追求自己的婚姻,大胆地从金家逃出。林徽因《文珍》中的婢女文珍,因勤快灵巧而得到主人的善待,但是,文珍仍然摆脱不了由“主人择婚”的无奈命运,当她得知自己要嫁给一个“四十多岁,背还有点驼”的“小钱庄的管账”时,文珍不再任由摆布,在“中秋节后快要出嫁以前逃跑了”,还“是同那个革命党跑的”。小说形象中,婢女婚姻的诉求,蕴藏着她们对“自由恋爱”的向往和追求。
小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民国时期,有许多婢女用自己的方式表达着自己的情感。例如,18岁的婢女刘吟画的主人黄马氏以“吟画年长,亟应代为择配,正托人择婚”,吟画听说主人给她择婚,“不合其意”,乘主人睡觉时,将“自己所有衣服首饰积蓄,打点私逃”。[4]20岁的兰香,因“不满太太择配,由宅走出,在各处闲逛”[5]。20岁的碧玉,因为经常到“什刹海市场洪瑞戏院”听戏,相中了唱戏人杨德林,请求巡警帮助寻找杨德林,“如找着时,以身相嫁”,有人指出,“听说杨德林与该女素不相识”,真是“改良念头,无奇不有”。[6]
傅姓家婢女梅香,“年已及笄,情窦早开,默思久在傅家为婢,将来终身何托,故日夜思虑,闷闷不欢”,傅姓欲收梅香为妾,“梅香闻之,以傅某年将半百,恐难偕老,当时佯为允诺,暗中将自己衣物收拾妥当,又由傅之屋中窃得钞洋一百余元,金首饰十余件,乘隙逃之夭夭”。[7]22岁的杨金凤在左姓家当婢女,左姓已将杨金凤许配给了同乡马大为妻,“现杨金凤年已及笄”,左姓“已为其择定迎娶日期”,杨金凤听说未婚夫马大“月入无钱”,不愿嫁给他,携带自己的所有物件私自出走,左姓派人把她找回来之后,她“不但不从先许之未婚夫,而且武状熊出,拼闹不安”,“无法劝解”。[8]婢女陶金兴做事疏忽,主人吴姓夫妇连打她两次,陶金兴又听说主人要将她“带往上海价卖与人为妾”,一时着急,自投济良所,请求安置。[9]这是女**情意识的觉醒,是五四时期“个性解放”“婚姻自由”在婢女身上的体现。
婢女群中,虽不乏以“自身得为候补姨太太为莫大之荣幸者”[10],但不愿给人做妾者也大有人在。18岁的芹喜,是“理正医院长”蒋姓家婢女,蒋姓想收她为妾,她不乐意,就与男仆“商妥同逃”。[11]21岁的于福,被主人许给了袁姓为妾,于福不同意,就与仆人韩姓“一同在外租房过度”。[12]谭春兰是主母李春三的陪嫁婢女,随着谭春兰年龄的增长,李春三曾主使丈夫沈正文将谭春兰收房为妾。谭春兰深知主母李春三脾气不好,没有答应,要求主人沈正文另外给她“找主择配”,主母李春三不高兴,辱骂她,并唆使沈正文责打她,谭春兰无法,“外出喊警情愿入济良所择配”。[13]
不过,如果婢女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情感诉求,有的蓄婢家庭也会尊重婢女的意愿,不予强求,政府也会尊重和支持她们的意愿。婢女陶金兴从主家出走后,警察区署的巡警在调查中发现,吴姓已将陶金兴许给了季炳勋为妻。季炳勋称:“经我亲戚黄中做媒,给我说得吴敬业使女陶金兴为妻,系我母亲作主,我家出洋六十元定的亲事,所置定礼是由黄中转交吴敬业的,使女陶金兴并不知道。”陶金兴投往济良所后,吴姓立即寄信季炳勋,让他“来京领回完婚”,陶金兴答应跟从季炳勋为妻,但要“文明结婚”,“具立婚书”,并让“主人主婚”。[14]对于陶金兴的要求,吴姓都一一满足,警察厅还专门派科员参观陶金兴的结婚礼式,并“婉言开导双方永结佳姻”[15]。
图5。1婢女陶金兴的结婚照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17317。
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并不是所有婢女的情感诉求都会得到支持。例如,婢女杨金凤在“情愿嫁给成衣铺张姓,不愿跟马大”的情况下,主人依然把她送到警察区署,“由官安置择配”。[16]婢女于福因为不愿意给人做妾,私自出门没再回来,主人于薛氏报案后,警察找到于福,讯问时,于福坚持不愿再回于薛氏家,于薛氏因“颜面关系”,也不愿再将于福领回。尽管21岁的于福与仆人韩姓“在外租房”生活,已成婚姻事实,警察还是将于福“发交济良所,另外择配”。[17]婢女刘春桃称,主人李雨苍要将她收房为妾,她未答应,主人夫妇就经常“凌虐”她,她因“受虐不过”,带着自己的“爱国布夹袄、银镯一付、银戒指二个”出走,拟投济良所。由于济良所不接收自行投靠的人,济良所巡警就把她送到警察区署。在警察区署,刘春桃坚持不回李姓家,恳求警察把她送入济良所去。警察看刘春桃身上没有挨打的伤痕,“似无受虐之事”,认为“该婢女经主人豢养七年,今忽遽行投所,显系被人串唆,一再开导,不肯吐实,并坚不愿回宅”,真是“情殊可恶,拟将刘春桃发教养院拘留一个月,再行核办”。[18]
婢女多出身于贫寒家庭,社会身份地位较低,在为婢的日子里,“虽然主人家的东西没有一样是属于自己的,但走过的这一遭,却可能使她的眼界高起来。已经看惯了锦衣玉食的奢华生活,一时又怎能忍受贫苦的日子”[19]。正如《京华烟云》中婢女锦儿评价银屏一样:她已经二十多,比少爷还大,她是高不成,低不就,她不能等到大少爷成家,可是她在姚家舒服日子过惯了,没法子再去嫁个庄稼汉。现实亦是如此。17岁的朱春林,主人张国培把她许配给了安徽合肥的吴姓为妻,“至今约有三年之久,突于今年春间,吴姓来信说,今年迎娶朱春林过门,听说吴姓在安徽合肥并无多少田产,亦就是支持过度”,朱春林因为吴姓家穷,又被催促完婚,无奈之下,“吞服鸦片服毒身死”。[20]鄂秀卿在阿王府内当婢女,因为年龄已大,王府派人把她送回辽阳县原籍,许配给了杨姓。杨姓以种地为生,鄂秀卿怕“受苦,又因杨姓年已二十五六岁”,不愿意跟杨姓,又回到北京阿王府,希望主人能“另找主择配”。当府内仆人告诉她,她已经“出府,不能再见王爷,恐担不是”的情况下,王府的太监李子卿跟鄂秀卿商量,可以随他生活。于是鄂秀卿就跟着李子卿在“景山西门大高店夹道租房居住”,后来又跟他回“静海县原籍过度”。[21]19岁的王来喜由于年长,主人张姓打算携眷回咸宁原籍,“为婢择配”,来喜“不愿随同主人回咸宁乡间择配”,将“应穿的衣服打了一个包袱,乘家主未起之际,溜出门外”。[22]婢女张玉仙因“受虐待”被送往济良所,“及岁择配”时,一个名叫赵百开的人去相看她,她见“赵百开身穿布衣,相貌不好,并且岁数太大”,就问赵百开“做何营业”,赵百开称,他是做小买卖的,张玉仙认为“他身穿布衣,即做买卖,必定也是下等买卖”,立即“回头就走”,实因他“相貌不好,岁数太大,身穿布衣,似乎下等做生意的样子”。[23]
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婢女也会关注一个人的知识与人品。例如,于来福与范淑贞都在许姓家当婢女。婢女范淑贞家在北京,范淑贞的弟弟范学宗常到许姓家去,于来福与他见过数次,知道范学宗人品好、相貌好,当她了解到范学宗“又住中学读书”时,“心中很羡慕,有意与其完婚”。[24]杨阿福赴游艺园游逛时,与学生王少荣相遇,“彼此恋爱,相谈甚洽……欲与他自由结婚”,回主人家后,她即向主人“伪称已与王姓商定结婚”,要求脱离主婢关系,主人答应与她脱离关系,杨阿福“是日即将所用衣物带出,原打算找着王姓,以便成婚,不料寻找迄无着落”。[25]22岁的桂香见主人亲戚“刘亮在天津电报局做事,人品好,就到刘亮家内,情愿嫁他为妻”[26]。王守钧家婢女玉谷,16岁,王守钧岳母任氏勒令要将玉谷给她儿子为妻,玉谷因其“年已31,并无能力,且不知孝顺,极不愿意”,请求主人王守钧把她送入妇女习工厂去学工艺,将来“由官择配”。[27]
总之,婢女有情感诉求,而主人又能满足她们的诉求时,主婢之间就不会出现摩擦。一旦双方没有相当的沟通,达不成一致时,婢女就会想方设法出逃。
二、“脱婢”意愿
婢女到了一定的年龄,总要为自己以后的生活考虑。《京华烟云》中,婢女锦儿的话很有代表性:“我们做丫鬟的,不像您千金小姐,我们伺候主子,伺候太太,五年、十年,可是自己将来怎么样,谁也得想一想。”对婢女而言,最好的想法就是婚姻。表2。7显示,多数婢女都有可能因种种原因“脱离”婢女生涯,但14~16岁的婢女出走的最多,16岁以上的婢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虽然导致婢女出走的原因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她们都渴望自由。而十四五岁正是一个女孩子的青春发育期,“找婆家”的**实比她们“当婢女”的**大得多。虽然“北平女子结婚年龄,并没一定,普遍愈是穷家女儿愈是很早的被人娶走,愈是富家的姑娘愈是迟迟不嫁,北平旗人甚至以养‘老姑娘’为光荣,大概穷人因为生计困难,把女儿早日嫁出,一来可以减轻担负,二来借此得一笔彩金,可以维持目前的生活。所以十二三岁的小姑娘往往嫁给三四十岁的大汉,卖给富翁为妾亦是常事”[28]。
对婢女而言,她们要为自己以后的生活着想,脱离婢女身份的唯一出路就是婚姻。例如,当仆妇告诉16岁的庚香,要将她带走,给她找个婆家时,她“已应允”,后来仆妇又问她何时走时,庚香虽然嘴上说,“太太待我好,我就不走,不待我好,我就走”,然而,第二天,她就拿着自己的衣服,跟着仆妇走了。[29]郎刘氏对邻居家的婢女银谷说,要给她找个好婆家,“明日带走”,并嘱咐她早起,“千万不能告知他人”,银谷不加考虑,就跟郎刘氏“前往城外不知地名地方找主去了”。[30]婢女双喜与厨役冯占魁调戏成奸,冯占魁让双喜将来跟他过日子,双喜牢记在心,“乘隙潜行走出”,到冯占魁家去,见“他有女人将生产小孩,尚未满月”。双喜当日就在他家住宿,并将所携带的“蓝布大襟一个、绒线表套一个、银耳环二个、广仁红绿石假钳子二个、别针二个、广仁包金手镏二个”交给冯占魁之弟冯占元收存。[31]王某家婢女筱文,21岁,王某没有给她择配,她与车夫赵某恋爱,二人商议,“乘主人不备时,潜逃出来”[32]。王姓家18岁的婢女玉环,与绒线铺的学徒刘顺恋爱,王某略有耳闻,玉环怕被主人赶出门外,就与刘顺“同逃无踪”。[33]18岁的婢女程田香与“肉铺伙计渠某有染,两人暗中约定,一同潜逃”[34]。某王府婢女香红,与太监洪某“结不解缘,该府虽有耳闻,因未查实,故未究办,不料香红竟与洪某逃跑”,王府“因颜面攸关,只可任其自由消失矣”。[35]婢女孙桂兰,20岁,“暗与情人相约,不辞而别,并携走细软衣服及首饰数件”[36]。
婢女在为“情”出逃的过程中,后面有一串人在发挥着作用。婢女为“情”而出逃,可以说是社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也可以说是婢女“生性风流”,“为了情郎背主人”,而真正的原因,还是她们个人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对自身的一种打算,是她们在外人稍一“引诱”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做出的决定。尽管有的婢女在“失身”“失财”的同时,又一步步滑向更为渺茫的未来,但“婚姻家庭”的**确实比较大,如婢女李三姐说,“至今我的年岁一年比一年长,我想竟给人充使女,老受人家的气,不如择一个相当的丈夫,一生还有依靠”[37]。正是这种心理,使婢女对拥有自己独立家庭生活空间的渴望变得较为强烈,促使着她们做出“脱婢”的选择。
婢女“脱婢”中,“官方”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因素。例如,21岁的张莲喜在张为绮家当婢女,因“扫地不好”,被“主母打了几下”,她就逃跑了。张某把她找回来后,有宋某向张为绮建议,给莲喜找个婆家,“迨至昨日,尚无回信”,莲喜就“乘间跑至宋建顺家中询问”,并在他家住了下来。张为绮知道后,认为是宋某在引诱婢女张莲喜,就把宋某带到了警察厅,警察厅在确认宋某“并无引诱实情”、张为绮“又无虐待莲喜”后,认为张莲喜“已年过二十,不便再充当婢女”,应“发交习工厂从速照章择配”。[38]当陈来喜称,“主母平时不给饱吃、冬天不给衣服穿,受气不过才逃出来”,并且坚持不再回归时,警察厅认为“陈来喜年已长成,未便让她返回为婢女”,将她“发交妇女习工厂安置择配”。[39]马姓家15岁的婢女马来喜做错了事情,“主母遣人买皮鞭”,说夜里要打她,女仆也告诉她说,“师长也要打”她,马来喜害怕被“打死”,“遂啼哭,王妈怜悯”,就给她“一字条和毛票四毛五分”,叫她逃到德常氏家中,德常氏同马来喜商量,让马来喜做她儿媳妇,马来喜也愿意。来喜失踪,马某“遍寻无着”,报案后,巡警将马来喜寻获,马某准备领回马来喜,警察认为,马来喜虽然“据供因受虐待私逃,并无确处”,“惟已届成年,拟送社会局安置择配”。[40]交通部职员李葆忠曾因婢女菊仙不遵约束,把她送交警察厅管束,两个月后,李葆忠又以“庶祖母年老患病需人伺候”为由,请求将菊仙领回,警察厅以菊仙“年近二十,择配已及”为由,不准他领回菊仙。[41]陈大妹子因“不服管束”,被主人控送到警察厅,警察厅查明陈大妹子“年已二十五岁,自应速为择配”,除将陈大妹子发交妇女习工厂安置外,又命令妇女习工厂“妥速为之择配,是为至要”。[42]
婢女王桂香称,“主母不高兴”时,就打骂她,她头顶曾被打破过,“现已痊愈,皆为忍受”,不料“昨日又因小事用竹板将我两手指打有伤痕”,她害怕“以后再遭毒打”,就到警察区署告状。警察发现王桂香“并无受虐确据”,“应予免究”,“惟查王桂香年已二十,未便再令为婢”,应送往妇女习工厂,“照章择配”。[43]官方对婢女婚姻方面的推动,虽包含有女子不能自立的意味,但对推动婢女“脱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主人对婢女婚姻的“情”“利”“责”取向
婢女长时间与主家一起生活,主人与婢女之间总会产生一定的感情。婢女到了一定的年龄,主家会为她们的婚姻大事考虑,希望能为服侍多年的婢女寻找一个“衣食可靠”之人,使她们有一个良好的归宿。例如,狄迁利与厨役王俊山通奸,坚持要嫁给王俊山,王俊山年过三十,家有妻室,主母狄胡氏“深恐狄迁利日后受累,故未依允”,将王俊山辞掉,并向狄迁利“规劝”,“拟日后给她找妥好主匹配”。狄迁利不听规劝,坚称“既与王俊山发生恋爱,他虽有妻,我愿给他作妾”,狄胡氏“恐发生危险”,只得将她“送交妇女救济院安置”。[44]婢女水翠香与剃头匠赵姓关系暧昧,主人水瑞元恐“剃头匠所得无几,嗣后度日维艰,转将该婢贩卖送入平康,则今日之爱是足以害之身”,乘亲戚蒋夫人回上海之际,就托蒋夫人把翠香带到上海,“托家兄家嫂择人婚配”,而婢女翠香“抵死不从,而必欲随该剃头匠之意”,水瑞元无法,只得将翠香“送请发交济良所择配”。[45]董竹君在其回忆录中也讲道,婢女梅香与一位煤炭商人结婚时,她特意花钱给梅香购置了许多抬盒的嫁妆,“哪家丫头出嫁有这样的排场”[46]。
但是,婢女毕竟是主家花钱买来的人,主家对待婢女的婚姻,不可避免地会伴有谋利色彩。“嫁卖”就反映了主家让婢女婚配,实际上也是出卖婢女以赚取利益的过程。“去年听我们大太太说,使女有了主,给到上海给人作妾,是使了二百块钱,说是二百块钱买的,还卖二百块钱,倒是做了不少的鞋。”[47]王湖莲,18岁,是草厂七条惠州会馆王兆枢家婢女,11岁时,伯母把她卖给了王兆枢,“身价制钞一百多吊,立有字据”,14岁时,王兆枢把她奸污,王兆枢妻得知她与王兆枢有奸情,时常打骂她。王湖莲见袁州会馆梁姓家仆人惠某“人既相当,又是乡亲”,就与他商量,凑钱50元赎身,愿意自己找人出嫁,当她向王兆枢说明这一想法时,王某称赎身“非二三百元不可”。[48]
对主家来说,适时解决婢女的婚姻问题,还有更深层的利益考虑。一般来说,此做法能避免因婢女出逃而造成人财两空的尴尬。上文讲到,婢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在主家对她们的未来还没有做出安排时,一些婢女考虑到自己的将来,就会想办法逃跑,以便“脱婢”。因此,让婢女“适时”婚嫁,是避免婢女逃跑的较为妥当的办法。例如,春喜在营长马天骥家当婢女,与马天骥有染,马天骥曾说要纳她为妾室,“迄未收房”,“宅内老太太经常向其辱骂”,同伴婢女也羞辱她“不正经”,在马天骥家,春喜备受欺凌,便私自出走,马天骥找到她后,为防止她再逃,“速令沙秉昌将其迎娶成婚”。[49]刘毓卿婢女乡儿私自与谭姓“寄字勾约”,刘毓卿知觉后,威吓说要杀了她,乡儿乘刘某睡觉之际,偷跑出来,“拟行自尽”,遇到“京畿宪兵司令部副官”吴丰椿。吴即劝她回去,乡儿不愿回去,“亲立字据,情愿嫁与吴丰椿为妻”,并将从刘某家带出的钱物交给吴收存。二人“在集贤公寓居住”时被警察查获,因为刘毓卿已将乡儿许给张某为妻,刘毓卿就恳请警察准予他把乡儿领回,以便“催促,择期迎娶”,乡儿也表示,“家主刘毓卿既将我领回,赶紧择配,我情愿同他回归,听其找主,以后安分,不敢再犯前情”。[50]女性天生顾家,事实说明,“婚嫁”是婢女漂泊不定的生活中最有分量的砝码。所以,让婢女适时婚嫁,是主人为防止她们逃跑,以减少损失的适当举措。
另外,婢女婚配也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办法之一。廖美玉因为骂詈主母,被主人责打,她就借口上街买物,私自跑出,夜间也不回归,“在街盘旋,被警盘诘”,主人陈庆陶把她领回后,“从速妥为择配”。[51]邓金香自7岁时被邓宝珊买来,已有10年,邓宝珊因为“年老乏嗣,欲纳金香为妾”,并与邓金香通奸,邓妻知觉后,时常同金香吵闹,甚至寻事责打金香,邓宝珊为避免家庭矛盾,“急托相识之胡姓为金香择配”。[52]当然,女主人为了不让男主人招惹婢女,也会把婢女直接驱逐出去,让她们自己择配嫁人。[53]
主家花钱买来婢女后,主婢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了主家对婢女有监护权。婢女婚配也是主家卸托责任、免出意外的办法。例如,石红自幼被卖在夏寿康家,夏寿康把她许给了仆人增延寿为妻。“尚未成婚”,夏寿康把增延寿推荐到奉天税务局做事,并未在北京,石红因为与同伴婢女闹气,夏寿康又没有替她做主,她一时气愤,就跑了出去。巡警发现石红,问明情况,就通知夏寿康领人。夏寿康把石红领回后,“即令她与增延寿及早完娶,以免再生枝节”[54]。段善民的仆人苑景春将婢女银锭、如意二人“奸拐”,段某因念“该使女等扶侍有年,此次误为男仆苑景春奸拐,实系一时年幼昏迷,其事可恶,其情可悯,恳请准予领还,赶为择配,以示矜全”[55]。婢女阿仁由于不守规诫,主人为“免生意外,将阿仁送区署转警察厅发归妇女习工厂设法择配,倘有发生事端之时,均由住户方振东负担完全责任”[56]。孙宝琦因为婢女孙小元“年方髭龄,性情猾狡,将本宅什物窃藏,实系不悔训,欲逐出门又恐其漂流无依”,请警察区署派人“将敝宅使女小元押去,送至济良所,以作其终身户口之计而免流离失所,不管是其家属具领或是由所代为择配,只需预先知照即可”。孙小元被送到妇女习工厂有一个多月,孙宝琦又以“宅内仆人之弟连玉,二十一岁,以织袜工厂为业,尚未娶妻,堪与孙小元匹配”为由,请警察厅将孙小元配给连玉为妻。[57]
在婢女情感婚姻的诉求中,不管是婢女自身的追求还是主家的安排,都既与宏观的、普通民众的思想观念有关,又与微观的、个人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在不同的环境中,无论是宏观因素,还是微观因素,都会对婢女的情感婚姻诉求产生或强或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