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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创业不易守成更难(第2页)

长计划是短安排的基础和前提,短安排必须有利于长计划的实现和完成。如果短期内的生产安排不合理,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负荷地运转和工作,宝贵的时光就会白白地流失,久而久之,长计划就会落空又陷入败局;反之,如果近期内的生产安排得太紧,设备经常超负荷运转,员工得不到正常的休息和学习,从表面上看,现在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但时间一长,设备由于得不到维修和保养,生产事故频繁,停机时间就会延长,员工不学习、不培训,业务素质不断下降,生产效率就得不到提高,其结果就会给以后的生产带来许多困难,严重影响计划后期生产任务的完成,使公司不可避免地又落入困境。所以,短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太紧或太松,也不能平均使用力量,既要确保完成近期内的生产任务,又要为今后的生产创造一个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短安排影响长计划,长计划也影响短安排。短期内的生产安排能否顺利实现,最终还取决于长计划制定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如果长计划的各项指标定得太高,公司难以承受,短安排就必然遇到困难,甚至使短期内的生产任务无法完成,最终还会导致长计划的流产;相反,长计划的各项指标制定的太低,就无法充分调整短安排,也会由此失去科学性和严密性。

短安排适应长计划,应是积极主动的,而不应是消极被动的。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计划期越长,估计的因素就越多,计划就越容易偏离实际,往往今天认为符合实际的计划,明天就可能被证实是不合适的。所以,在安排短期生产任务时,要及时纠正长计划中不正确的内容,以提高长计划的准确性,使计划真正起到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不考虑各种变化,完全受长计划的约束和限制,短安排就会失去活动,失去计划期内的各种机遇。不通过短安排及时调整长计划,还可能使年度计划内的季度、月度计划衔接不上,相互脱节,影响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因此,为处理好计划上的“长”与“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时间上就要处理好“远”与“近”的问题。既要明确远期完成什么任务,实现哪些目标,又要明确近期应完成哪些任务,实现哪些目标。

②在计划指标上还要处理好“虚”与“实”的问题。相对地说,长计划的各项指标较“虚”,短安排的各项指标较“实”,只有通过完成短安排的“实”,才能使长计划中的各项指标实现由“虚”向“实”的转变,使长计划得以顺利实现。

企业应力求长计划要“虚”中有“实”,即制定长远规划时不仅要考虑公司的发展壮大,还要充分估计公司的现状和可能遇到的困难。短安排也要“实”中有“虚”,即安排短期内的生产任务时,即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各种约束条件,按生产能力的大小确定某一时期的产量。

③无论是长计划,还是短安排,都不能过于保守,要解放思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开发创造力和革新精神,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出尽可能多的财富。

3.最好不要惹上官司,打官司不是什么好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那么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其经营活动就有合法经营和不合法经营之分。当企业遇到不合法的经营使自己上当受骗时,就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打官司。企业若不懂得打官司,就无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存,这样,不仅很难适应现代市场上的竞争,而且会使自己在创业活动中受到很大损失而无法追回。

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护神”,企业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懂得打官司,就能拿法律作为自己生产、经营、管理的“护身符”,不学法律,不懂打官司,企业就得不到这个“护身符”,就要遭人欺负。现在的企业应该知道,应该懂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学会打官司,对于自己来说是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

法律是维护企业本身及所创办企业、公司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国家已颁布的《企业法》、《商标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等商业法律,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合法经营的环境,也给经营者一定的权利,但此权往往在现阶段受到不应有的干扰,要真正完全享受这些权利,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抵制不合法干涉。如:对自己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等,必要时跟这些不法分子打官司。

法律,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企业经营什么,用什么样的人,只要符合法律就行。企业管理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纠纷,即使产生纠纷就要依法处理。

法律是企业处理外部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企业在与其主体发生的供销、买卖、运输、联合等经济关系中,需要签订大量的经济合同。现代社会中许多经济纠纷都是因为合同不完善而引起的。这些合同纠纷往往给企业本身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也只有运用法律,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量的事实说明,企业要经营管理好自己的企业、公司,就必须具备法律意识,要知法守法,更应懂得用法律武器、懂得以打官司来保护自己。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之心不可无。在商场上,在“利”字当头的个别企业身边,随时都干得出违法的事情,除了需要经常防人外,最好的办法,就是打官司,让法律惩治这些不法分子。

我国是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商之道也得到了发扬光大。经商人虽然是在“将本求利”、“利上滚剩”,但买卖双方交往,素来都以“情”、“理”为先,视“法”为末路,主“和”为贵,以“讼”为凶。尤其是在过去的农业社会里,生意交往特重信誉,一言九鼎,对于货物点收验收,纵然没有任何凭证,卖者届时依约前往收款,虽然两手空空,没有任何单据凭证,买方也绝少有赖帐拒绝付款的情况,甚少有对簿公堂,以法为据而要求一判曲直来决定胜败的。

就是在今天的商场上,人情的运用、情谊的迎合以及“买卖算分、相请不论”的生意道德,依然是小本买卖交易双方往来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同时一些真正能做到一言九鼎、视信用为资本的企业往往吃亏上当。因此,要保证自身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企业在买卖过程中,除了秉持“情”、“理”原则外,还必须注意法律的运用,这样才能既有和气,又能生财。

生意往来,贵在谨慎。我们这里告诫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懂得打官司,并没有要求企业遇事就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是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很多官司,即使有理,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打不赢的。在光明磊落的争执中,如果做一些让步就能解决争端,节省许多时间和金钱,那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向某人吹起战斗的号角,你必然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双方的争执之中,竭尽全力把对手打倒在地,这么一来,你也就无暇顾及你的生意了。如果官司打起来不那么顺利,焦躁和愤怒的情绪一起向你袭来,再加上旷日持久的争战之后出现疲惫,哪里还有心思做生意呢?

话又说回来,少打官司并不是不打官司,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企业必须学会、必须懂得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处于体制大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观念普遍还比较低。最后,还是告诫企业,遇到麻烦、解决问题时,首先看能否依“情”“理”双方进行正当的和解,实在不行时,应果断地拿起法律这项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4.偷税漏税,得不偿失

在经济社会的今天,很多人一心只往“钱”看。为了钱,他们不惜触犯国家法律。有一些商人就是这样,为了眼前的利益,利用种种违法乱玩手段聚敛财富。他们坑害国家、企事业和社会大众,陷入了聚财的死胡同。多行不义必自毙,他们的不法行为受到社会公众的唾弃,受到税收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的严厉查处,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极个别的商人想通过偷税、漏税和逃税,挖国家税收的“墙脚”。但是在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家审计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使他们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义之财没发得了,还被罚款、吊销执照等。

据深圳一次对2664户个体老板和承包企业的老板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有漏税行径的达1883户,偷漏税人员比例竟高达七成以上。其中罗湖区的个体户迟某,炮制出真假两本账进行偷逃税款,真账的营业额达300万元,而假账的营业额还不到70万元。对他们的错误行径按情节轻重,税务部门分别予以5倍至10倍的罚款,直到吊销营业执照,税法的威力给这些老板极大震慑。

从当前调查掌握的情况看,有六种偷税漏税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制止极少数商人的不法行为,严肃国家税收法规和法纪。

①.换牌逃税

目前,部门机关团体开办了一些经济实体,但由于自身缺乏相应的资金和经营管理的能手,只好采取招聘经营、定额承包的办法经营企业。这给了少数不法老板、个体工商户的可乘之机。他们摇身一变,戴上校办企业、国有企业的“红帽子”,成为机关团体经济实体的承包者。如此一来,他们不仅逃避了砚行较为合理的税收,还享受到新办经济实体的一些减免税优薄政策,致使国家税收流人个人腰包。

②.瞒税

少数商人利用发票做手脚,采用虚报丢失、伪造涂改、大头小尾、两次填写等手段逃避税收。例如,某企业承包人将实际金额5万元的业务分两次填写,在业务报销联上填的金额是5万元,而存根联上竟只填区区百元。还有少数商人公然违反制度规定,设两本账。在应付税务人员的假账上填写少量的金额,却在给自己看的暗账上记载大宗经营收入,通过这种手段来减少纳税。可惜的是,再好的伪装也有漏马脚的时候,对于这种瞒天过海的偷税手段,税务人员只要下功夫是能够查出来的。

③.无证经营

极少数商人,为了躲避税收管理,采取不办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方法进行无证经营。也有些商人借别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他们采取“你来我走、你追我跑、你疲我卖、你查我躲”的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结算完毕就迅速逃离经营现场,逃避纳税检查。

④.以小瞒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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