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黑」,《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二作「嬰」。《荀子·大略》作「黑」。按,何休注尚有「士盧弓」一句。「卢」即「黑」,係士所操弓。
[16]「燕」,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六作「飲」。
[17]「醹醇者」,《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二作「醹厚,謂酒之醇者」。
[18]「漢禮器」下,當據《毛詩正義》補「制度」二字。
[19]「用」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二補。
[20]「鄭氏曰」云云,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二,實乃孔疏文,又「郭璞云」,當為「舍人云」。
[21]「名」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二補。
[22]「二說謾僃」四字,原在「黄氏曰」之下,查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十二未有此句,當係胡氏在引「東萊呂氏」、「曹氏」之說後所加按語。
[23]「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十七改。
[24]「宗廟」至「也慤」,《禮記注疏》卷四十七《祭義》原文作「仲尼嘗奉薦而進,其親也慤」。按,曹氏摘舉《祭義》大義,不遵原文。
[25]按,此句乃《祭義》鄭注。
[26]「鄭氏曰」云云,未見于《鄭箋》。《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二載孔疏云:「天覆被汝以福祿,使之長保王位。」
[27]「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十七改。
[28]「其」原作「具」,據《朱子語類》卷八十改。
[29]「禾」原作「何」,據朱熹《詩集傳》卷十七改。
[30]「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十七改。
[31]「召公作詩六章」,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下作「此詩六章」。
[32]「是」上,《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三有「橐唯盛食而已」六字。
[33]「矛」,阮元《毛詩正義校勘記》以為當作「孑」。
[34]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三,「戚揚」至「斧小」十二字,為孔穎達疏文。
[35]此句原作「謂民之居者眾也」,據朱熹《詩集傳》卷十七改。
[36]「覯」,宋刊明印本朱熹《詩集傳》卷十七作「觀」,然明正統本、嘉靖本《詩集傳》均作「覯」。以上下文義觀之,作「覯」為勝。
[37]「澳」,《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作「隩」。
[38]此處引文見於《禮記·表記》,亦見於《毛傳》。《表記》作「凱以強教之,弟以說安之」,「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親」。《毛傳》「豈」作「樂」,「弟」作「易」。
[39]「縱」上,《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有「自」字。
[40]「昄,大。章,明」原作「昄,大明也」,據宋刊明印本朱熹《詩集傳》卷十七改。又明正統本、嘉靖本、八卷本《詩集傳》均作「昄章,大明也」,則本書或與明正統本等諸本為同一版本系統,然「昄」下脫「章」字。
[41]「謝氏曰」云云,未見於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下,而見於《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六,實係呂祖謙語。
[42]「三」原作「二」,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六改。
[43]「凱」,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下作「愷」。按「愷」通「凱」。
[44]「朗」原作「明」,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改。
[45]「時之亂」,嚴粲《詩緝》卷二十八作「詩之辭」。
[46]「諫」下,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二十六有「厲王」二字。
[47]「賢者」一句,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下作「則賢者不能相親矣」。
[48]「云」下,《朱子語類》卷八十一有「至『游衍』」三字。
[49]據《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游,行。衍,溢」為《毛傳》語。
[50]「從」下,《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有「視女所行善惡」六字。
[51]「謹」,《毛詩正義》卷十七之四作「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