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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卷第十(第5页)

[17]「時」,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中作「日」。

[18]「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十改。

[19]「旗」,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中作「師」。

[20]「此傳」,謝枋得《詩傳注疏》卷上作「左氏」。

[21]「荆蠻」,《朱子語類》卷八十一作「蠻荆」。

[22]「粟」,據上下文意當作「芑」。

[23]「軝」原作「軧」,據朱熹《詩集傳》卷十改,傳文中「軧」字亦據改。

[24]「文」字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十補。

[25]「鐲」下,《毛詩正義》卷十之二有「相類」二字。

[26]「不」字,據上下文意,疑為衍文。

[27]「左者」至「之右」,《毛詩正義》卷十之三作「之左者之左,之右者之右」。

[28]「两」原作「而」,據《毛詩正義》卷十之三改。

[29]「一」原作「工」,據《毛詩正義》卷十之三改。

[30]據《毛詩正義》卷十之三,「獻」下有「其禽」二字,「於」下有「其」字,當從之。

[31]按,此二句,《毛詩正義》卷十之三作:「《鄭志》答張逸云:『戰有頃數,不能盡其多少,猶公戰場者,不出其頃界,田者不出其防也。』」

[32]「夏苗」,《毛詩正義》卷十之三作「夏田之苗」。

[33]「也」字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十補。

[34]「受」,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九引王氏語作「服」。

[35]「所」字原無,據《毛詩正義》卷十之三補。

[36]「四」字原無,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九引王氏語補。

[37]「髀股外」至「右脅髀」,《毛詩正義》卷十之三作「射左股髀,而達過於右脅髀」。

[38]「常祭在春」,《毛詩正義》卷十之三作「祭之在春,其常也」。

[40]「於」原作「惟」,據朱熹《詩集傳》卷十改。

[41]「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十改。

[42]「攸」原作「收」,據曹粹中《放齋詩說》卷二改。

[43]「版」,《毛詩正義》卷十一之一作「板」。按「版」通「板」。

[44]「詞」原作「辭」,據朱熹《詩集傳》卷十改。

[45]「為」原作「光」,據《毛詩正義》卷十一之一改。

[46]「樹」上,《毛詩正義》卷十一之一及《周禮注疏》卷三十六《秋官·司烜氏》鄭玄注皆有「注云」二字,當從之。

[47]「叶」原作「又」,據朱熹《詩集傳》卷十改。

[48]「火」,《朱子語類》卷八十一作「光」。

[49]「斯」原作「則」,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九改。

[50]「姜」,嚴粲《詩緝》卷十九作「賢」。

[51]「朝」字原無,據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卷十九補。

[52]「全不發露」,《朱子語類》卷八十作「全然不露」。

[53]「洗」,王符《潛夫論》卷四作「治」。

[54]「濯」下,王符《潛夫論》卷四有「錦」字。

[55]「功」原作「力」,據王符《潛夫論》卷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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