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社会认识论的思想意义
一、社会认识论的基本评价
如前所述,社会认识论是关于知识的社会维度的研究,它常常被误解为“社会知识”或“关于社会的知识”,需要指出的是,后者在更多场合下指称那些社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和客体的研究,而我们希望传递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即知识在其本性上是社会的,它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不可避免的是基于社会的,因此即使是自然科学本身也同样是一种社会知识。按照这样的概念,对规范的社会认识论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简要的评价。
第一,在本体论意义上,社会认识论的探讨对象是集体性知识,其所关注的是集体性信念与组成集体的个体成员所拥有的信念之间的区分,以及集体知识、集体辩护与集体理性。这个层面的探讨意义就在于:首先,它说明了建构知识以及证据标准的主体并不只是传统个体认识论的认识主体,集体同样是知识的制造者;其次,它合理地探讨了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design)问题,由于许多的认识论任务并不是由个体来完成的,而是依靠许多成员的集体,如专家小组、委员会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集体的认识论表现与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第二,在认识论意义上,社会认识论所思考的不仅仅是能够进入主体认知状态进行因果解释的社会因素是什么,更多的是能够将信念改造成知识的社会因素,使信念得到辩护的社会因素是什么。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深入剖析,我们就可以了解知识或信息进入人们的视野时所携带的内容绝不仅只源于理论本身,更多时候无形的社会因素和社会互动在发挥作用,而这正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核心所在。
第三,在方法论意义上,社会认识论吸纳了其他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于自身的研究。例如,以概率学为主的数学研究方法和贝叶斯定理,主要用于检验社会实践的求真价值;以语言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以修辞为主的方法来解决知识的话语问题;以信息经济学为主的研究方法来探讨社会认识论研究中的一些特殊领域和主题。
第四,在伦理学意义上,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成果直接促进了许多伦理标准的辩护。这些标准就包括:科学家不能够编造数据和结果,应该共享信息、数据、理论和技术;科学家应该试图决定他们的研究的社会后果并将这一结果告知公众,科学家应该尊敬并信任他们的同事,等等。在这些伦理标准中,信任问题尤为突出,科学中的合作是一场博弈,其结果是一种合作人员的共赢,这个伦理标准就要求研究人员信任他人的同时杜绝欺骗性行为,因此谨慎的合作规则及对他人的信任和尊敬,会使科学团体长期受益。将伦理学引入社会认识论,无疑使其具有了伦理的维度。
第五,在政治学意义上,社会认识论关注对科学的管理以及科学政策的制定。尽管哈贝马斯没有使用社会认识论这一名字,但是他的理想语言情景(idealspeechsituation)事实上就是一种社会认识的工具,其实质就是一种在民主的目标或约束下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的认知与认识之中。而社会认识论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富勒始终强调对科学进行管理,将社会认识论看成是科学政策的研究,并与民主的目标相联系,这样的社会认识论就是“致力于恢复学术领域中失落的空间,致力于公众领域中科学的民主化”[33]。
二、当代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意义
社会认识论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实践取向,一方面扩大了认识论的研究范围,特别是引入了历史—文化视野中的社会因素,来看待知识的生产、创造、发明和传递;另一方面确定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认识研究界限,廓清了自然化认识论和社会认识论的承继关系和理论转变,引入了知识获取的还原主义和反还原主义的路径之争,在保持认识论规范性的特点的基础上,采用和借鉴了来自其他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语言学的研究成果。这样不仅在哲学层面上细化了认识论的研究本体,明确了认识论的研究领域,丰富了方法论的研究手段。尤其是在中国知识语境下,对于理解科学的社会实践,拓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内涵,促进社会科学哲学的学科建制化,具有非常显著的时代特征和实践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认识论的发展,促进了“社会”概念的界定和深化
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社会概念的理解,不同的社会概念,必然会导致社会认识论的不同。依据对社会的理解程度以及理解方式,社会认识论领域出现了以下四种“社会”概念:
(1)早期知识社会学的“社会”界定。19世纪到20世纪初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及以韦伯、曼海姆为代表的知识社会学,“社会”主要代指外部环境,社会因素更多时候与各种不同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如阶级利益、政治利益或与现存世界相关联的利益。在这样一种“社会”界定之下,毫无疑问,理性的对立面就是社会,而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获得真理的最优途径,故这一时期科学是绝对自治的,科学知识不能以社会性来解释,科学也不可能渗透这种社会因素,科学的特殊认识论地位决定了它处于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之外。
(2)引入科学家个人利益、职业利益的“社会”界定。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发展,特别是强纲领的出现,许多人把科学家的个人利益,如追求更大的信誉度引入社会概念中,而不再是阶级利益。这种界定普遍认为,受个人利益影响的科学家并不会偏离对理性与真理的追求,这就超越了早期的科学和社会之间的严格对立。不少社会认识论者都论述了职业利益与真理追求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比如,凯彻尔认为纯认识论的、利他主义的科学家并不能保证认知劳动的合理分配,只有认识上受污染的科学家才能做到。
(3)人际关系(inter-individualrelationships)的“社会”界定。这种界定完全把社会超越于政治、阶级和利益之上,将社会视为宽泛的个体及个体间的互动,而影响个体信誉状态的个体间互动就是一种社会—认识的关系。这样的界定完全脱离了早期的认识,科学不再处于社会性的研究之外,而是将静态的、积累的自然知识和变化的、独特的社会文化知识融为一体。因此,个体之间广泛的交流与互动成为社会认识论的主题。许多本质上具有合作性质的事业,包括科学,成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对象,而社会认识论也成为一种科学知识、科学政策的元理论研究。
(4)集体状态和集体知识的“社会”界定。随着社会认识论的发展,社会的界定不仅仅局限为人际关系,而是各种具体的合作性集体。这些实体具有社会性的方式就在于它们是信念的承担者,从而使得集体成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目标,提出了集体信念的“总计”原则,即一个集体的多数成员或全部成员相信命题P,那么这个集体就相信P。从这一角度来看,集体成为知识或辩护信念这样的认识状态的承担者。这样的集体是信念知识的主体,社会认识论成为对具有集体状态、集体知识的实体的研究。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社会认识论者选择了开放的社会概念,使得不同的社会概念产生出独特的社会认识论,而随着对“社会”概念认识的细化,研究的角度逐渐由外及内,研究内容也就由非实体的关系转化为信念状态的承担实体。
2。社会认识论的发展,明确了认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
自古希腊时代起,认识论就定位在“什么是知识,我们如何获得知识”之上。柏拉图对知识的解答为“知觉就是知识,真的意见就是知识,真意见加逻各斯就是知识”,他不仅把人的感觉及真意见看成是知识,最重要的是知识需要理性的支持。对真理、对真知识的追求从此就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
近代认识论,尤其是以笛卡儿为代表的理性论更多的是把孤立的个体作为知识的主体,而认识论就转为试图分析或指导孤独的认知者的努力,个体认知者通过感觉、记忆和推理,从而获得真知识形成真理。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论则把知识划分为直觉的知识、证明的知识以及感觉的知识,把知识视为表明两个观念之间是否一致的关系的知觉。这样,知识要么局限于个体范围,要么把一切知识源于经验,混淆了知识本身与知识标准的区别。
20世纪50年代之后,认识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认识论脱离了规范性质走向了描述性质,认识论经历了心理学与认知科学的自然化转向;另一方面诸如社会建构论、后现代主义、实用主义以及文化研究等学术思潮的兴起,挑战了传统哲学观,弱化了传统认识论的规范性质,对以追求真理为诉诸的知识论持普遍的怀疑主义和批评态度。伴随种种对现代性的批判,认识论逐渐失去了在哲学中的地位,沦为一种简单的对知识的描述,以及从具体科学的认识活动中阐明认识的合理性,而真理也被各种各样的建构和批评驳斥得体无完肤,甚至在罗蒂那里完全被消解,真理不再是符合,而仅仅是有用,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工具,就像人们认识世界的其他工具一样。
20世纪晚期,社会认识论兴起,采用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不仅将研究领域定义为传统的认识领域,而且拓展为知识生产的政策制度研究。与此前的认识论研究相比,它突出地表现为两个特点。第一,扭转了之前自然化认识论重描述轻规范的性质,重新将真理定义为认识论的目标,这样知识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弱意义上的真信念。而社会认识论的关注点在于寻求哪一种实践会对知识产生相对有利的影响,真理不再是有用而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目标,从而重新诠释了“什么是知识”这一古老的问题。第二,突破了认识论长期以来局限于个体范围的认知状态,把知识的研究范围扩大至社会领域。首先,它突破了近代以来认知活动的主体为认知个体的限制,关注于不同认知能力、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所构成的领域,从而对认知主体之间的深度合作以及知识生产的互动本质做出了清晰定位。其次,它突破了古希腊开始只视陈词为人际间的社会资源,而不是稳定知识来源、可靠知识来源的桎梏,在确立了陈词的地位和作用之后,陈词就与感觉、记忆、推理一样成为了知识的主要来源,从而使认识论脱离个体范畴而进入社会范畴。
综上所述,认识论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哲学的发展史,它折射出了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哲学的思辨、理解和定位。如果说认识论的自然化是哲学家对认识论发展的一种进步及突破,那么社会化的认识论就是在此之上的一种更新和回归,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递进,它在坚持认识论的规范内核的同时,又突破了传统的束缚,在自然化的基础上不仅将认识论的发展与自然科学结合起来,同时也与新兴的各门社会科学紧密相连,在新的哲学时代中显现出研究的合理性和研究意义。
3。社会认识论的发展,使得哲学方法论丰富和多元化
纵观当代哲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发展,始终存在着对社会科学的不同理解,因而形成了“实证化”与“人文化”两种相距甚远的研究思路和发展取向,它们表达着对社会认识的不同理解,或者表达着不同的人文社会科学观。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二者之间是不可调和与对立的,相反,社会认识论研究中,以概率学为主的数学研究方法,以及以修辞学为主的语言学研究方法,成为有效的研究手段。
在社会认识论中,以戈德曼为代表的受过分析哲学训练的哲学家,很多时候采用了数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建立模型及统计概率得出结论,其中最常用的就是贝叶斯定理的使用。在戈德曼的《社会领域中的知识》一书中,他明确表示,通过依赖贝叶斯定理,我们确定陈词的实践可以得到改善和提高,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在应用了贝叶斯定理之后,推理者的求真价值(v-value)与未使用之前预期值相比要更高。很显然,对于以真理为目标的求真认识论来说,这种概率学的方法非常富有成效,由此,对某种实践的考察就无需直接通过经验观察,而更多时候可以根据理论思考来决定。
另一方面,以富勒为代表的哲学家采用了语言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使用了以修辞为主的方法来解决知识的话语问题。富勒反对传统的知识“会话”模式,并拒斥了长期以来把知识设想为“仓库”式的模型。在经典认识论中,知识被看成是累积的,并能够在不同的语境中得到保持的。与此相反,富勒认同一种知识“生产—分配”的模型,不仅将知识看成是能够为个人所拥有的,而且它是在生产和分配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这样,知识就是经济生产过程,而知识政策就是指导这种过程的“预算”。“正是处于这种‘经济化’的过程中,知识生产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拥有更多的知识,而他人拥有的则更少。因此,在知识生产管理中,关键问题并不是如何积累更多知识,而是如何能够更为公平地重新分配。”[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