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理赔
在保险经营中,理赔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体现。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理赔就是这一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
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接受损失通知书、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给付保险金、损余处理及代位求偿等步骤。
4。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项所有者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主要包括购买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银行存款、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5。2。3中国的保险公司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迅速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整顿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跨入了一个新时代。由于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1958年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这一停就是二十年。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196个代表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最核心的变化体现在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突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三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加快。到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9家,兼业代理机构14。4万家,营销员279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274。66亿元,同比增长10。8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4。78%。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63。32亿元,同比增长21。78%。
截至2009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1万亿元。净资产3904。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7。4亿元。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发行H股。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启动。
5。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5。3。1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所谓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由于各国金融体制的不同,信托机构在各国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称之为信托银行,有的称之为信托公司,有的则列为商业银行的信托部。在我国,信托机构被称作信托公司。
信托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能:一是财产管理职能。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为经济主体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相对于较为简单的委托代理制度,信托以其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更高的独立性使其更易于大规模商业化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代人理财”的信托机构也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二是金融职能。金融职能是信托机构必然的、最主要的衍生职能。随着现代社会货币程度的不断加深,交由信托机构行使财产管理职能的财产也日益增加,并越来越以货币资产为主。信托机构管理运用这些货币资产所采用的方式和业务(如贷款、购买有价证券或者投资于某些行业)都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金融职能由此衍生。三是社会中介与咨询职能。社会中介与咨询职能是通过信托机构的“财产管理”职能衍生出来的,或者信托机构作为“非存款货币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一种职能。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信托机构在处理信托业务中,必然要成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业务的交易方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信托机构自然而然地发挥社会中介和咨询职能。
由于信托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信托业务可以变化出多种形式,其基本种类如下:①个人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机构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信托机构为自然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针对个人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个人信托业务种类繁多。目前开展比较广泛的有合同信托、遗嘱信托、财产监护信托及人寿保险信托等。②法人信托业务。法人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以法人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专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对于一般的财产管理,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并无很大差异,比较有特色的法人信托业务主要有抵押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③此外,信托机构还经营一些介于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之间的业务和其他信托类业务,比如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公益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MBO信托等。
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没有信托机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97年成立。此后由于定位不准,我国的信托业走上了“不断发展、不断整顿的道路”。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机构逐步走上正轨。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来,我国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准确,新办法支持和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主营业务即信托业务,推动信托公司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和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信托业各项财务指标呈现超常规发展,进入高速成长时期。到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信托公司54家。截至2009年11月,全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9000亿元。
5。3。2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是指只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并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不转让其处分权的交易行为。现代租赁业务按性质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金融租赁公司是以经营融资性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租赁设备的企业定期向金融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企业可以支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货价将设备“留购”,亦可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
5。3。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国际上,农村信用社属于合作制。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有以下差异:一是股份性质不同。商业银行的股份属于投资性质,股东入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分红。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一般称为股金或资格股,属于合作性质而非投资性质。社员入股主要是为了取得社员资格,为了获得信用社提供的贷款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不仅仅是为了分红。二是组织形式不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总分行制。它在大城市设立总行,然后由上而下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从个体来讲是单元制,从整个体系来看则为联合制。农村信用社由基层信用社自下而上入股设立联合组织机构,上级机构为下级机构所拥有,最终为全体社员拥有。三是投票权不同。商业银行是资本的联合,其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或其他管理决策的投票权,以股东投入的股本多少为标准,一股一票。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人的联合,其社员无论入股数量多少,均人人平等,一人一票,现在有的农村信用社实行一人多票,但有最高票数的限制。四是股东范围和服务对象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其入股对象没有明确的限制,因而其股东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也没有限制,服务对象与入股者往往不一致。农村信用社则着眼于互助互利,其入股对象限于同一社区,而且以农户为主。服务对象以社员为主,与入股对象基本一致。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差异很大,因此不宜统一按合作制来进行规范与改革。2003年开始,我国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有农村信用社4965家,农村合作银行163家,农村商业银行22家。
2006年12月,针对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两年多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试点机构运行平稳、风险可控、服务良好。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10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91家,贷款公司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已开业的107家机构共吸纳股金41。2亿元,吸收存款64。6亿元,贷款余额34。2亿元,96%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型更加多元化,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鲶鱼效应”初步显现,试点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改善。
5。3。4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一种在规定范围内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法国,其后美、英等国相继设立,其主要业务有发放贷款、投资、经营耐用品租赁和分期付款的销售业务等。当代西方财务公司的业务已大大拓展,几乎与投资银行无异,在消费信贷、企业信贷、财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财务公司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它的全称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较大的财务公司有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84家。
我国财务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运用限定在集团内部。我国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签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借款。
我国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监会监管,在行政上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3。5政策性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