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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与规制 市场化视角的社会服务模式重塑(第2页)

准入规制。社会服务市场化中由于市场和竞争的不完全性,政府为保证社会服务的效率、质量以及成本,而制定具体的进入社会服务竞争的规范和标准,凡达到准入标准的事业单位、私人企业、非营利组织及个人都可以进入社会服务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反之,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则被限制在外。通过进入规制可以减少不充分竞争,防止过度竞争及不正当竞争,确保社会服务市场化的有序运行和服务的有效提供。其主要方式有:许可制、注册制和申报制等。

投资规制。在社会服务市场化中,服务主体偏好于投资有盈利能力的服务项目,而不太愿意投资纯公益性的服务项目,在某些服务项目上形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从而导致社会服务浪费资源和产品供给结构的不均衡。因此,政府通过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凭单制等方式对社会服务竞争中的资金投入的方向、数量、方式等进行规范和控制,以达到既鼓励服务主体积极投资,满足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又防止竞争中的过度和重复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之目的。

价格规制。主要是对社会服务市场化中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进行控制。社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性(典型的高固定成本、低单位边际成本),不能完全市场化的边际价格定价方法,相关的定价需要进行一定的加成和管制,限制服务生产者制定垄断高价,形成科学合理有利于公民消费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而达到社会服务的有效供给。

服务质量规制。社会服务的本质属性是公益性,市场竞争中应保证社会服务的质量,要构建科学的服务质量绩效评估机制和服务问责机制。作为社会服务生产者的私利与社会服务本身的公利之间博弈必须建立在公正、独立、合理的评估和问责机制之上。重点对社会服务收费合理性和合规性、成本效益、公民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同时,对社会服务中违法、违规,危及公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问责。

(三)构建竞争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在社会服务中,政府规制有存在的正当性,但“我们也必须提防政府失灵的情况,即政府引起病症或使弊病更加严重”[14],过度规制或规制缺位都会影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样,竞争对于社会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和竞争不充分也会导致问题丛生。因此,关键不是到底要加强还是放松甚至解除规制的问题,而是如何规制,应该规制什么;也不是要不要竞争的问题,而是如何开展竞争,并形成有效的竞争。解决竞争与规制“悖论”的核心是在社会服务中取得竞争和规制的平衡,合理界定竞争与规制的度,找到二者形成有效协调的均衡点,也即社会服务达到有效供给点(如图3所示)。

图3竞争与规制动态关系曲线及平衡点

如何在政府规制与竞争之间找到均衡点,达成二者的平衡,需要我们以社会服务有效供给为基点,探索适合国情的社会服务竞争与规制的平衡机制。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

静态平衡机制。静态平衡,指“一种基于法的规定性而在权力结构和功能上表现出来的均势状态,其特点是,如果没有外界约束条件(边界条件和初始条件)的改变,其平衡状态具有超越时空的稳定性。”[15]社会服务竞争与规制静态平衡首先应从宏观社会职能着手,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法定职能边界,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政府与市场各自权力和职能的结构体系。实现从现阶段“强政府、弱市场”失衡格局向“强政府、强市场”平衡格局转变。其次是规制机构的科学设立,以科学规制、服务有效供给为目标,从机构规格、人事关系、经济来源到制约手段对规制机构进行彻底的制度创新,并通过立法保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最后是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竞争进行规制的方式和途径,创新规制形式,细化规制内容,包括外包、招标、购买等相关规定及配套设施的健全,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社会服务信息公开,让社会服务竞争和规制在阳光下进行。

动态平衡机制。是一种基于静态平衡而在社会服务竞争与规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相互协调和制约态势,其特点表现为,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突破约束条件,则必然引起另一方的“外力”介入,使其在改变初始条件的情况下不至于突破边界条件,即使突破边界条件,也能够对其进行控制,使其回归到边界条件以内,从而实现社会服务的有效供给。现实中的竞争与规制平衡都是在规制者和竞争者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的,有效达致动态平衡,必须讲求规制的艺术,包括适时规制、适向规制、适度规制。首先,适时规制要求规制机构能够在任何市场竞争需要的时刻进行规制,这就要求规制机构及规制人员具备准确、真实的信息。其次,适向规制要求对竞争的规制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上行使。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求规制的范围要适当;其二是确保规制行为不能成为部门寻租的手段。再次,适度规制要求规制只是对市场竞争的宏观调控而不是替代。建立具体的、刚性的、可操作的社会服务竞争规制程序,“缺乏程序支持的规定只具有宣告意义,不具有实质的和制度层面上的效果。”[16]应从程序上明确规定规制机构和社会服务竞争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制约机制,防止规制权力的滥用,提高规制和竞争运行过程的规范性。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市场化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健全社会服务市场化的监督机制,构建体制外监督主体全程参与通道和意见转移通道,形成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社会服务市场化监督体系。

[1]王刚,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秦国伟,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李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实习研究员。

[2]倪明胜:《社会服务概念辨识与路径优化》,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2)。

[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2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4]周荣胜:《解构的双重性》,载《哲学研究》,2005(4)。

[5]于小千:《管办分离: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162页,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

[6]赵立波:《事业单位社会化与民间组织发展研究》,286~287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7]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Lawrenesahompson,PubliagemeheTwenty-Firstrury。Stamford,ecticut:JAIPressInc。,1999,p。32。

[9][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63~6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0]赵立波:《事业单位社会化与民间组织发展研究》,3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1]RonaldH。Coase,TheLighthouseinEialoflawandEics,1974(2)。

[12][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45页,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

[13]余晖:《管制与自律》,235页,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14][美]保罗·萨缪尔森等:《经济学》,79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15]张国庆、杨建成:《信息公开与权力平衡:新时期中国政府有效监督的现实路径》,载《天津社会科学》,2009(3)。

[16]刘晔:《理性国家的成长——中国公共权力理性化研究》,171页,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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