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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第4页)

[27]同上。

[28]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9]徐祥明:《从立法目的看中国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晋阳学刊》2014年第6期,第117页。

[31]参见高利红、周勇飞:《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中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54页。

[32]参见《环保法修改紧锣密鼓“有限修改”渐成新共识》,《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年第6期,第49页。

[33]2012年12月20日,在“《环保法》修改思路专家研讨会”上,王灿发教授建议《环境保护法》总则须明确突出“环境优先”“风险防范”和“不得恶化”三个原则。参见杨朝飞:《通向环境法制的道路:〈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研究报告》,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34]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35页。

[35]参见竺效:《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10页。

[36]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12页。

[37]参见高利红、周勇飞:《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中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55页。

[38]徐祥民教授认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2014)》在立法目的条文中加进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八个字,还把《环境保护法(1989)》第一条中的,但这样的修改并未构成对《环境保护法(1989)》立法目的条文的实质性改变,与学界提出的修改建议存在根本性差异。从字面上来看,它大大淡化了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者之间,按照中国立法的表达习惯,后者是最后目的,更具目的特性,而前者则是次级目的,甚至是实现后者(目的)的手段。”由此提出了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立法目的。参见徐祥明:《从立法目的看中国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晋阳学刊》2014年第6期,第117页。

[39]王长征、刘毅:《经济与环境协调研究综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3期,第32页。

[40]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41]参见蔡守秋:《析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44页。

[4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73页。

[44]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十八大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三个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45]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46]同上书,第16页。

[47]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11-12页。

[48]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11-12页。

[49]竺效:《基本原则条款不能孤立解读》,《环境经济》2014年第7期,第20页。

[50]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12页。

[51]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调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的责任条款有5条,分别是第59至第63条。

[52]金砖国家(BRICS),又称“金砖五国”,“是指五个主要的新兴市场,分别为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其人口和国土面积在全球占有重要份额,并且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参见张远鹏:《印度尼西亚:浮现中的“金砖第六国”——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的印度尼西亚经济及前景展望》,《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2年第6期,第81页。

[53]虽然各金砖国家环境主要立法的形式不同,但为了表述上的简洁,本文以下统称为“环境基本法”。

[54]巴西法令1983年6月1日第88351号法令第1条第1款,参见http:hu。edu。article。asp?id=2840,2015年9月19日访问。

[55]SouthAfrialEalMa107of1998,Preamble:“sustairequirestheiionofsoiviroorsintheplanioiooedevelopmeaions;”“secureecologicallysustaiauralresourceswhilepromotingjustifiableeidsocialdevelopment;”http:ipolexe。jsp?file_id=201087,accessed:201547。

[56]参见杨翠柏:《印度环境法》,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3-16页。

[57]参见马骧聪译:《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58]本文推断印度环境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立场是环境保护绝对优先,而不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由于印度环境法中没有直接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调整,而该法中规定的相关制度如工业活动限制区域制度、检查制度、发布关闭、禁止或管制任何工业、作业或工序指示制度、禁止和限制工厂的选址及不同地区作业和工序的开展等,都是对经济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即通过限制经济活动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另外由印度为了环境保护而发展利益放弃了萨伦河谷(SilentValley)的水力发电厂项目的事件也可反映印度在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时采取弃发展重环保的倾向。参见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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