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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第3页)

《印度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6年,其立法目的并未明文提及保护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而涉及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也基本上是行政命令与控制式的。纵观印度环境法,该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其环境治理、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也都是行政控制式的,其中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均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之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印度环境法侧重于环境问题的治理与污染防治,对环境与经济关系问题的调整是通过对环境进行单方面调整进行的,即在面临环境与经济双重困境时,依据印度环境法的规定将会选择保护环境而牺牲经济发展。[58]由此可以推测,印度环境法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处理上采取了绝对环境主义的立场。

南非《国家环境管理法》制定于1998年,根据其立法目的中规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有计划的整合与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知,南非《国家环境管理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也可表述为“协调关系”。与巴西环境基本法相似的是,南非环境基本法也未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性进行区分,但相较于巴西环境法南非环境基本法的进步之处在于将“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于其环境法的始终。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制定于2002年,其立法目的条款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简而言之就是要以“保障平衡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为手段来保障生态安全。结合《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其他相关的条款分析可知,俄罗斯环境保护法注重对经济的调整,其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以及违法责任都涉及对环境与经济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经济社会活动来达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目的。该法基本原则条款中规定了经济活动生态危害推定原则、经济活动考虑自然与经济特点原则、自然保全优先原则、经济活动影响环境的容许度确定原则、减轻经济活动不良影响原则以及经济活动禁止性规定等都表明俄罗斯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平衡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基础上,以环境保护优先。因此,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可以表述为“协调关系,环境保护优先”。另外,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的环境基本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可概括为“协调关系,环境保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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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金砖国家环境立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趋势[59]

因此,金砖五国不同时期制定的环境领域的主要立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依次为协调关系(a点)-环境保护绝对优先(b点)-协调关系(c点)-协调关系,环境保护优先(d点、e点),形成图1所示的相对位置关系。排除印度环境法绝对环境保护主义理念,从金砖五国环境主要立法的发展趋势可知,金砖五国环境主要立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大体是由单纯的协调关系到协调关系结合环境优先发展的,未来也将继续在协调关系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优先为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一趋势正是与绿色发展理念相一致的。另外,由表3可知,金砖国家试图通过环境立法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与违法责任等方面对环境与经济问题进行调整,都或多或少地将具有与绿色发展理念相类似元素或思想的部分内涵予以法律化,但较少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加深入的调整,没有通过立法完整地表达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内涵。而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则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即环境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环境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组成和发力点,同时对这种新型的“协调关系”配以立法目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绿色发展法律制度及违法责任,这种新型立法模式和技术有利于全面保障在这一协调关系中环境保护的优先性,以最终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通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可见,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调整技术是符合金砖国家环境法立法趋势的。

综上,笔者认为,绿色发展理念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当代化、具体化、中国化,是新时期我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绿色发展理念的法律化。环境立法是我国实践绿色发展理念法律化的急先锋。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法中的真正确立和贯彻不能仅仅停留在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之完善上,更需要通过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策略、保护优先等环境法基本原则、实现绿色发展的具体法律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机组成的系统化的新型立法模式,来保障绿色发展理念得以全面落实。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在确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问题上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创新是符合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的,更为中国探索适应本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提供了立法经验。

[2]刘洋:《生态文化与“两型社会”建设》,《文史博览(理论)》2012年第5期,第31页。

[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参见蔡守秋:《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第27页。

[4]参见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0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绿色发展与创新》,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5]萨拉格丁认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在哲学上很有吸引力,但是在操作上有困难。参见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6页。

[6]同上书,第25页。

[7]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0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绿色发展与创新》,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8]赵建军:《中国绿色发展之探析》,载赵建军、王治河:《全球视野中的绿色发展与创新: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模式探寻》,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9]《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理论建设》2003年第5期,第2页。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11]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12]参见刘伊生:《绿色低碳发展概论》,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13]赵建军:《绿色发展: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路径》,载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绿色发展——全球视野与中国抉择》,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65页。

[14]参见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习近平谈“十三五”五大发展理念之三:绿色发展篇》,http:。20151112c385474-27806216。html,2015年11月12日。

[15]2013年9月7日,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问题时指出:“中国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参见新华网,《习近平发表重要演讲吁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09月07日,http:。20130907c64094-22841981。html,2016年1月11日访问。

[17]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参见《习近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人民日报》2013年05月25日,第1版。

[18]习近平27日在浙江召开华东7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指出:“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既是理念又是举措,务必政策到位、落实到位。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参见《习近平:抓住机遇立足优势积极作为,系统谋划“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报》2015年5月29日,第1版。

[19]竺效:《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完善》,《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31页。

[20]同上书,第33页。

[2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页。

[22]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23]同上书,第92页。

[24]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25]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26]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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