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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包容性法治02(第4页)

[65]参见许勤:《自主创新政策初见成效,创新型国家建设任重道远——2007年我国自主创新发展分析》,《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5期。

[66][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67][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变迁理论刚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68]参见贺卫、伍山林:《制度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69]参见[美]劳伦·勃兰特、托马斯·罗斯基:《伟大的中国经济转型》,方颖、赵扬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9-339页。

[70]参见[美]达龙·阿西莫格鲁、詹姆斯·罗宾逊:《国家衰败的十个原因》,张胤昺译,http:。aisixiang。data55209。html,2013年1月6日访问。

[71]参见林毅夫:《繁荣的求索——发展中经济如何崛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72]DaronAesRobinson,WhyNationsFail:TheinsofPower,Prosperityay,p。333。

[73][美]布鲁斯·布恩诺·德·梅斯奎塔、希尔顿·L。鲁特:《繁荣的治理之道》,叶娟丽、王鑫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74]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是指国家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成本显著提高,但在科技创新、教育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等方面,仍然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参见蔡昉:《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探寻中国未来的增长源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75]“国进民退”是自2002年开始在中国经济增长周期中出现的频发现象,具体是指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导致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或被迫退出,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干预或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参见蔡昉:《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探寻中国未来的增长源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76]参见韦森:《大转型——中国改革下一步》,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77]同上书,第43页。

[78]经济日报评论员:《凝聚改革新共识》,http:theory。people。。20130106c40531-20105294。html,2013年1月6日访问。

[7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80]参见包心鉴:《政治体制改革: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选择》,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中国改革报告20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

[82]新华社评论员:《尊重实践创造,搞好顶层设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重要讲话之五》,http:neolitics2012-1216,2013年1月6日访问。

[83]参见江平:《宪政与社会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

[84]参见吴敬琏:《建立法治、推进民主和实行宪政》,《财经》2012年9月3日。

[85]参见华炳啸:《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进路与顶层设计》,http:。。ail。php?id=686,2013年1月6日访问。

[86]参见萧功秦:《超越左右激进主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页。亦有学者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宪法开始,因为宪法是一个社会敏感的问题,或者说牵动到体制的一个关键的问题。我们要搞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该从宪法开始,参见江平:《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从宪法开始——在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成立仪式上的致辞》,http:。aisixiang。data40693。html,2013年1月5日访问。还有学者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角度论述宪政化的必要性,认为中国政体改革的历史也同样表明先着重建设宪政和法治、再大力发展民主的模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稳妥,人民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在宪政和法治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就可以放心大胆、勇往直前地推进民主,参见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87]参见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3-438页。

[88]参见蔡定剑、王占阳:《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89]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25页。

[91]参见张千帆:《让司法塑造民族理性》,《财经》2012年第22期。

[92]参见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6页。

[9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司法改革》,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94]例如,有学者认为司法独立受到潜在的非难,司法目标偏离公平正义,司法手段趋向调解化等。参见周永坤:《回归司法本真——后十八大时代司法如何改革》,《财经》2012年第22期。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在于,中国法学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期待过高;中国司法实践界也对自身的法律权威与社会权威、法律实践操控能力,以及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法律与司法需求的能力过分乐观,以致应接不暇而疲于在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方面艰难周旋,尴尬不已。参见姚建宗:《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反思》,《财经》2012年第22期。

[95]参见卓泽渊:《法政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251页。

[96]参见秦前红:《维稳压力下的司法和民意》,《财经》2012年第22期。

[97]“新权威政体”是指即包含当代民主的成分,也有中国传统的权威成分,是一种变动状态的过度政体,是一种“双重模拟政体”:它实行的任期制、弱两院制和各种各样的选举,是对民主制度的模仿;它实行的准接班人制度、中央集权制度以及最高领导职务不受弹劾和质询的惯例,是对中国传统权威的模仿。参见蔡定剑、王占阳:《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98]参见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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