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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第1页)

本章小结

财产性权益是保证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土地流转是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家对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关注和推进,近年来我国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速度和规模不断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亦得到国家的鼓励。列宁曾指出:“实践先于理论,实践高于认识”[48]。笔者在结合自身实地调查和众多学者全国各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保护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流转的运行从宏观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从微观上为农民带来了流转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和工资等多重收益,在解放农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不管农用地流转还是建设用地流转,不管农民自发形成的流转还是行政主导的流转,其中都还存在着财产性权益流失的现象。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财产性权益的流失主要有土地多样流转形式下财产性权益的流失、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中财产性权益的流失和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财产性权益的流失三种形式。具体内容则表现为土地流转后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丧失、土地上就业的丧失和土地收益的丧失。

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流失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上关于农民土地权利体系的内容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在于多方主体与民争利的情况下行政权能的错位。基于此,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保障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落实。一是完善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体系,完善农民集体的法人结构,使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化;在民法体系内完善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内容,切实保障立法中的权利转变为实践中的权益。二是确保行政权在土地流转中职责的回归,保持行政权在土地流转中的“有限政府”态度;将行政权从直接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抽离出来,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公平分配;通过对农村和农民提供财政支持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和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解决农民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的后顾之忧。当然,对土地流转(尤其是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第三方主体的权利确认和保障也是极为重要的。经营者权利的保障是农民权益得以持续性保障的前提。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使农民真正享有基于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土地红利,确保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落实。

[1][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段正梁、张维然、叶振飞:《论土地价值的内涵、来源及其特殊性》,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3]郝寿义:《论社会主义土地的经济属性》,载《南开经济研究》,1987(4)。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刘凤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与“三农”问题》,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6][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3~8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7]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在法律层面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一般的理解,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抵押从未受到法律的禁止。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在事实上已经随着房屋的流转而发生了实际流转。从这样的制度设计看,目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依然采取一种较为暧昧的态度。

[8]刘武俊:《为私有财产权申辩——解读对私有财产的“傲慢与偏见”》,载《社会科学论坛》,2003(5)。

[9]张金明、陈利根:《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体系重构》,载《中国土地科学》,2012(3)。

[10][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王晓冬译,49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11]于建嵘:《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的》,载《经济管理文摘》,2007(24)。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20~2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3]于海涌、丁南:《物权法》,2~16页,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该书对物权的几个属性作了分别说明。对世性: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支配性: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权利。排他性:一个客体之上如果已经存在一个物权,则此权利具有排除其他物权再行成立的法律效力。优先性: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追及性:物权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均可追及客体之所在而支配客体的效力。物上请求性:权利在面临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权利人能够请求恢复原状态以防止侵害。公开性:公开展示权利变动情况,从而使第三人知晓。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71条:“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7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16]张晓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回顾和展望》,载《学习与探索》,2006(5)。

[1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4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8]陈学法:《土地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变革》,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2)。

[19]刘润秋:《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基于利益协调的视角》,62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20]杨光:《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同创新高》,载《农药市场信息》,2011(1)。

[21]陈淑琴、张秉润:《尤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与思考》,载《当代农村财经》,2015(1)。

[22]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96~9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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