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教育投入需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
财政性教育经费不足是教育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袁连生从政府效用角度进行分析发现,政府治理结构不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经费负担责任划分不合理,则是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35]
袁连生认为,在中国,政府是财政支出的实际决策者,其目标是政府效用最大化,因此,政治稳定、经济增长等考核地方官员的指标成了地方政府支出的优先事项。而教育支出短期内产生的效用则大大低于政治稳定支出和经济增长支出,因此,在地方为主的教育财政体制中,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达到合理的水平就在情理之中。同时,各级政府教育经费负担责任划分不合理,又降低了政府教育经费的总水平。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至今未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财政转移制度,县、乡政府财政责任与财政能力不匹配的问题非常突出,这更加剧了我国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提高教育投入,必须完善政府治理结构,改革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方式,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教育经费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均衡省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能力,并承担各级教育的学生资助经费和高水平大学经费的供给。省级政府的责任是统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承担省属高校的经费供给,建立规范的县级单位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承担一半以上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区域内各县区的基础教育财政公平。县级政府的责任是承担部分基础教育经费,统筹管理省级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通过规范的以公平为导向的学校拨款制度,保障县区内基础教育学校间的财政公平。
2。提高教育投入需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力度和问责机制
在当前“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下,各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义务教育发展更是千差万别,一刀切、齐步走显然不符合实际。如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强化政府责任、发挥统筹作用?必须改革政府教育管理体制,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力度,建立省级政府教育管理问责机制。
《纲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旨在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
省是我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是相对独立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单位,省级政府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资源调配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实现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统筹管理。同时,省域内教育体系又相对完整,而我国省际间经济、社会、教育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力需求结构、教育发展目标、办学条件标准和经费支撑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异,加强省级教育统筹,有利于各省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有利于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于省级政府的重要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将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列为三大类改革之一,成为深化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3。4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为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构筑和谐设计的基石。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促进教育公平”摆到突出位置,并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1。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受教育者权利的需要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在实践中将教育公平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保障受教育者在教育领域内真正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法律条文赋予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权利平等的形式化,无法保证一种实质的平等,甚至形式平等的背后,恰恰是实质的不平等。[36]因此,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保障受教育者在实践中真正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以“教育公平”作为法定伦理框架,评价并不断影响改善教育相关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教育法》为根本、相关法律为依据、教育行政法规、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践中,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也表现出了一些不足。因此,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教育基本法、教育部门法等进一步完善。
构建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打破现有教育利益格局,彻底贯彻教育公平的理念,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当前,教育领域利益格局呈现多样化、不均衡态势。如不同地区教育发展不公平、城乡教育发展不公平、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重点校与非重点校之间不公平,这都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和宗旨。
2。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和利益补偿机制与救济制度,严格教育执法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完备健全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凡颁布一项教育法律制度,就应制定、实施与该法有关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与之配套,使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纵横交错的、切实可行的整体。[37]
二是建立针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教育不公在很多时候并非源于人自身的勤勉或懈怠,而是源于人的自然存在环境或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失衡,比如弱势群体[38],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国家需要制定利益补偿机制,比如建立扶助农村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政策和制度上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三是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正确规范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加强对教育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系统的日常督查作用。
四是加强教育司法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纠正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关教育的调节、申诉制度,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及时妥善地处理教育纠纷。
注释:
[1]翟博。教育是实现中国梦的力量源泉。中国教育报,2013-05-13。
[2]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时代的进步,其内涵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教育均衡发展应该逐步实现三个目标,即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为所有人提供基本平等的教育、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尽可能好的教育。参考翟博。教育均衡发展:理论、指标及测算方法。教育研究,2006(3)。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教育均衡发展的最高目标。
[3]冯建军。走向优质均衡:基础教育发展主题的转换。江苏教育研究,2010(22)。
[4]杨启亮。底线均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解释。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1)。
[5]冯建军。优质均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目标。教育发展研究,2011(6)。
[6]周峰。试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问题。教育研究,2002(8)。
[7]数据来源: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所用数据一律源自历年统计年鉴、政府工作报告和历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8]刘薇。教育:如何缩小差别。中国教育报,2004-01-18。
[9]周易,黄冲。万人民调:82。3%受访者直言中小学校际差异大。中国青年报,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