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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第3页)

姚某可向乡政府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姚某是初二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姚某的父母却以考不上高中为由强行让其辍学回家,帮助家里干活,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姚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及姚某可以通过所在中学向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应对姚某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姚某父母经批评教育仍然拒绝让姚某就学,乡政府对其可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司法实践中,学校及姚某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支付学杂费并让自己重新就学。

案例5-4适龄儿童被拒绝就近入学

某乡小学由于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是众多学生家长理想的学校。1999年,为了能够更多创收,在现有条件下,学校决定,在秋季招生中,压缩计划内儿童入学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王某家住这所小学的服务区内,今年就要升入一年级。当他的父母带着他按时去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计划内名额已被报满,只能按收费生交3000元入学,否则,不能入学。学校的行为合法吗?王某该怎么办?

王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接受义务教育是王某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所学校压缩计划内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造成王某无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王某可通过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1。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结构和具体内容

《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九章,四十三条。总则对立法目的、使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及教师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教师法》的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3。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总则规定了《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教师的专业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对保证教师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

本章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既有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师的六大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教师应履行的六大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职责。

案例5-5教师体罚学生的代价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沈阳市大东区某村小学的一名年仅12岁的6年级学生小明被老师用皮带抽打,造成其胳膊、大腿、后背等处共有20余处伤痕。

2002年4月18日上午,上第三节英语课时,小明感觉身上系着的皮带发紧,就摘下来,在手中摆弄。这时,教师吴某非常生气地走下讲台,扔掉小明桌上的文具,一手夺下小明手中的皮带,不由分说地冲小明身上一顿**。周围的同学们用颤抖的声音乞求老师别打了,可吴并没有收手,而是又狠抽了小明几个嘴巴。据小明的母亲讲,小明放学回家后并没有讲在校挨打的事情。可当晚给他脱衣时,母亲发现他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而且还发现小明的裤子湿乎乎的。小明便向妈妈哭诉了在校挨打的事,并说当时由于太害怕了,以至于还尿了裤子。除了身体上的伤之外,小明一直精神恍惚,不时地大喊大叫,还不敢让关灯,并不时地呕吐。

事发后,学校对吴某进行了通报批评,暂停工作,取消了结构工资。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很不满意,表示如果学校不能公平解决,将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

(《少年儿童研究》2003年第3期)

教师吴某发现学生不认真听讲,却不进行劝告、纠正,反而用体罚的手段来对待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使用皮带对小明幼小的身体进行抽打。吴某的行为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小明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以至于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教师吴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小明实施的严重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具有过错。

(3)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资格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4)培养和培训

本法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做了规定。规范了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承担的培训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5)考核

本章是对教师专业工作质量保障的规定。对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考核的结果及效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6)待遇

本章主要是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分别对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

(7)奖励

本章把表扬和奖励教师的贡献纳入法律规范。这既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规定了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①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做“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②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8)法律责任

本章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教师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必须追究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教师违反法律规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①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③教师的申诉权利;④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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