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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第1页)

第三节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含义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时,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这一含义强**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学校应作为法人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违法行为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则不必承担责任。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权、义务阶段的入学权、参加考试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等。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1。侵犯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教育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学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而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和区别对待学生。

2。侵犯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还有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这是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不得拒绝或者剥夺学生正常上课、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

3。随意开除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对于高中阶段的学生则不得随意开除。一些随意开除学生或者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教师不能因任何目的和理由侵犯或者干扰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更不能以侵犯学生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这几项权利。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对侵权不作为等造成的。

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

除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荣誉是一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荣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表达的自由。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自由表达的权利等。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通信秘密等。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生活中有不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6。性侵害

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犯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案件是强奸案和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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