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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现代学制的沿革(第2页)

(一)旧中国的学制改革

我国现代学制大体说来,从引进到发展、到基本定型,先后经历了晚清的“壬寅学制”“癸卯学制”、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和1922年的“壬戌学制”几个发展阶段。

1。1902年的壬寅学制

1902年,清政府在管学大臣张百熙的主持下,拟订了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包括《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和《蒙学堂章程》共6件,8月15日奏呈颁布,统称《钦定学堂章程》。因该年为农历壬寅年,所以又称其为“壬寅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具体规定了各级各类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和相互衔接关系[3]。尽管这一学制由于种种原因未付诸实施,但仍成为新学制的先声。壬寅学制公布后未及实行,很快被癸卯学制所取代。

图5-2壬寅学制系统图

2。癸卯学制

1904年,清政府公布了同张百熙、张之洞、荣庆拟订的《奏定学堂章程》,由于1904年为农历癸卯年,所以又称其为“癸卯学制”。这是中国近代由中央政府颁布并首次得到施行的全国性法定学制系统,较“壬寅学制”更为系统详备。学制主系列划分为三段七级。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包括蒙养院4年、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其中初等小学堂为强迫教育阶段。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设中学堂5年。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分为三级: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3~4年;通儒院5年,属研究院性质。从小学堂到大学堂,学制总年限长达20~21年之久[4]。在主系列之外,还包括了实业类和师范类的各类学堂,体现了对教育和师范教育的重视。

癸卯学制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不可避免地带有半资本主义和半封建的性质。它一方面不能动摇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极力效仿外国学制,这使得它本身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课程设置上,这一矛盾得到了体现。癸卯学制的课程设置是以“忠君”“尊孔”“读经”为指导思想的,“读经讲经”课的比重过大,学生必须耗费大量时间学习儒家经典,接受封建伦理道德知识的灌输。中西兼学,既要学西学,又不肯消减中学,导致学制过长。另外,学制中保留了科举制的残余,广大妇女被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体现了与旧教育体制的瓜葛。

图5-3癸卯学制系统图

3。壬子癸丑学制

“中华民国”成立后,彻底改订清末学制已势在必行。1912年7月全国临时教育会议讨论通过民国新学制草案。9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民国学制系统的结构框架,因当年为壬子年,故称该系统框架为“壬子学制”。学制公布之后至1913年,教育部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法令规程,使壬子学制得以充实和具体化,由此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学制系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又称“1912-1913年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主系列划分为三段四级。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两级共7年,不分设男校女校。其中,初等小学校4年,为义务教育,法定入学年龄为6周岁;高等小学校3年。中等教育段设中学校4年,不分级,但专为女子设立女子中学校。高等教育段不分级,设立大学。大学实际分为预科、本科、大学院三个层次。从进入初等小学校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制总年限为17~18年。小学前的蒙养园和大学本科后的大学院均不计入学制年限。在主系列之外的各类学校中,主要有:一是师范类: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两级,分别相当于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阶段。二是实业类:主要有乙种实业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分别与高等小学校和中学校平行。另有与大学平行的专门学校,分预科、本科、研究科三个层次。壬子癸丑学制还特设或附设有补习科、专修科、讲习所之类的旁支[5]。

壬子癸丑学制是在癸卯学制的基础上制定的,继承与发展了癸卯学制的合理性,仍保持以小学——大学教育为骨干,兼重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的整体结构。但壬子癸丑学制是“中华民国”的第一个学制,带有资产阶级的性质,反映了资产阶级对教育的要求,与癸卯学制相比,进步的方面体现在:第一,缩短了学制年限,有利于普通教育的普及和平民化发展;第二,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教育权,这突破了封建礼教对女性的限制,体现了资本主义文化的男女平等观念;第三,取消了对毕业生奖励科举出身,废止了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所谓保人制度,大学不设经科,有利于消除教育中的封建等级性、科举名位思想和复古气息。

图5-4壬子癸丑学制系统图

4。壬戌学制

在壬戌学制之前,中国学制系统由清末递嬗而来,而清末学制几乎完全抄自日本,当时已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孕育着一场新的变革。1915年以来新文化运动开创了生机勃勃的局面,西方教育理论、教育方法被大量引进,各种教育思想此起彼伏,一些教育团体也纷纷成立。另外,由于美国对华政治、经济的影响日益加剧,美国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1922年的壬戌学制便是在此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1922年11月,《学校系统改革案》公布,这就是1922年的“新学制”,或称“壬戌学制”。由于采用的是美国式的六三三分段法,故又称“六三三学制”。

壬戌学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6]。

(1)根据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划分教育阶段。“以儿童身心发育阶段划分学级之大体标准”是学制最显著的特点。学制分三段,即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段之划分大致以儿童身心发展时期为根据。将学制阶段的划分建立在对我国儿童身心发展阶段的研究上,这在中国近代学制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

(2)初等教育阶段趋于合理,更加务实。缩短了小学年限,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幼稚园也纳入初等教育阶段,实现幼小衔接,确立了幼儿教育在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

(3)中等教育阶段是改制的核心,是新学制中的精粹。其一,延长了中学年限,改4年为6年,提高了中学教育的程度,改善了中学与大学的衔接关系。其二,中学分成初、高中两级,不仅增加了地方办学的伸缩余地,而且也增加了学生选择的余地。其三,在中学开始实行选科制和分科制,力求使学生有较大发展余地,适应不同发展水平学生的需要。

(4)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系统。

(5)改革师范教育制度。

(6)在高等教育阶段,缩短高等教育年限,取消了大学预科,使大学不再担任普通教育的任务,这有利于大学进行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

壬戌学制效仿美国学制而定,但并非完全盲从美制,而是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经过教育界的长期酝酿讨论,并经多省市认真试行,最终集思广益的结果。壬戌学制尽管受到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和美国模式的影响,但有其内在的先进性和合理性,比较彻底地摆脱了封建传统教育的束缚,表现了教育重心下移、适应社会和个人需要等时代特点。新学制既有比较统一的基本要求,又给地方留有充分的灵活性,反映了新文化运动以来教育领域改革创新的一些综合成果,标志着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学制体系建设的基本完成。

图5-5壬戌学制系统图

(二)新中国的学制改革

1。1951年的学制

新中国的成立需要大批人才,为了满足劳动人民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于1951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废止旧学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学制。

新学制将整个教育系统分为:幼儿教育(幼儿园)、初等教育(包括小学、青年和成人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研究部)及各级政治学校、政治训练班等。

1951年学制奠定了我国新学制的基础,反映了当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批判地吸取了旧学制中某些可用的因素,对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2。1958年的学制改革

1951年的学制只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个过渡性学制。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要求教育也做出相应的变革。应这种时代需要,195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妥当地加以改革的”。其改革要点在于以下几点。

(1)提出了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和教育目的,即“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2)制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原则。即采取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的教育与不免费的教育并举。这也就是两条腿走路、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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