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篇高考改革与思考
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1]
公平与效率问题在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普遍存在。按照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所不在,从矛盾运动的双方,往往能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对立和两难问题。就高等教育学的视角来考察,中国高等教育也存在着大量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本文仅以教育界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改革为例,来探讨高等教育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通过融汇古今的研究,可以看出考试选才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公平与效率矛盾,在高考改革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是考虑公平还是侧重效率的问题。充分认识高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我们全面客观地了解高考、科学地推进高考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考试选才中公平与效率
问题的历史考察公平与效率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的两大目标,要维护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既要讲求效率,也要追求公平。提高效率、维护公平是人类进步的两大动力。公平与效率是一对从西方引进的现代概念,但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着公平与效率问题。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究等级的国度,但另一方面也是一个注重以考试来进行公平竞争的社会,考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人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历史。古代中国对公平曾有过不懈的追求,并出现了“至公”的理念。在考试选才方面,甚至可以说中国是一个过度追求公平的国度。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从隋唐至明清的科举时代,许多人将科举考试看成一种“至公”的制度。不管科举是否真正做到“至公”(实际上,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至少成熟期的科举考试从制度上说是提倡公平竞争的。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年),白居易在主持制科考试的复试时便说自己“唯秉至公,以为取舍”。[2]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复试进士敕文也声称“有司考试,只在至公”。[3]科举考试“至公”观念到宋代以后有所发展,特别是普遍采用弥封和誊录法之后,其公平性与客观性进一步得到保障,以至欧阳修认为:“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无情如造化,至公若权衡。”[4]元明清时期,各省贡院中都有一座名为“至公堂”的建筑,将“至公”理念具体化,也是考试公平性的象征。
与“至公”概念相近的另一个概念是“尽公”。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11年),糊名法开始用于中央举办的省试中,宋真宗对宰相王旦等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5]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包拯在反对范仲淹提出的废止科举密封誊录之制时指出:“封弥誊录,行之即久,虽非取士之制,稍协尽公之道。”[6]所谓“至公”“尽公”,意为公平的极致,是一种理想状态或境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很难做到的,但“至公”这一理念体现中国古代对公平的一种崇高而执着的追求。
在明代,科举已被人们视为天下最公平的一种制度,因而有“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之说。[7]当然,追求细节上、形式上的公平有可能偏离考试取才的根本意图,因此也有人认为采用各种严防考试作弊的办法不一定符合公平的真正意义。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苏颂就曾上书说:“弥封、誊录本欲示至公于天下,然徒置疑于士大夫,而未必尽至公之道。”[8]
考试一直把追求公平视为当然的目标,但公平并不是考试的唯一目标,讲求效率也是考试的重要方面。有效地选拔人才和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测验选拔功能,也是考试的重要职能。维护公平竞争、杜绝考试作弊、准确区分优劣,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提高选拔人才的效率,或者说通过维护公平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公平与效率往往是两个难以同时兼顾的方面,人们经常会遇到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两难选择。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主考者较注重效率,应试者较关心公平。考试制度的设计者最初一般都是注重考试的效度、效率,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选拔真才,而应试者关心的则是考试竞争的公平性和录取程序的公正性。在考试实际中,当求取真才与公平产生客观矛盾时,基本上是效率让位于公平,也就是公平优先。
科举制实行之初,唐代实行通榜、公荐之法,主考官可以参考举子平时的水平和声望来录取进士,确实选拔了一批才士,如杜牧就因为《阿房宫赋》被吴武陵赏识、推荐而进士及第的,但由于这种办法导致请托盛行、舞弊不公,宋代以后便实行糊名誊录办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就是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决定是否录取,舍弃其他可能有人为因素介入的参考依据。到明清时期,更是发展出八股文这种将防止作弊推向极端化的标准化考试文体。这样,虽然在相当程度上防止了考试作弊,但也存在只以卷面成绩取人而遗漏真才的可能。在舞弊不公与僵化刻板之间,考生宁愿公平竞争而接受死板的考试,即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者,这就容易驱使考试制度走向违反设科求才本意的死胡同。正如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七《糊名》中说:“国家设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则专以防奸为主,如弥封、誊录一切是也。”
有许多事例可以看出考生只关注考试是否公平而不论考试的效率如何。据元代刘祁的《归潜志》卷十载,金朝泰和、大安(1201年至1211年)以后,因为考官谨小慎微,阅卷只看是否符合时文考试程式而不顾其内容,“其逸才宏气喜为奇异语者,往往遭黜落,文风益衰”。有一次赵秉文主持省试,见举子李钦叔所作赋文虽然不太符合格律,但辞藻庄严,清新绝俗,大为欣赏,录取为第一名。于是众举子哗然,投诉状告赵秉文坏了文格,并作诗加以讥讽。据《清史稿》卷一〇八《选举志》载,康熙六十年(1721年)会试副总裁李绂鉴于用糊名誊录考试方法会使一些有名望的才士落榜,于是改用唐代的通榜法,拔取举人中的知名才士,结果引起落第举人闹事,喧哄于其门外,致使李绂被弹劾革职。尽管“是闱一时名宿,网罗殆尽,颇为时论所许”,但李绂还是因此而被迫下台。此次事件足见公正客观的考试虽有局限,但一般考生宁愿接受公平而刻板的考试而不愿接受可能走后门的变通办法,即不管结果是否合理,关键要保证程序公平。不过,长期固执地维护程序公平有可能将考试推向穷途末路。科举时代从众多科目发展到只剩进士一科,考试内容从多样走向统一,八股文命题从明白正大走向偏难险怪,都是部分受维持公平的压力的驱使。
公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考试选才中不仅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而且有时还存在着两种公平之间的矛盾。例如,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古代的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问题),就是一个自宋代以后就争论不休的千古难题。考试公平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公平录取考生,区域公平是指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在中国这么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这是一个古今大规模考试都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科举取士的初始阶段,就已实行各地定额报考制度,规定各州县按人口多少可以贡举解送一至数人到中央参加考试。不过因为有“有其才者不限其数”的变通办法,实际上还是完全的自由竞争,绝大部分考中者都是北方人士,南方各地考中者很少。唐代尽管也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公平问题,但由于当时中原与边远地区政治势力和经济水平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人们的认识水平也有限。科举竞争的弱势群体或弱势区域要么根本就没意识到区域公平问题的存在,要么就以为科举及第者高度集聚现象是自古而然、天经地义的。只有当原有的优势群体或区域变成弱势一方后,区域公平问题才凸显出来,人们也才认识到应该解决此问题。
到了北宋中叶,出现了科场及第优势的南北易置,北方士子及第人数越来越少,南方举子占及第者的绝大多数,因此引发了中国科举史上著名的南北地域之争。当时司马光和欧阳修各执一端,互不相让。司马光指出北方一些地区省试及第比例很小,甚至全无及第者,以此比较京城和南方一些地区的及第人数,“显然大段不均”,他认为应按省试与考人数分区定额录取,“所贵国家科第,均及中外”。[9]欧阳修则针锋相对,指出东南地区往往是一个州二三千人只解送二三十人到中央参加省试,是百人取一人,而西北地区一个州报考取解多处不过百人,解送十余人的话,已是十人取一人。东南之士初选已精,故至省试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初选已滥,故至省试不合格者多。若一律以一比十的比例录取,则东南之人应合格而落选者多,西北之士不合格而得者多,这样是取舍颠倒,能否混淆。“故臣以为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10]由于双方的观点相持不下,因而取士办法还是维持现状,实际上宋英宗是采纳了欧阳修的意见。
在明代朱元璋洪武三十年(1397年)血腥的“南北榜”事件这一极端的南北地域之争中,起初的春榜依据会试、殿试成绩所取52人全为南方人士,经北方举人告状之后,夏天再次举行考试,朱元璋亲自阅卷录取的61人全为北方的考生,考试公平不得不让位于政治需要。到明代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形成南北卷制度,开始分南、北、中3个大区定额录取。此后分区逐渐细化,最终在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代之以分省定额取中制度,一直延续到科举制的废止。总的看来,1300年的中国科举考试史上,是从考试公平逐渐向区域公平发展。
实际上这是一个考试公平(或教育公平)与政治公平的关系问题。考试公平往往是一种理想、理论或原则,区域公平则是一种政策或手段。定额贡举和录取制度的设立,显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科举取士具有深远的地缘政治的考虑,而不仅是为了达成考试技术上的公正。“突出考试的公正是适当的,因为它能在考生中均等地分配机会。但对主持考试的政府来说,这种制度要达成另外可能更为远大的目标,它必须满足社会的、地缘的,尤其是道德评判的要求。”[11]这种“远大的目标”,便是统治者所共同认定的“公平分配利益”的公道理念。而这种以达成地域平衡、照顾弱势群体的“天下之大公”为表现形式的政治和社会理念的背后,则隐藏着统治者维护和巩固政权的深远考虑。然而,考场如同赛场。考试成绩的差异,就好比田径场上的百米赛跑,选手们的起跑线相同,终点却因人设线。其结果可能是跑得快的被淘汰,跑得慢的反而拿奖牌。如此比赛,规则便形同虚设。因此,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应寻找一个相对平衡的支点。[12]
当然这两种公平中的一种,即区域公平在一定意义上还是较接近于效率方面,即不完全按考试成绩而按区域定额录取有违公平原则,但对促进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则有积极的意义,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效率。因此,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典型地反映出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在当今高考倾斜的录取分数线问题的争论中,也有相似的体现。
二、高考改革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有的学者认为,从根本上说,效率和公平是统一的。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效率。然而情况又是复杂的,在现实生活中,效率和公平也有不一致的时候,有时为了提高效率影响了公平,有时为了维护公平影响了效率。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普遍的意义,效率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在现实中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平无足轻重,公平是影响效率诸因素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13]
效率通常是指资源配置效率。效率的含义很丰富,可以有多方面的效率,如微观效率、宏观效率、规模效率等。有关高考改革的效率也有两种:一种是人才选拔方面的效率,即如何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最准确地测验出应试者的实际水平,将优秀者选拔出来供高等学校挑选;另一种效率是指如何使考试本身做到高效、经济,能够使考试简便易行,省时、省事、省力。从这两方面的效率来看,高考作为大规模的统一考试,在第一种效率方面是优劣兼具,在第二种效率方面则是优点突出。当经济条件还不够好时,高考改革应同时考虑两种效率问题。1953年以后连续几年教育部都提出“是否单独招生”供各高校讨论,想将招考责权放归各高校,但应者无几。[14]因为当时各高校都不愿意再回归到单独招考的老路上去。这与1982年教育部曾允许个别大学设立单独招考试点,但没有大学愿意进行尝试类似,都是基于省事省力的考虑。在经济大为发展、条件大为改善之后,则应更多地考虑满足第一种效率的问题。因为毕竟高考本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选拔高校新生。
现代高考中也有许多与中国考试史上十分相似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如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两难问题。另外,高考改革的许多方面,如科目、内容和录取模式改革等都存在着公平与效率问题。科目的多与少有所不同,科目多趋向于注重效率,科目少趋向于注重公平。一般说来,科目繁多有利于选拔专才,科目少有利于公平比较。英国人帕金森在《官场病》一书中谈道:“中国考试制度以强调文学修养为特点。考试内容包括了经典知识、(诗歌和散文)写作能力,以及坚持把每场从头到尾考完的顽强作风。据说,经典著作的修养和文学水平,对任何人从事任何行政工作都同等重要。……事实上,大家同时参加几门科目不同的考试,结果是排不出名次的,因为无法判断某人的地质学成绩是不是胜过另一人的物理学成绩,所以把这两门科学统统作为没有用的东西排除在外,至少还方便一点儿。”[15]中国科举史上从唐代的众多科目演变为元代以后的单一进士科,就含有便于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众多考生的用意,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公平的考虑压倒了效率的考虑。既然是大规模考试,就必然要侧重其可比性,不可能再强调其多样性。多年来,高考科目改革也体现出注重公平比较的规律和趋势。在文理分科的大格局下,高考分数便于调剂录取。1985年以后的几年中,部分省市实行新高考科目组实验,设置了4个以上的科目组合,结果因科目分组过细,各组之间竞争激烈程度差别较大,造成难以调剂录取,最后放弃了这种改革方案。近年来实行的“3+X”科目改革,多数省市都选择了“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也有部分省市选择“3+文理大综合”,很少有省市采用“3+综合+1”的方案,其中部分原因就是不同科目的“1”报考人数和难度差别较大,可比性不强,调剂录取时不便于操作,勉强调剂则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2002年大学招生中发生的一件个案典型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取舍问题。武汉一个颇有文学才华的高中毕业生正式出版了一本文学作品集《愤青时代》,出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能免试被北京大学中文系录取,由此引发了一场争论。主张北京大学中文系应该录取他的人认为,既然他确实表明具有突出的文学水平,就应不拘一格降人才破例录取。反对者认为,一个人不可能什么好处都得,既然他在高中阶段将许多精力放在写作上而不顾其他学科,已经获得了出书相应的名声,就不应录取他而让其事事都占好处,否则对其他全面认真学习各门学科的艰苦应考的考生而言就不公平,如果可以这样不经高考而上北京大学,其他同学今后是否也可以不顾其他学科的学习,写一本小说就申请进北京大学中文系?赞成派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问题,反对派则从公平的角度考虑问题。最后北京大学还是没有录取他,武汉大学中文系录取了他。在一定意义上,北京大学的决定体现了公平精神,武汉大学的决定体现了效率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