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职业与社会中的其他职业相比,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例如,教师的工作时空无明显的界限。教师的工作时间不仅仅是上课、待在学校里的工作时间;教师的工作空间也不仅仅局限在学校内部。教师除了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还要进行超越工作时间、空间的家访、个别教育、备课、批改作业、处理偶发事件等,对于教师而言是没有“上下班”“加班”概念的。教师的工作无法用具体准确的数字来衡量,这里蕴含了教师无私的奉献和辛勤的劳动,这些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赞誉。然而,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教师职业社会价值的模糊认识和肤浅理解,加之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整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在一些人眼中教师可有可无,是不能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穷教书匠”,社会中还存在对教师职业的轻视和偏见。
当前,由于合理健全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中分配不公、脑体倒挂的现象依旧存在,教师的生活还比较清贫、社会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坚持正确的职业荣誉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为偏见和**所动摇,保持心灵的一方净土,就显得更为重要。
2。正确处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关系。所谓集体,简要地说,就是许多人集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个人则是构成集体的基础、源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教师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对教师来说,集体荣誉与个人荣誉之间具有根本的一致性,追求个人荣誉与维护集体荣誉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追求个人荣誉是教师追求进步的一种具体体现,教师积极追求个人荣誉也有利于集体荣誉的实现。其次,追求个人荣誉与维护集体荣誉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个人荣誉是集体荣誉的一部分,个人荣誉的取得离不开集体的培养和帮助。另一方面,集体荣誉也同样要靠每一位教师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集体荣誉中蕴含了教师个人的奉献和功绩,因而也是更高层次的个人荣誉。例如,当教师所在学校受到表彰时,学校里的每一个教师都会感到光荣。脱离教师个人荣誉来讲集体荣誉是不现实的,同样,只讲个人荣誉而不讲集体荣誉则更是荒唐的。对教师来说,追求个人荣誉与维护集体荣誉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互相依存、水涨船高的关系。最后,集体荣誉高于个人荣誉。个人不能离开集体而孤立存在,个人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集体的帮助和支持,个人的贡献里往往渗透着集体的智慧,即使自己的才能在创造业绩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集体中其他人的配合和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教师个体价值的最终评判标准来自个人对集体的贡献,来源于社会、集体是否对其做出肯定的价值判断。可见,正确的荣誉观更强调集体荣誉高于个人荣誉。
荣誉作为对道德行为的社会价值做出的公认的评价,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美好的社会心理。珍视社会的肯定和称颂,自觉把荣誉当作一种鞭策的力量,这就是荣誉感。健康的荣誉包含进取的精神、正确的目的以及艰苦的付出。三个因素体现着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而虚荣心则是一种浅薄、庸俗的社会心理。人们平常说的“死要面子”,指的就是这种心理状态,仔细分析起来,贪图表面光彩、务虚名、求私利的人,他们的目的卑微低贱,以满一时的虚名为荣,置他人和正义于不顾,企图不付或少付出劳动,甚至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来骗得称颂或掠夺荣誉。表里之相悖逆,名实之相违背,正是虚荣的本质特征。
每位合格的教师应区分清楚荣誉和虚荣的差别,做到:不沽名钓誉,不贪图虚名,不弄虚作假,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以骗取荣誉;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以谋取荣誉;不嫉贤妒能,不同行相轻……只有这样教师获得的荣誉才是高尚的、纯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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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的解读[15]
教师职业道德不等同于公民道德,也不等同于职业道德,更不等同于个体的道德,它们之间又是相互联系、互不分离的。对它们之间关系的准确解读,是正确把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教师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含义的规定也使得公民道德具有隐形政治含义,即它是作为国家的一分子、是社会人所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对公民道德的解释诸多,均强调其社会责任,是在国家、社会及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的道德品质。公民道德关系着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繁荣,是从国家的角度思考并以规范的形式陈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用20个字概括了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20个字中,“爱国守法”是第一位的,强调国家是公民道德的根本,守法是公民道德的底线。
教师也是公民,公民道德是教师首要具备的道德品质。教师职业道德是突出在教育行业内,在实施教育活动中,与学生、教师、家长之间交往时形成的道德品质,与教育的特殊性相联系。教师职业道德的视域是教育活动,公民道德的视域是社会及国家,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却又有着内在的联系。教师职业道德应是在作为“人”的道德基础上向教育领域的延伸,是根据教师职业特性制定的道德品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要明确其各自的视域及差异。
(二)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道德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每种技术,每种学科,以及每种经过考虑的行为或志趣,都是以某种善为其目的。”善是美德,是存在的根基,是对美好的追求和向往。人追求善是人更好地生存、相处的要求,这是个人道德产生的前提;行业追求善,是行业长期、持续发展的要求,这是职业道德的产生前提。教师作为特殊的职业,以“育人”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以培养完善人格的学生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更需要强烈的“善”来促使教育的良性发展。教育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因此,教师职业道德不同于一般的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特殊形式。
(三)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德性
历史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解读多从教师德性出发,认为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自身内化的道德品质在教育活动中的释放,这样的理解是狭隘的。教师德性是教师个人的“成人之道”,是主体性的存在方式。它是教师个人对道德完善的更高追求,也就是说,教师德性即教师个体道德,是教师在教育实践的过程中对道德认识的内化。
教师职业道德是团体道德,是教师个体道德在职业中的表现形式。它是所有教师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多以规范的形式存在。在教育活动中,教师职业道德是对教师职责审查的基本规范,是外在力量对教师道德成长的硬性要求。它规定了作为教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也就意味着丧失了作为教师的为人之道。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的最低外在要求,教师德性是教师更高的内在道德追求;教师德性同时也是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和前提,它有助于教师更好地理解和践行教师职业道德。所以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德性两者并不矛盾,应有机地组合,明确各自的定位,在践行教师职业道德的同时完善、提升教师的个体道德,使二者成为彼此的助力器。作为外在规范的教师职业道德需要内化为作为内在生命的教师德性。教师德性的提升有助于教育工作的改善,有助于学生的道德进步。所以,作为外在规范的教师职业道德,一旦内化为教师内在的德性,就会成为稳定的精神动力,成为教师精神的核心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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