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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以法律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第1页)

八、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以法律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为了妥善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调动广大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的吸引力,应当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是教师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教育体制深化的体现。旨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向一线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从而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所谓绩效工资,又称奖励工资、绩效加薪、与评估相关联的工资,是根据教师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环境优劣确定岗位级别,以企事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前者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消费水平、教师岗位难易程度、教师工作年限等来确定,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如农村任教津贴、岗位津贴、教龄补贴、地区补助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与工作量与贡献率相关的,占30%,如考核奖、超课时补贴、生活补贴、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以体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岗位要求的差异以及重点向班主任、向农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导向,以利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之所以要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理由如下:第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使之达到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从而惠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可以真正提高那些踏实从教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经济收入,使教师成为全社会令人羡慕的职业。第二,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的吸引力,使教师终身从教。第三,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自信心、自豪感。第四,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有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有助于建立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落到依法治教。

为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地方政府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作出科学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调研、实地考察,在广泛听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普通教师和基层人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出适合本地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实施方案,以期更加趋于合理与规范。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真正起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作用。

第二,学校应制订合理的分配方案。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是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部分,专门用于奖勤罚懒、优绩优酬。而具体操作与执行的是学校和地方教育部门,因此,学校和地方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合理的考核方案和分配办法。考核时,涉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超课时奖励标准、班主任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名优教师奖励标准等。制定这些标准时,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广泛听取基层教师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让每位教师心服口服。同时,还需要为教师提供周转房,以便流动到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在几年内生活稳定,安心工作。

第三,建立稳定充足的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省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首先,做好基础调研工作。为了做好该项工作,应当摸清各县区的财力状况,搞清楚各县区实行绩效工资经费现有保障水平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缺口有多大;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担责任,旨在既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又能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其次,落实经费来源,加大省级财政支付力度。《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规定,“县级财政优先保障,省级财政加强统筹,中央财政适当支持”,其实全国不少县级政府财力匮乏,负债累累,几乎无力承担更多的经费开支,因此,建议加大省财政的支付力度。再次,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或《教育投入法》,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各级政府之间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比例,进一步完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后,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发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已经落实的资金及时拨付;省县各级政府绩效工资保障机制预算规定应及早作出,以便于县级统筹安排和及时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学校利用创收资金支付的津贴和补贴,应当统一纳入到绩效工资体系。

第四,合理调整绩效工资的构成比例。国家规定绩效工资的比例,基础性绩效工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占70%,奖励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占30%。而各地在具体操作时,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两者之间的比例,也可按6∶4或5∶5。同时,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工资内部构成因素之间的比例也可以合理调整,因为我国城市不同于乡村、东部不同于西部,因此,应当实行弹性比例制,可以灵活确定,合理调整。

第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绩效工资,要保证公平、公正,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绩效工资实施前,最关键的一项工作就是对岗位设置和考核标准的确定。制定与绩效工资相关的各项内容的考核标准与实施方案,将其作为具体实施的主要依据。考核与评价工作,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参与;实行一般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应及时得到校长、教师、学生、社区的反馈意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地区间、学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借鉴与参考其他地区和学校的经验与做法;在考核与评价时,切忌将学生学习成绩和升学率(尤其是重点学校升学率)作为唯一指标,以避免走上学生分数第一、应试竞赛与升学的老路。此外,分别由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对各地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进一步明确要求,强调进度,切实稳妥地推进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和安居房制度

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制度。教师周转房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教师住房问题而建的一种无产权住房。为了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师交流,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探索城乡义务教育共同发展机制,从2007年起湖北省启动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工作。2007~2008年,省财政共投入经费4500万元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推动全省35个试点县(市)投入资金3。1亿元,新建和改造教师周转房6062套,建筑面积达44。3万平方米,为6000余名农村无房教师和资教生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新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一般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中心学校附近,户型为两室一厅或一室一厅,每套面积40~50平方米,有的地方则是利用富余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经过改造,作为教师周转房。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工作,不仅直接缓解了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而且为促进城乡教师交流,推进义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较好作用。第一,改善了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窘况。第二,初步形成了有利于城乡教师合理流动,适合不同层次教师需求的住房建设模式。第三,带动了农村教师安居房的建设,促进了农村教师住房条件的整体改善。安居房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而建的一种有产权的住房。各地在积极推进教师周转房建设的同时,还出台优惠政策,为农村中小学教师新建了一批环境舒适、有产权的安居房。地方政府应无偿划拨土地,来建造教师安居房,以最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当地教师。据统计,近两年各试点县市共新建教师产权房4094套,建筑面积49。4万平方米。第四,推动了区域内教师的合理流动,促进了师资的均衡配置。一些地方将新建和改建的教师周转房优先提供给城乡交流教师、资教(特岗)教师和新招聘教师使用,使得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的流动和师资的均衡有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为了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保障机制,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优化师资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议将教师周转房制度和安居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具体建设如下:

一要明确目标。坚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加快周转房建设和建设教师住宅小区等多种途径,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和合理流动,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各地要围绕这一目标,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确立本地全面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尤其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省市区应早规划、早部署、早启动,争取尽快实现上述目标任务,为均衡发展提供条件。

二要明确职责。解决好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当好参谋,建言献策。特别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省市区应尽快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把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三要统筹规划。要迅速组织专班对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布局调整等因素,科学制定好本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规划,要杜绝盲目建设和随意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在县城附近或乡镇政府所在地,由地方政府划拨土地,统一开发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师安居小区,安居房房屋以80~100平方米、两室两厅两卫或三室一厅两卫为宜,建成后以成本价出售给当地教师,并颁发房产证与土地证,产权归教师所有,以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扎根农村终生从事农村教育事业。至于周转房建设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新建。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规费,周转房面积不提倡建得太大,原则上不在校内新建。应在乡镇所在地或中心学校附近集中建设,一般应为40~50平方米、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以满足教师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改建。利用安全可用的闲置校舍,通过改造建成小户型的教师周转房。周转房的产权归地方教育局或学校所有,免费提供给城乡交流教师、资教生(特岗教师)和无房教师使用,资金来源主要由地方政府筹措,国家与省以奖代补。

四要制定相关政策。国家要尽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各省也要制定相应实施意见,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地方政府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此外,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不得用于教师产权房建设和其他支出。要制定和完善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农村教师周转房属公有房,产权一律归教育局或所在学校,教师个人不得出售、转卖、转让、赠与和租赁。使用年限也要有统一规定,教师调动、离岗或购买住房的应及时退出所住周转房。

五要拓宽筹资渠道。中央、省、市、县(区)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房、周转房建设资金,广开筹资渠道,还可动员当地企业捐献物资和资金,也可以采取以息抵租的方式向住房教师收取适量的押金。

六要确保建筑质量。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村学校教师的民生工程,对周转房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进行施工,楼房要建成框架结构,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同时,严格控制住房建设造价,努力降低成本,确保真正建成优质工程、安全工程、民心工程。

七要加强监管力度。在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工程招投标、采购等领域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无论是改善办学条件还是安居房、周转房建设,各级教育部门都要做到规范操作,警钟长鸣。要严明财经纪律,建设廉政工程,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修改与完善《教师法》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作为全国1400多万教师的一部基本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以来,《教师法》已经走过了17个年头,在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法》的一些条款与教育现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给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近几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重新修订《教师法》,笔者认为,重新修订《教师法》的主要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建议国家将修订《教师法》提到日程上,完善原《教师法》的不足,使其真正成为保障教师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与其他教育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相协调、相配合。

现行《教师法》共九章43条,其中有哪些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呢?笔者经过多次调研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认为以下一些条款需要重新修订:

1。《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性质和身份的一种定位,但这一身份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发生的侵权问题,同时鉴于基础教育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工资水平较低,所以,建议新修订的《教师法》应该增加内容,明确规定:“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师是教育公务员。”把教师列入大的公务员行列。

2。《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第(六)款规定:“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借鉴国外教师继续教育的常规做法,应加入“带薪脱产进修”等内容,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教育硕士,就有一年的带薪脱产学习期。因此,建议新修订的《教师法》将此条修改为:“参加在职进修和带薪脱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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