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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方国家(第3页)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概述

1。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政治义务

①忠诚的义务。积极维护国家基本制度,忠于宪法。②宣誓的义务。每个公务员被录用后,都必须对联邦德国基本法(和州宪法)宣誓。③政治活动的温和节制义务。④工作中的无党派义务。⑤禁止罢工。公务员不允许向雇主使用罢工手段,来实现自己的要求。

2。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工作义务

①尽职的义务。公务员有责任,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②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③加班。公务员有义务根据工作需要无偿加班。④缺勤。原则上只有得到公务上司批准后,公务员因事病假才能缺勤。⑤附加工作。限于公共事务部门。⑥无私的义务。作为社会公仆的公务员,不能以权谋私,顾及私利。原则上不能接受与其职位相关的酬报或礼品。⑦服从的义务。公务员有义务向上司提供参谋,支持其工作,执行其合法的工作指令,公务员对自己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负有全部责任。⑧保密的义务。凡属工作秘密范围内的事务,公务员在未得到公务上司的批准时,在法庭内外都不得泄漏或作出说明,即使在离任后仍需保持缄默。⑨善待公民的义务。⑩行为义务。公务员在工作内和工作以外的行为必须令人对其职业产生尊重和信赖。如果公务员在工作内外的行为有损公务员及制度的声誉,则认定为渎职。

3。教师职业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了履行一般公务员的义务以外,还要履行教师职业应尽的义务,主要有6项义务:①教师对学生负有直接的教育责任;②教师的职务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咨询和评价;③教师的职责要求,必须同学生的监护人进行充满信任的合作;④教师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及学校督导部门的具体文件的规定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⑤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保持政治中立;⑥教师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性,要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促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中要认真考虑学生的学习条件,尤其是学生的学习困难、特殊能力、兴趣爱好,以及个人的生活状况。倘若教师玩忽职守,必须承担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后果,私立学校的教师则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后果。

4。好教师的标准

“德国教师的教师”第斯多惠认为,要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全依赖于教师熟练的指导,学校全部工作的成功均依赖于教师道德的提高。教师希望引导别人走正确的道路,激发别人对真、善、美的追求,使别人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自己首先应当发展培养这些优秀的品质,教师应重视教育实践与体验,注重自我教育。因此,好教师应具有:①健康的体魄;②敬业精神;③人道主义精神;④热爱自己执教的学科;⑤对自己的执教学科很有自信心,很有把握;⑥懂得学习,了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式和风格;⑦认识到在教师之间要有民主精神,在学生之间也要讲民主,教师所表现的行为也可以被学生用来对待老师;⑧良好的师德,具有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教师专业素质修养

1。严格的教师遴选和培养制度,造就了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德国对教师的选用是十分严格,各州都规定各种类型学校的教师都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经过2年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并经两次国家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职业教育在德国已被视为全民族的事业,“德国制造”之所以成为全球优质产品的象征,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是德国经济发达的根基,联邦政府自上至下、从行政立法到制定大纲均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如果要在初级或中级职业学校中从事专业课或实践课教学,除了需要取得上述一般教师资格外,还要分别具有2年的专业实习或5年的对口工作经验。企业中的实训教师资格,必须是技术员学校或师傅学校的毕业生,有5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200多学时的教育学专业培训。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要求是博士毕业,在企业工作5年后,才具备任职资格。

德国对教师如此严格的选用,是与对教师全程培养分不开的。教师培养的全过程包括3个阶段:修业阶段、实习阶段和在职培训阶段,3个阶段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第一阶段是在大学里进行的修业阶段,以理论学习为主,包含有教学实践的师范教育阶段,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课程均需首先通过专业学科学习,然后再进入教育专业科目的学习。大学学制一般是理工科4年、人文科5年、医科8年。大学前两年学基础课,考试不及格不能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在专业课学习阶段,考试及格才能拿到学分,只有积累了足够的学分,才能拿到大学毕业文凭。据了解,目前德国的大学生从入校到毕业,平均需要7年,4~5年能毕业的人是少数。在教育专业科目学习阶段学生需修40学分。课程包括普通教育学、学校教育学、哲学、教育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这一过程大约需要3年。与此同时,还需要其他科目的学习,主要有:宗教、心理咨询、家政、公共学与社会学、数据处理、信息学、伦理学、函授教育学、交往教育学、游戏等拓展知识面的科目。

结束大学学习后即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考试合格即可毕业。教育专业科目考试采取口试的形式。专门学科的考试包括口试、笔试和一篇毕业论文。论文须在3~4个月内完成。艺术、音乐、体育科目要求有附加实习成绩证明。第一次国家考试毕业证书是进入师范教育第二阶段的先决条件。[3]

第二阶段是以实践与理论引导的反思为主的实践学习阶段,时间为2年。这个阶段的师范生被称为见习教师,完全与原大学脱离了关系,由专门的师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主要是在研修班和中小学见习和实习。见习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每周有5~11个小时的教学活动,每周参加18个小时的中小学举办的“见习教师研习班”活动。见习生通过教育实践、见习和授课来培养自己教学实践的能力。见习期结束时,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包括撰写有关学校教育或教学的论文、笔试和口试)。时间是每年的2~5月,考试内容有:面对评委和考试委员会,上两节公开课;在4小时内,当场撰写一篇有关教育理论的文章;参加包括主修专业、辅修专业及政治法则的3次口头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被正式任命为教师,成为国家公务人员。被聘任为公务员的教师,当试用期合格(有的州还有年龄规定,如年满27岁),经过考核评估,可被聘任为终身公务员的教师。一经聘任便可终身任教,不能随意从教师岗位上被解雇。私立学校中在征得学校监督机构的许可后,亦可雇用其他方面同等专业成绩的应聘者。

2。《教师教育标准》为教师修养提出了明确的能力目标和任务

进入21世纪,德国教育改革的核心是研究制定能力标准,监控教师教育质量,变革教师培养模式,保障教师教育均衡发展。2004年12月德国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颁布了全联邦性的《教师教育标准:教育科学的视角》(以下简称《教师教育标准》),明确了教师的角色及承担的任务,并从教育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及政治学等学科角度,提出了教师能力指标。

《教师教育标准》提出了职业教师应该承担的五大任务,具体包括:

(1)教师是教与学的专业人员。他们的核心任务是有目标地并依据科学的认识设计、组织与反思教与学过程,并对此进行个性化评价与系统评估。教师在传授基本的知识、能力、技能和方法的同时,使得学生能够掌握终身学习的方法。

(2)教师要认识到,学校中的教育任务与教学及学校生活密切相关。教育是有意识地、有意图地影响学生个性发展的过程。只有当教师为学生提供各种可能的体验,并率先垂范,其正确的价值取向、态度及行为对学生就能产生有说服力的影响。与家长的沟通得越密切,教育任务就越能顺利完成。如果学生出现教育问题或学习过程受到挫折,教师与家长双方要及时沟通相互理解、支持,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3)教师在教学中从事评价与咨询的任务,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理性能力与责任意识。这需要教师有较强的教育心理学与诊断学能力。同事之间需要协调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对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内容。教师对每个学生采取适合他们个性的培养和评价手段。以此方式让学生体验到他们在学校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教育。教师能够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机会培养学生。

(4)教师要不断发展其能力。利用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升自己在职业活动中的新能力与科学知识。为此教师要经常与校外的各种机构及劳动市场保持联系。

(5)教师要参与设计学校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学校文化及创设优良的学习氛围,也包括协助校内外评价的实施。教师需要有协作、负责的团队精神,为能共同促进学校发展、实施学校项目而努力。

表3-6教学能力领域,强**师是教与学的专业人员

续表

表3-7教育能力领域,强**师要从事教育工作

表3-8评价能力领域,强**师合理而负责地从事评价与咨询活动

表3-9创新能力领域,强**师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续表

(参见顾珏:《德国教师教育标准简介》,《全球教育展望》,2007年增刊,总第243期。)

2008年德国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又颁布了一个关于“各联邦州统一教师教育中的学科专业以及学科教育的内容要求”的决议(以下简称《学科专业决议》),从宏观层面提出教师教育各阶段教师专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同时,也针对19个师范专业提出了有学科特色的专业能力要求以及相应的专业内容要求。

依据《教师教育标准》《学科专业决议》界定了未来教师应该在大学学习阶段获得的如下3个方面的专业能力:①拥有流畅的专业知识。②掌握获得专业学科知识的方式方法,要能够在学科的核心领域应用这些方法。③拥有流畅的学科教学知识,因材施教。《学科专业决议》强调,学科专业能力的培养不仅仅局限于大学学习期间,而且要落实在见习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过程中。

可见,德国教师教育从大学阶段到实习阶段再到继续教育阶段、从理论到实践、从智力到品性、从知识到能力的全方位的“全程育师”,使在职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停地从时代中吸取营养,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跟上时代的发展。

[1]高靓:《应对挑战:教师标准不断更新》,《中国教育报》,2012年2月18日,第3版。

[2]李旭:《美国提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标准及其局限》,《比较教育研究》,2003年第4期。

[3]郭玉洁:《德国教师地位高的背后》,《继续教育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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