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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的公正(第1页)

第二节教师的公正

学习目标

了解教师公正的内涵、特征及其实现。

公正或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的道德法则,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价值生活目标,也是伦理学思想史一直不断探究的一个核心概念。公正是一个社会性、历史性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还有阶级性。但是公正本身又有它统一的规定性。正是这一统一的规定性使公正成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目标。那么什么是公正?如何理解公正范畴?这就必须对公正原则的特性、内容和类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什么是公正

(一)公正的内涵

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敦大学教授汤姆·L。彼彻姆(Tom。L。Beauchamp)说:“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项基本原则通常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26]那么,公正原则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我们认为,公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报偿原则;二是承诺原则。

所谓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应得的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的劳动。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所以依据“贡献”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益。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当然如果主体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超越了公正原则。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是“重建平等”。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补偿正义”[27]。

所谓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务。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联系密切的原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获别人的劳动成果。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所以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顺。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二)公正的特性

公正必须具备的特性有以下三条:1。对等性;2。可互换性;3。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

何谓对等?对等就是指主体对人对事要一视同仁,适用同一个规则或标准。以一个标准对别人而以另外一个标准对待自己,就叫偏私,当然就是不公正了。比如在古代社会,君主对自己的标准和他对臣民的标准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整个体制就是不公正的。这正是历史上的历次革命之所以发生的原因。由于公正具有的对等性,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将公正错误地理解为平均主义。

可互换性是对等性的要求和保证。要真正做到对人对己用一个标准,就必须能够让自己处在对方的位置时,仍然接受自己原先承认的法则。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否则,就只是自以为的公正的伪“公正”。

对等性与可互换性的另外一个著名的阐释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Rawls,1921— )的“无知之幕”。罗尔斯说,在确立公正原则时“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为达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28]这样,原始的契约状态的改变就可以使有关正义问题上的偶然性得以排除。另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形象是手持天平,双眼被蒙住。这一形象设计所表达的对公正的客观性的理解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十分类似。

但是,双方都认可的对等、可以互换或客观性的标准并不能保证这一标准本身是正确或公正的。比如,合谋抢劫对合谋者而言都是对等而且可以互换的,但不能说明抢劫他人是公正的。又比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在1971年曾经受到违反“反歧视法”的指控,被认为对少数民族和妇女雇员在报酬上有歧视现象,并为此付出了高达1500万美元的赔偿。但在60年代“反歧视法”在美国通过之前,AT&T就不可能面临这类指控。更进一步地说,在认为少数民族和妇女本来就应低人一等的价值标准之下,所谓公正只要做到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一视同仁即可,而无须考虑他们与白人雇员报酬上的悬殊。

所以,罗尔斯同时指出公正原则应当是这样的:“当原则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时,人们倾向于获得正义感。按照道德学习的原则,人们发展起一种按照它的原则行动的欲望。”[29]所以公正必须具有正向价值属性或价值合理性。

公正的标准本身不能自己说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公正标准本身必须有公正之外的价值依据。这一根据有二,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个体的幸福。当然,这两个根据本身又是统一的。由于幸福本身的价值性、利他性,又由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仍然是个体的幸福,所以最终的依据应当是看这一标准是否真正有利于主体幸福的实现。英国道德哲学家D·D·拉斐尔说:“按照罗尔斯的看法,在想象境况下(即处于无知之幕中)的人会第一尽力求得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然后第二他们会同意离开平等,以改善每个人,包括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的生活。第二个原则的要点是区分公正的不平等与不公正的不平等。如果给有才能的人特殊的奖励或特殊的机会不仅为这些少数人带来重大的好处,而且其结果也改善整个社会普遍的生活水准,包括最穷苦的人的生活水准,那么这一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不是因为得到奖励的人理应得到这些奖励,而是因为这种奖励有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有利于它最贫困的成员。”[30]当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建立在个体自身利益计较的基础上的。拉斐尔本人则赞成另外一种我们也认为更为恰当的解释:“这不是一个确定如果你发现你处于穷人中间就会对你提供帮助的问题。这是一个暂时忘掉你自己,考虑那些最穷的人的问题。”“它产生的道德判断是一个利他主义的判断,不是一个有利自我的保险政策。”[31]

所以一方面公正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另一方面公正原则在最终价值判定上又有依赖性,它依赖于公正以外的东西。公正的这一属性既使我们认识公正与偏私的对立,也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平均主义不是公正的正确理解。也正是因为这一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公正才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范畴。

二、教师公正:内容、特性与意义

(一)教师公正的内容

教师公正既表现为教师对自己的公正,也表现在公正对待同事、领导及学生家长等方面,更表现在正确对待教育对象上。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教师对自己的公正、同侪性公正、对象性公正。教师公正的核心是对学生的公正,重点则是对自己、对同事的公正。以下谈谈这三个教师公正的重点。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公正视为一种人际关系的“中度”。孔子和孟子也提出了“中庸”的理论。教师公正实际上就是要在以师生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处理上实现某种中度。教师应当对得起自己,所以必须有一种对自己的公正。它包括对教师自尊、荣誉以及合理的经济利益等等合法权益的要求和维护。教师对自己的公正不仅是“我—我”关系,也涉及教师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也许是人们对教师的职业期望较高,一方面,社会在舆论上普遍赞同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但另一方面,人们包括教师本身往往又认为教师应当羞于言利,只做蜡烛,只问耕耘。要求教师做苦行僧无论是社会还是教师本身,都是一种不公正,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一心态应当予以纠正。

在自尊、荣誉以及其他利益的处理上,教师的同侪关系也必须保持适当的“度”,这是一种同侪公正。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领导人往往做不到公正对待,要么恭敬有余,唯上主义,要么恃才傲物、目空一切。而实际上教师同他的领导人之间除了管理关系之外,人格上是完全对等的。这一对等性决定着前两种态度都是不公正的。所以教师在与领导的关系处理上最关键的是要在工作上服从分工,相互配合,在人格上相互理解、彼此尊重。教师与自己同事的关系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同志”关系。在处理同其他教师的关系上,主要是要公正地评价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到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的使命。教师之间常常出现的“文人相轻”的现象,从根子上看,往往出自教师在同侪关系上的不公正。

教师对学生的公正的主要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持民主与尊重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出身、智力、个性、相貌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我们可以将这一教育公正称之为对象性公正。教师应当明白,教师对社会、对家长、对同侪等等公正关系的重要性一是因为公正的示范性;二是因为这些关系可以为正确和公正对待学生创造条件。如果对待教育对象做不到公正,其他的公正努力就没有意义。概括地说,教师对学生的对象性公正最主要的是要做到:1。平等地对待学生;2。爱无差等,一视同仁;3。实事求是,赏罚分明;4。长善救失、因材施教;5。面向全体,点面结合。

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学生实际上也就是教育学所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

资料链接

为了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1959年第14届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条约——《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联合国大会进一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儿童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柏格在解释《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曾经这样说过:过去人们关心儿童的基点是使脆弱的儿童免受伤害,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自己的能力、观点和想法,应该像所有的人一样受到尊重。汉姆柏格还对《儿童权利公约》基本精神的四个原则作了具体说明: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以儿童利益为重;2。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其意义不仅局限于不被杀害或伤害,而是指向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3。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必须认真听取儿童的意见;4。无歧视原则——所有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因此,将儿童视为平等的人格主体予以尊重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性要求之一。教师应当认识到,学生也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教与学的关系既是一种制度性的授受关系,也是一种人格上完全平等的人际关系。

在我国的传统中,教师往往习惯于把自己置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往往认为自己当然在人格上高于学生,漠视学生独立存在的主体性。这样当教师教导学生应当公正处世时,学生极有可能抱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因为在他与教师的交往中,体会不到应有的尊重或人际公正。所以,古代社会产生的“师道尊严”的观念是有违师德,尤其是有违现代教育伦理的基本要求的。当然,人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角色上的对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应有对学生的教养与要求的一面。为了这一点,教师威信、威望的存在又是非常必要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教师职业的特质。所以教育公正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教师要努力做到对学生的尊重与要求的统一。

所谓爱无差等,一视同仁,指的主要是教师不能以自己的私利和好恶做标准处理师生关系,应当给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是,教师往往出于虚荣或其他利害有意无意偏爱一些学业成绩好的学生,而相对歧视或忽视一些成绩差的学生。有意的不公正当然属于明显的师德缺陷,无意的不公正也是应当注意防范的。实际上正是因为后者的成绩差才更需要教师的关怀和帮助。正如俄罗斯的一句谚语所说的“漂亮的孩子人人喜欢;而爱难看的小孩才是真正的爱”。

所谓实事求是、赏罚分明,就是要做到“尊重和要求的统一”。一方面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因材施教;但是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又不能允许有特殊学生的存在。赏罚本身往往是次要的,学生在意的主要是赏罚所体现出的教师对他们的评价。现代教育的一大难题是如何认识惩罚的教育性。许多人抽象地反对惩罚,尤其是“体罚”,理由是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但惩罚在何种情况下是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什么是体罚和一般惩罚的界限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实际上除了较为严重的惩罚有悖于教育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之外,一定情况下对学生的惩罚与奖励一样,是有利于他们的成长而不是相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罚的程度和性质。

我们可以看一看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的教学案例:

在马卡连科的学生“公社”里,只有社员才能接受诸如禁闭[32]这样的惩罚。一般学生在他们未成长为“社员”之前,反而没有接受惩罚的“资格”。所以,当社员违背了某项纪律而走进禁闭教室时他的自尊不光没有受损,相反,他反而觉得自己作为光荣的公社集体的一员居然违背了纪律,太不应该。其自尊、内疚和觉悟是成正比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公正是这一成功的惩罚模式的要素之一。因为所有人只有当他进步到一定水平时,他才具有社员的资格;而一当他具有这一资格之后,他就有义务维护公社的荣誉、承担相同的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之一是惩罚本身是否合理。而公正是合理的要素之一。

长善救失、因材施教是教师公正或教育公正的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教师公正具有实质性。在对学生的爱护、帮助、评价和奖惩上应当一视同仁。但是一视同仁不能理解为一种刻板机械的公正形式。在落实一视同仁、爱无差等原则时要考虑到学生在个性、知识水平和智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因材施“爱”、因材施“罚”。否则那种貌似的公正实际上却是不公正的。因为公正的原则既是“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也是“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

我们可以看一看下面这个教学案例:

两个“差生”在宿舍里为了争夺一把吉他而扭打起来,最后去找教师评理。出乎意料的是老师听罢不仅没有批评他们,反而表扬了他们有进步,理由是:“第一,你们为了吉他而打架,比上次为抢帽子而打架要好多了。因为想弹吉他是好事。第二,动手打人不对,但没有上次厉害。第三,最重要的是,你们想到了解决问题的新的方式——找老师,而不是像以前那样非打出一个输赢不可。”接着老师提出了让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理智、友好地解决类似问题的要求。最后,两个同学手拉着手离开了老师。打架反而受表扬,表面上似乎不公正,但对于这两个差生来说,这也许是真正的教育公正。

所谓面向全体,点面结合,是指教师如何在个别教学和集体教育中做到教育公正。这也是一个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为了某些后进同学的进步,适当的补课和其他个别的关照是必要的;给一些特别聪慧的优等生创造提高的条件,如适度的“开小灶”的做法也是公正的。这是因为只有因人制宜才不至于耽误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是一种爱无差等的实质上的公正。但是超越限度,置大多数学生于不顾的某些所谓“抓重点”的做法,包括过分强调重点校、重点班、重点苗子的做法是有违教育公正的。因为在只抓重点的做法中,太多的学生受到忽视,失去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以特长校、特长班、特长学生是正确的,而重点校、重点班、重点苗子的做法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长远地看却往往是要逐步予以矫正的。正确的做法是以全体学生的发展为基础为目标的因材施教、点面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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