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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第1页)

第二节教师

教师是专业化、制度化的教育者,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基层执行者。对师范生来说,认识和理解教师的职业发展、职业特征、职业角色、权利义务以及专业发展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也是成为一名优秀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我国教师职业的发展简史

虽然广义上的教育活动从人类产生伊始就存在了,但教师却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广义的教育活动中并不存在可以独立称之为“教师”的教育者,教师是伴随着制度化教育的诞生才出现的。在远古社会,生产力低下,但人类为了生存和繁衍,必须进行教育。此时的教育主要由部落氏族中富有经验的年长者或有才干的人来实施,他们多在生活或劳动的情形下使用口传身授的方法进行教育,但这些人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教师,因为这个时候他们作为教育者的身份与其他社会身份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分化出不同的阶级,而且不同阶级中又分化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正是在第一种类型的阶级社会——奴隶制社会中萌芽的学校具有了规范的形式,真正意义上的教师也就正式诞生了。正式学校的出现源自于奴隶主教育子女的需要,这种需要使它一开始就作为官学出现。学校的这种官学性质使中国的教师从一出现就具有了特别的地位,因为官学性质的学校使教师身份具有官员的性质,表现出“官守学业”、“官师合一”的特点。学校作为官府开设的一个特殊机构存在,官府才具备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力,官吏同时也是教师,官师不分。当时,教师的名称有师、保、傅之称。官府中掌管教育的人有大司乐、大司徒、师氏、保氏、太师、大胥、乡师等。可以说,这种历史境遇对传统教师文化有深刻的影响,教师在传统文化中能位列“天地君亲”之后与此也不无关系。

在春秋战国时期,周王朝衰落,各地诸侯割据征战,很多掌握知识的没落官吏开始流落民间,这直接促成了私学的产生。我国最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是私人讲学的典范。这种私学的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学教师身上过重的官吏色彩,使教师开始回归到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角色上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这些出卖脑力劳动的“士”堪称中国第一代教师群[1]。

自春秋战国以后,我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官学教师与私学教师并存。官学教师由官府或政府任命,并享受特定的等级身份和国家的俸禄。私学教师则依靠其自身的才干随处安身立命,传扬自身的学识或启蒙儿童。西汉时期设立太学,太学中的教师称博士,首席博士称仆射,东汉改称祭酒。唐代政府把官学的教官分为博士、助教、直讲、典学等。在私学中,有进行蒙学教育的“书馆”,教师称为“书师”;有读一般经书的的“乡塾”,教师称为“塾师”;有专门研究一经的“精舍”,教师为传经大师;也有集藏书、私人讲学和研究于一体的书院,教师有山长、副山长、洞主、副洞主等。

清朝末年逐渐实行新学制后,教师开始改称为“教习”,后改为“教员”。民国时期,教师称为“教员”或“教师”,教师也有职级之分,如正教员、副教员。

新中国成立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统称为教师或人民教师。在社会身份上,教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作为国家干部出现,被当做国家的公务人员。与这种社会身份相配套,教师的任用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采用的是任命制。教师的这种身份特征与任用模式在提升教师社会形象的同时,其实也模糊了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的事实。这种情况从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开始得到改变,这部法律规定国家要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这实际上已经开始把教师当做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得到确认,该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

从教师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教师职业在我国总体上呈现出从非职业到职业再到专业的发展轨迹。对这个发展轨迹的追溯可以让未来教师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特有的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文化与现实。

二、教师的职业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供了关于教师的法律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根据这个定义,教师职业首先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此外,从这个定义也可以看出教师职业面临着崇高而复杂的任务,这也使教师职业需要并且已经具有与一般职业或专业不同的多种特征。教师职业从总体上看主要具有以下四种特征。

(一)教师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主要是指教师职业是一门需要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以及品德才能从事的职业。虽然从教师职业的发展简史来看,专业性并不是一直都像当今这样凸显,但它却是教师职业从出现就具有的内在特性,只是历史上较低的教育技术水平没有让其显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在20世纪中叶以后才被普遍认可。1966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业,它是一种要求教师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才能获得并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共业务;它还要求对其管理下的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的和公共的责任感。

教育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也是需要面对一种复杂对象的社会活动。教育活动的目的性不仅需要教师具备专门的技能方法,而且需要具备坚定的专业意志;复杂的教育对象不仅需要教师具备专业的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专门的方式和方法。这些都决定着教师职业是一门专门的职业,这种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具有专业的功能与伦理(即职业道德)。一般说来,教师的天职就是教育教学,这与其他职业所肩负的救死扶伤、保家卫国、维护社会正义有显著的不同。虽然除教师之外的其他人也有时会参与组织教育人的活动,但这种教育经常是非专业的教育活动,而且他们也不是长期扮演教育者的角色。教师职业的专业功能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学生个体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二是通过对学生个体的教育来实现整个社会的进步。为了保障教师能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教师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也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伦理原则,即职业道德。在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我国也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对制定出包含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

2。教师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虽然人们以往常说“教无定法、学无定法”,但这种说法只是在说明因材施教的重要性或遇到前所未遇的教育情境时才获得合理性。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很多方面的专门知识与技能,而且现代教育学术的发展使这类知识与技能更加专业和规范,对这些知识和技能不了解的教师在新的时代中达不到教师的最低标准。一般来说,教师有两个专业:一是所教学科的专业;二是教育教学的专业。对于教师来说,这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所教学科的专业,教师成了无源之水;没有教育教学的专业,教师成了“倒不出饺子的茶壶”。

3。教师具有专业的自主。专业自主是专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根据其高超的学术素养而作出明智的判断与抉择,对于所负责的事务通常都能全权处理而避免外人的干预[2]。从根源上看,教师的专业自主建立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之上,因为能避免外人干预必须具备让外人不了解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说来,教师的专业自主主要体现在教学方法选择、教学内容调整、学生管理以及学生评价等方面。在教师专业自主领域,教师只需要在遵守最基本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就可以决定具体的方式、方法以及实施标准。从实际状况来看,对教师专业自主的威胁主要来自于行政人员、学生家长甚至是学生。如何保护教师的专业事务不受干预以及教师如何坚持自己的专业自主都是当代教师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4。教师具有专业的训练和资格。教师的专业训练主要是指教师在入职前和入职后都需要接受专门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教师在入职前一般都在师范教育或高等教育机构来接受专门的教师教育,个别教师是通过自己学习以及实习来进行这种专业训练。教师在入职后会经常参加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专门组织的培训,以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此外,教师还要通过一定的考核,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制度也是很多国家都实行的一项制度,虽然各国对教师资格的具体要求不同。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在基础教育领域实行教育资格认证以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也越来越规范。

5。教师具有专业的组织或团体。与一般职业不同,作为专业的职业一般都设立旨在维护权益、提高专业水平、促进学术和专业发展、加强联系、确立专业规则和规范的专业组织。对教师职业来说,情况也同样如此。现在很多国家都有教师的专业组织。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这些专业组织具有组织以下活动的权利:出版、研究、教师权利维护、公共关系、促进专业发展、改进教师福利等。

6。教师具有专业地位。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享有与一般职业不同的地位,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政治以及一般社会地位上。在政治地位上,教师有着特殊的地位。虽然各国现在都倾向于把教师当做专业技术人员,但由于教育事业本身具有的政治性和教化性,教师在一些国家还具有一定的公职人员的色彩。我国的教师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都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即便是在当前,教师也经常被当做国家公职人员来对待。在参政议政方面,由于具有很高的知识水平,教师群体一直比较积极活跃,参政议政的水平也比较高。在一般社会地位上,教师是比较受尊重的,这主要和教师工作的性质和意义有关。在中国古代就有“天地君亲师”以及“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教师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道德水准,教师对学生一生的重大影响都是教师职业能够获得崇高社会声誉的基础。

(二)教师是研究者

教师是研究者,这里主要是指教师要以研究的态度和研究的方式来投入职业生活。教师的研究性特征主要是由教师职业的对象、环境以及自身发展水平决定的。从教师职业的对象来看,教师职业面对的对象是人,人的复杂性决定着教师一方面很难碰到两个完全一样的人;另一方面也决定着教师很难使用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行为来在不同的教育对象那里实现教育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时刻要对每一个教育对象持有探索的眼光,要以探索的精神去实施教育教学行为。从教师职业的环境来看,教师职业是一种肩负重要社会责任的职业,教师要按照一定社会的要求来实施教育工作,因此教师要时刻关注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教师不得不时刻以新鲜和探索的眼光来看待自身所处的世界,因为世界的变化可能意味着教师从事教育的基点和标准发生改变,教育的目标和标准同样也需要改变。从教师职业自身发展水平来看,虽然教师作为一种专业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这种专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究其原因可以说是教育学科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还比较低的专业发展水平意味着教师在面对稍复杂的教育情境时经常很难找到一套成熟的处理方式,因此教师还需要探索,还需要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性职业,教师需要保持研究的心态和兴趣、掌握从事教育教学的方法、能够积极主动关注教育研究领域的动向、积极借助专业团队进行研究等。

(三)教师要有较高的道德素养

教育是一门职业道德要求很高的职业,这里是指教师在职业生活中不仅要具有高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这里的道德水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的一般道德,二是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职业的高道德要求主要是由教师职业的内容、对象和工作方式决定的。从教师的工作内容来看,教师的工作是进行教育,至少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而德育通常占据着首要或重要地位。教师进行德育的前提条件就是教师自己要有道德,不仅要对道德有深刻的认识,而且要能把道德认识转化成道德行为。从教师的工作对象来看,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个体和学生群体。作为工作对象的学生个体一般都处于未成年阶段,身心还比较脆弱,这就要求教师在工作中能够投入更多的关注和爱护,要富有责任感。作为工作对象的学生群体要求教师要公正、仁慈地对待每个学生。从教师的工作方式来看,教师的工作实际上就是要影响学生,而“身教”有着“言教”不可比拟的影响力。这正是《论语》中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身教”要求教师本身要有示范性,要把自身看做熏陶学生的重要手段。而且,具有高尚道德的教师本身就具有了更能影响学生的基础,因为道德本身就能让人信服。

(四)教师职业形象的多重性

教师在职业生活中要完成多种任务,扮演很多不同的角色。虽然教师在很多人心目中是一种板着面孔的严厉形象,但这仅仅是人们认识教师职业的一种原型。实际上,教师在职业生活中会展示出不同面目,这主要是由教育对象和教育任务决定的。学生在发展中会形成不同的性格特点,这就要求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如对待脆弱的学生要温和,对待顽劣的学生要严厉。从教育任务上看,虽然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但教育教学任务本身包含很多方面内容。在组织教学时,需要对学生进行管理;在学生遇到困惑时,需要对学生进行指导;在学生遇到苦闷时,需要和学生谈心。这些都要求教师能够根据任务转换成不同的面目,做“多面人”是教师职业的要求。

三、教师的职业倦怠

教师职业的多样角色在表明教师职业要求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对教师构成沉重的角色负担,教师不仅要学会扮演各种角色,还要在各种角色之间轻松切换。这为教师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造成教师的职业倦怠。

职业倦怠概念由弗罗伊登伯格(Freudenberger,H。)首先提出,意思是指人的专业服务处于筋疲力尽状态。对于教师来说,这种职业倦怠都源自于过于复杂的职业角色和过于沉重的角色要求。对于教师的职业倦怠,心理学和社会学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归因,心理学把教师职业倦怠归于教师的个体因素,社会学把职业倦怠归于人口统计因素和组织因素[3]。

许多心理学家认为很多教师容易产生职业倦怠是因为这类教师不能从容地应对压力,这类教师的个性特征主要是:神经质、性格内向、温顺、有民主思想、很难放松、外控。相对来说,那些能够放松的教师和那些内控型的教师不容易产生教师职业倦怠。

很多社会学家在研究中发现,人口统计因素也影响到教师是否容易产生职业倦怠,这些因素包括年龄与教学经验、种族、民族、社会阶层和性别。此外,组织因素也能影响教师的职业倦怠感,如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科层化程度)、所教年级和学校管理人员的风格。

对产生职业倦怠的教师来说,社会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在社会支持的提供者上,校长、同事、家人都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角色。所以,为教师建设良好的工作氛围也有教师群体的一份责任。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关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首先来自于教师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把教师规定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了保证教师顺利工作和履行义务,随后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紧接着,《教育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是《教育法》对教师相关权利的规定。相比较来看,教师权利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相关规定见下框。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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