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的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同辈群体)
学生群体可以有很多分类认识方式,如从规模上可以分为小群体和小小群体,从组织方式的现实性上可以分为假设团体和现实团体。但是,与教育活动最相关的分类还是根据群体规范程度对学生群体所做的分类。在这种分类方式下,学生群体可以分为正式的学生群体和非正式的学生群体。
从社会学来看,正式群体(团体)是根据定员编制、章程和其他正式文件而建立的联合体[3]。因而,学生的正式群体主要是指班级、年级、少先大队、团支部等学生群体。在这种群体中,学生的组织方式是以各种正式规定为基本准则,如班规、组织章程、行为规范等。学生正式群体的活动主要是“公事”,如上课、开会、团队活动等。由于正式群体作为一种正式组织都会有固定的组织层次和结构,所以正式群体中的学生关系存在着从属关系和平行关系两种形式,在群体活动中每个成员的责任也会有大有小。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学生的正式群体中也会有私人关系、个性行为、情绪态度存在的余地,这些因素不是这种群体的核心要素,是一种补充。
非正式群体(团体)是在心理动机上的方向一致——同情、观点接近、信念一致、成人权威、个别人威望的基础上产生的联合体[4]。一般来说,学生的非正式群体主要是指各种临时结成的小团体。在教育研究中,学生的非正式群体也几乎完全被同辈群体这一概念所替代。通常,学生同辈群体的组织方式没有明文规定的基本准则,因此组织方式也比较分散。学生同辈群体的主要活动是“私事”,如游玩、课外学习、对抗学校等。研究发现,学生同辈群体有两个主要功能:“保护功能”与“发展功能”[5]。学生同辈群体的“保护功能”是指使学生少受或免受成人世界之伤害的功能,如共同对抗成人的批评。学生同辈群体的“发展功能”是指对于学生的社会能力的促进作用。虽然学生同辈群体的价值取向经常并不与主流社会的要求相辅,但是这种群体本身也作为一个“微型社会”而存在,这个群体中的成员也因此实现了社会能力的形成和发展。这里的社会能力主要是指自我表达、自我展现、相互沟通、竞争与合作的能力。
(二)学生群体的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同辈文化)
如同学生群体本身的多样性一样,学生群体的文化也是非常多样的。同样,对于教育活动来说,根据文化本身的规范程度对学生群体文化所做的分类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这种分类中,学生群体的文化可以分为学生正式群体的主流文化和学生非正式群体的亚文化。
学生正式群体的主流文化其实就是社会或学校主流文化在学生群体上的投射。学生正式群体所具有的主流文化代表整个学生群体乃至学校的总体文化,这种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官方属性。在这种文化中,官方的编制、章程和文件所具有的价值取向成为文化的核心,学生正式群体的成员从总体上表现出官方认可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学生非正式群体的亚文化是社会或学校主流文化的次属文化,是在学生非正式群体的组织过程中发展起来。在很多研究中,这种亚文化也被当做同辈文化。美国学者克拉克(Clark,B。)对同辈文化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克拉克把中学生同辈文化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玩乐型亚文化,其旨趣主要在于各种问题活动;第二种是学术型文化,其关注中心在于学科课程的学习及学术性课外活动的参与;第三种是违规型亚文化,其特征是回避乃至反抗整个学校教育过程[6]。
学生群体在文化上的分化为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学生同辈文化会让教师面对个性特征鲜明的学生群体。这种情况要求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时也要关注学生文化的影响,认识学生群体文化对学生自身发展的影响,在特定的情形可能还要思考如何通过影响学生群体文化的发展来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四、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是一种教育身份,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身份,社会同样会对学生的身份进行定位,划出学生与其他社会身份的边界。具体说来,身份边界有两种表现,一是这种身份应该享有的权利边界,二是这种身份应该履行的义务边界。事实上,由于社会大众在传统上把学生当作需要保护的可爱的天使,社会对学生的定位一般比较偏重权利这一方面。只是在近年来,学生的复杂面目越来越为人所认识,对学生义务的界定也逐步清晰起来。
(一)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
联合国对学生的社会定位和权利规定主要是以儿童的名义进行的,一方面是因为绝大多数学生还未成年,还属于儿童的范畴;另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儿童的学生更容易被侵害,也更需要保护其权利。
联合国作为一个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一直都非常关注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并先后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联合国于1959年和1989年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下面分别简要介绍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
1。《儿童权利宣言》
出于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维护人类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身心尚未成熟的儿童以及规范人类对于儿童的培育义务的考虑,联合国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规定所有儿童都享有特别保护、姓名与国籍、社会安全、爱与了解、教育、最先保护和救济、不得贩卖和雇用、不受种族和宗教等习俗歧视的权利以及有缺陷的儿童应得到特殊矫治、教育及照料的权利。《儿童权利宣言》具体在教育方面的规定见下框。
儿童有受教育之权,至少在初等阶段应为免费强迫制。儿童所受之教育应足以促进其一般陶冶并使其能在同等机会之下发展其能力,其个人判断力、其道德及社会责任心而成为社会之有用分子。
负儿童教育与辅导责任者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其指导原则;此种责任首应由父母负之。
儿童应有游戏娱乐之充分机会,此种游戏与娱乐之目标应与教育之目标相同;社会与政府当局应尽力促进此项权利之享受。
资料来源: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
2。《儿童权利公约》
出于对特别保护儿童权利的重申、对许多地区儿童的悲惨境况的关注以及联合国在保护儿童权利上的担当,联合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都拥有生命权、存活与发展、参与社会、文化、教育、健康以及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须的其他活动的权利。这个公约反映出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公约具体在教育上的规定见下框。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以一切适当方式根据能力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资料来源: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二)我国法律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前提下,也注意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有些规定是作为儿童权利出现的,但同时也有对学生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具体法律法规。
1。我国法律对学生权利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