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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 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2页)

18.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学校可根据残疾学生的情况和学校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允许残疾学生走班、选科等。

19.教师在随班就读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关注残疾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实施针对性教学。

20.随班就读学生人数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应设立资源教室,安排专职或兼职的资源教师,配备适当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为随班就读学生得到针对性辅导和训练创设必要的条件。

普通幼儿园可根据残疾儿童的需要,适当增加教师编制,配备适当的玩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满足残疾幼儿健康成长的需要。

残疾学生就读较多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应该设立残疾人服务资源中心,配备计算机读屏、电子放大器、盲文复印机、有声读物、助听设备等,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提供支持和保障。

21.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应该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评估形式要灵活多样,评估内容应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社会适应能力、缺陷补偿以及潜能开发等。普通学生的综合评估要增加尊重和帮助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内容,以便更好地促进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交流与融合。

22.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学校或幼儿园应该注重当地康复、医学、特殊教育中心等专业人员的作用,争取多方机构和当地社区的支持,充分调动社区资源,满足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促进其全面发展。

23.要建立家校联系和合作机制。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经常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学校或幼儿园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普通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五、师资队伍

24.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包括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班主任教师要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有奉献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掌握随班就读的基本教学原则和方法,并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特殊教育专业或相关专业背景或接受过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相当丰富的教育残疾学生的教学经验或康复训练实践经验。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根据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实际需要加强相应的师资配备。

25.普通师范院校、普通幼儿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综合性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保证新入职教师具备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2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随班就读师资队伍的建设,把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在职普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随班就读的岗前和岗后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7.学校或幼儿园应当将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教育教师工作量纳入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

28.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随班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补贴办法,逐渐使随班就读教师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六、支持保障

29.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的整体规划,制定有利于促进随班就读工作开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逐步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入学指标列入当地义务教育督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30.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班就读工作需要,可建立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指导中心),也可委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中心)行使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指导中心)的职能,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随班就读工作需要为这些机构制订合理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安排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省级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本省随班就读工作的督导、年度检查、师资培训、随班就读学生所需的教材等工作。

县(区)级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督导、年度检查、师资培训、教学研究、经验交流、残疾儿童少年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随班就读学生数较多的地方,应当在其辖区内的普通中心学校内设立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中心,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教师的咨询及随班就读学生的巡回辅导。

31.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随班就读经费的需求,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对随班就读学校或幼儿园的经费投入。

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立的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中要划拨一定比例经费用于随班就读工作。参照本地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随班就读的生均经费标准,保障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需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随班就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增加随班就读工作经费在当地义务教育财政预算的比例份额。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当地的普通幼儿园积极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随园就读。

3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普通学校或幼儿园积极接收辖区内残疾人随班就读。设立随班就读专项资金,对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或幼儿园提供支持,向残疾学生提供补助。

33.充分发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院)对残疾学生在筛查鉴定、师资培训、课堂教学研究、信息资料提供、咨询、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

34.各级教研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不断加强随班就读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各类随班就读学生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教学模式,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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