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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第1页)

一、政策与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在障碍儿童的教育方面虽然有政策可循、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法规还需完善和系统化,政策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尤其在政策和法律执行方面,首先我们要解决有政策不遵从,有法不依的问题。如何落实政策,依法办事,仍然是一大难题。

(一)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我国现行的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按时间顺序排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四次修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政治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修订),规定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初次提到了“随班就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施行,2008年修订),在残疾人保障方面有详细规定。

有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从法律层面全面规定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2年

起施行;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由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2011

年修订),性质上是行政法规,具有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功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7.《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由教育部修订),性质上是行政法规。

有学者建议制定比较系统、全面、综合的特殊教育法[2],规范相关的内容,尤其需要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为残障儿童教育服务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公约,中国2007年签署。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约》,同年8月31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2010年8月,按照《公约》有关条款规定,中国首次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递交履约报告[3]。

(二)国家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有关政策

特殊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政策的制定相对于法律更加灵活快捷,可以比较快地适应社会变化,但是,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二者应当相辅相成。

从2006年起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政策,比如: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等等。(详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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