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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济(第1页)

第四节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济

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济属于合同法领域中的另一个基本问题。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应当支持合同的履行。法律对合同履行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违反合同的制裁上,从受害方的角度来说,即体现为违约救济。法律对违约救济的方式安排是多样的,不同的违约救济方式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当安排最有效率的违约救济方式。

合同法为违约提供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类: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损害赔偿是指法律要求违约方向受害方进行利益损失赔偿的救济方式。强制履行是指法律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救济方式。这两类违约救济方式对效率存在不同的影响。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是法律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受害方带来损失的救济方式。然而,损害的含义是多重的。这意味着在不同的含义下,受害方损失的范围是不同的,违约方的赔偿计算方法也因此不同。

(一)预期损害赔偿

损害的一种含义是指受害方因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益,受害方的损失应以履约的结果为底限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预期损害赔偿是以受害方在违约方履约时所应当得到的利益为赔偿额的赔偿救济。

(二)信赖损害赔偿

损害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受害方基于信赖违约方而带来的损失,受害方的损失应以没有订立契约时为底限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信赖损害赔偿是以没有订立契约时为底限计算的基于信赖的利益损失为赔偿额的赔偿救济。

(三)机会成本损害赔偿

损害还可以指失去的机会,受害方的损失应以失去的机会为底限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机会成本损害赔偿是以受害方失去的机会的价值为赔偿额的赔偿救济。

预期损害赔偿、信赖损害赔偿和机会成本损害赔偿这三种赔偿救济方式的区别在于计算损害的底限不同,这里的底限是指未受损害的状态。预期损害赔偿以受害方在合同得到履行后所处的状态为底限,信赖损害赔偿以受害方在没有签订合同时所处的状态为底限,机会成本则以受害方在可供选择的最优契约得到履行后所处的状态为底限。案例3-18显示了这三种不同赔偿救济方式的赔偿额。

【案例3-18】

票务代理商A以价格PA销售歌剧票,一买主定购了N张,允诺在演出当日取票付款。出于对买主的信赖,A以批发价格PW购入歌剧票来履约。如果没有这位买主,A将这些票以价格PB卖给票务代理商B,临近演出的前一天,买主违约,拒绝支付票款。由于前几场演出效果不好,这些票只能以更低的价格PS出售给另一买主。

在本例中,因为买主的违约,票务代理商A遭受了损失。在预期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下,A未受损失的状态为A以价格PA售出歌剧票,但因买主违约A实际以低价PS售出歌剧票。因此,对A的预期损害赔偿应当为:N(PA-PS)。在信赖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下,A未受损失的状态为A在没有签订合同时所处的状态,即A没有以批发价格PW购入歌剧票。但因买主违约A以批发价格PW购入的歌剧票只能以低价PS售出。因此,对A的信赖损害赔偿应当为:N(PW-PS)。在机会成本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下,A未受损失的状态为A在与票务代理商B订立合同,并在其合同得到履行后的状态,即A以价格PB将歌剧票卖给B。但因买主违约A实际以低价PS售出歌剧票。因此,对A的机会成本损害赔偿应当为:N(PB-PS)。

可见,三种赔偿方式下对受害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预期损害赔偿额总是大于等于机会成本损害赔偿额,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受约人通常会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合同(预期利益最大)。而一旦发生违约,受约人受到的损失最大,所获得的赔偿应当最多,其所获得的赔偿至少与机会成本损害下的赔偿额相等。而履行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最优契约也至少比受约人不订立任何合同的收益要好。因此一旦违约,受约人所获得的机会成本损害赔偿额大于等于信赖损害赔偿额。三种赔偿方式的赔偿额在数量上的关系可以由公式(3-4)来表达:

预期损害赔偿额≥机会成本损害赔偿额≥信赖损害赔偿额(3-4)

当然,公式(3-4)体现的数量关系只有当法院判给受害方的损害赔偿额是完全时才成立。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不完备性,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往往是不完全的,因此,受害方实际能通过法院获得的赔偿不一定遵循公式(3-4)所体现的数量关系。

(四)返还

返还也是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受害方要求违约方归还他从受害方那里占有的财产。由于合同的履行通常有先后顺序,在履约过程中,有时候受害方会向对方先交付一定的财产,如果对方违约,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以返还的方式赔偿。返还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赔偿,它没有补偿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但是返还赔偿方式具有易于操作和可强制执行的优点。采取此种方式,受害方无须举证自己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法庭能完全认同受害方的返还诉求;而采取其他几种损害赔偿时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其实际能够获得的赔偿额因法院的审查可能低于其向法院主张的数额。案例3-19显示了预期损害赔偿、信赖损害赔偿、机会成本损害赔偿和返还这四种不同救济方式下的赔偿额。

【案例3-19】

票务代理商A以价格PA销售歌剧票,另一票务代理商B以价格PB销售同样的歌剧票,但PAPB,一位买主从B处以价格PB定购了N张票,已预付全部票款。出于对B的信任,该买主与下家C订约,将以价格PC将歌剧票转让给C(PC>PAPB)。临近演出的前一天,B宣称违约,不能向买主供票,同时因财务困难也不能向买主返还预付票款。由于演出邻近,票价上涨至PS(PS>PC>PAPB),买主只能以价格PS从第三个票务代理商购得歌剧票N张,并以约定的价格PC向C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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