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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法的经济功能(第1页)

第二节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合同法的经济功能在于通过法律促进交易,进而改善合同各方的福利而实现效率。如同我们在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所讨论的那样,自愿交易能够使资源从评价低者转移到评价高者,因此资源配置效率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的。但是交易面临各种交易成本,这些成本阻碍着交易的实现。合同法能够规范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实现。合同法对交易的促进通过执行合同(少数情况下会矫正合同)来实现,合同法对经济的贡献可以通过图3-1来反映。

图3-1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具体地,我们将合同法的经济功能细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促进交易各方选择合作的策略

在人们的经济交往中,有些交易是即期完成的,不存在交易风险。例如,我们去商店买东西,通常是一手交钱,一手取货,这一买卖合同的履行没有风险。但延期交易却存在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阻碍交易的进行。例如,甲和乙协商,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但货物得在两周后备好送到。乙要求甲现在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甲担心乙收钱后不发货,不愿意现在预付货款,则这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可能就不能达成。合同法的一个功能就在于提供违约救济,这将促使人们合作。具体来说,合同法通过把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来促进人们选择合作策略,促使人们把无效率均衡解的博弈转化为有效率均衡解的博弈。

我们以典型的“代理博弈”的例子来说明。[1]甲和乙协商,甲向乙管理控制的某个项目进行投资。甲需要决定是否将资金投入某个项目,乙需要决定收到投资后是与甲合作将投资用于项目建设还是侵吞甲的投资。合作是生产性的,能通过项目建设产生利润,为双方带来收益,双方可以分享合作收益。侵吞是分配性的,不能创造收益,只能导致收益的重新分配,即甲受损,乙受益。甲和乙进行博弈,在合同法介入前和合同法介入后,双方的策略选择和博弈均衡解会发生变化。为方便描述,我们假定甲意欲投入的资本为1个单位,如果双方合作,用于项目建设产生的收益为1个单位,双方将分享合作收益,即各得收益0。5单位。表3-1和表3-2显示了在合同法介入前和合同法介入后双方的最优策略选择和博弈均衡解。

表3-1合同法介入前的代理博弈

从表3-1可以看出,甲若选择投资,乙将决定选择合作还是侵吞。若选择合作,则甲与乙的收益均为0。5个单位;若选择侵吞,则甲的收益为-1。0个单位,乙的收益为1。0个单位。若甲决定不投资,则博弈结束,双方的收益均为0。甲若选择投资,乙的最优策略是侵吞。而甲能够预期乙的选择必然是侵吞,自己将遭受1。0个单位的资金损失,因此,甲的最优选择是不投资。甲乙双方博弈的均衡解为(不投资,侵吞)。

表3-2合同法介入后的代理博弈

从表3-2可以看出,甲若选择投资,乙要么选择合作要么选择侵吞。若选择合作,则甲与乙的收益均为0。5个单位;若选择侵吞,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补偿,乙将补偿给甲1个单位的投资本金和0。5个单位的预期收益。乙将补偿给甲合计1。5个单位的资金,减去侵吞获得的1。0个单位的资金,乙的净收益为-0。5个单位。甲在失去1。0个单位的投资后,将收到违约救济1。5个单位,甲的净收益为0。5个单位。因此,在甲选择投资的情况下,乙的最优选择是合作。而甲能够预期乙的选择必然是合作,自己将得到0。5个单位的收益,因此,甲的最优选择是投资。甲乙双方博弈的均衡解为(投资,合作)。

比较表3-1和表3-2,我们发现,合同法介入后,甲的最优行为策略从不投资变为投资,乙的最优行为策略从侵吞变为合作。甲乙双方博弈的均衡解从(不投资,侵吞)变为(投资,合作)。合同法介入前的均衡解(不投资,侵吞)不能给甲乙双方的财富带来任何改善,是不效率的,而合同法介入后的均衡解(投资,合作)能改善双方的福利,是有效率的。可见,合同法有利于促进交易各方合作,以增进各方的财富。

二、促进交易各方有效率地披露信息

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各自掌握着不为对方知悉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阻碍有效率地交易。合同法的一个功能是促进交易各方有效率地披露信息,进而促进有效率地交易。

私人信息往往能促进交易。例如,甲懂得如何种植果树,乙有一块荒地不知如何利用。若乙将土地转让给甲,则甲的私人信息和资源的控制权结合在一起,能产生最有效率的资源利用。这个例子说明,保有私人信息能够促进信息和资源控制权的结合,进而产生效率。因此,合同法不总是强制交易各方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而是允许各方保留自己的私人信息。基于这些私人信息的合同应该得到强制执行。

但是有些私人信息不能被认为应当由各方保留,因为保留这些信息不能带来效率的结果。例如,甲和乙约定,由甲为乙制作广告牌,悬挂在某汽车站,乙向甲支付制作费和安装费若干。等广告牌做好后,乙将其安装在车站内部的某处,而甲认为乙应当安装在车站的大门入口处。乙认为自己签合同的本意就是装在车站内部,如果装在车站大门入口处,甲支付的价格是绝对不够的。而甲坚持认为,悬挂在车站是指装在车站大门入口处,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广告效果,自己没有必要付款。在这个例子中,双方的争议在于对悬挂地点的理解存在差异。双方对悬挂地点的私人信息没有披露,这导致双方在安装地点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项合同也成为一项非自愿的交易而失去效率。因此,双方关于安装部分的协议应当解除。

那么,包含私人信息的哪些合同应该得到合同法承认并强制执行,哪些合同不应该强制执行而应该解除呢?考特和尤伦根据信息的特征和信息获取方式的双重维度对信息进行了分类,得出以下结论:当合同建立在一方当事人通过积极资源投资的手段获得的生产性信息的基础上时,这个合同应该被强制履行;当合同建立在一方当事人获得纯粹的再分配性信息基础上,或者只是一方当事人偶然获取的信息的基础上时,合同不应该被强制履行(见表3-3)。[2]

表3-3符合效率要求的私人信息的法律后果

表3-3揭示了效率要求下的私人信息的法律后果。其中,生产性信息是指能创造更多财富的信息,再分配性信息是指具有交易优势的信息,能导致财富向信息优势方转移而不能创造财富。例如,某人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金投入发现了一块荒地下埋藏有煤矿,某人买入此地进行开采获得了丰厚利润。这一信息即为生产性信息。又例如,某人为一家上市公司做律师,知道了该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某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股票获利。这一信息为再分配性信息。投资获取的生产性信息有利于将信息与资源控制权结合在一起,所以履行这样的合同是符合效率的。而再分配性信息本身不能创造财富,人们将资源投入这类信息会造成极大浪费,因此,履行这样的合同不符合效率。这从一个角度解释了为什么世界各国的证券法都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另外,对于偶然获取的信息,没有付出任何成本,执行偶然获取信息方利用此种信息获利的合同并不能给社会带来什么财富,因而效率也不要求履行这些合同。下面是一个偶然获知信息合同不被强制执行的著名案例。

【案例3-1】

在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英国封锁了新奥尔良市,导致烟草价格大幅下跌。一天,烟草商奥肯得到了一份关于战争即将因缔结停战和约而结束的秘密情报。奥肯立即向莱德劳烟草公司购买烟草,而莱德劳公司并不知道战争即将结束的消息,因此,双方以一个极低的价格签订了合同。第二天,新奥尔良市宣告战争结束,烟草价格即刻飞涨。奥肯要求履行合同,遭到莱德劳烟草公司拒绝。奥肯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奥肯只是偶然获知停战信息,并未投入什么金钱、时间与精力。此信息虽为生产性信息,但只是比公众提前一天知道,也不能实际促进烟草的生产,执行这样的合同并不能促进效率。因此,法院宣告此合同无效。

另外,还有些私人信息为安全性信息,这些信息帮助人们了解风险,避免损害。例如,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方法、药品的副作用、降价商品的品质瑕疵等。安全信息被法律要求强制披露,因为这些信息若不披露,将给对方带来损害,披露避免了损害带来的高额社会成本,是符合效率的。例如,在证券市场上,公司为了融资也会主动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的一些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能够诱导投资人投资的有利信息,公司不愿披露对其不利的信息。但是,法律为了避免投资人损失,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引导投资流向真正的好公司,使证券市场能够发挥资源效率配置的作用,会强制公司全面披露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所有信息(包括不利的私人信息)。

综上,出于效率的考虑,法律允许合同各方保留某些私人信息。其中,基于投资获取的生产性私人信息的合同应当得到强制履行,而基于偶然获取的生产性信息或者再分配性私人信息的合同不应被强制履行。关于安全的信息,法律不允许合同各方保留,合同各方必须披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促进合同有效率地履行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时候合同当事人会考虑违约。由于违约会招致违约责任,当事人会考虑违约责任与履约成本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违约。如果履约成本大于违约责任,当事人将选择违约;反之,如果履约成本小于违约责任,当事人将选择履约。这一结论用公式表达即为:

履约成本<违约责任时→选择违约;履约成本<违约责任时→选择履约(3-1)

例如,甲与乙商定,由乙以一定的价格向甲供货。根据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元,甲先预付货款,乙须在一个月后交货,违约责任为货款总额的5%。甲如约付款,乙在备货的过程中,遇到了原材料的大幅上涨。乙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交货义务将会产生8万元的亏损。乙通过比较履约成本与违约责任的大小(8100×5%),最后选择违约。

但是,这是从试图违约的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说的。效率最大化原则要求将合同各方当事人作为整体,考虑的是合同各方整体财富的最大化。因此,从效率原则来说,当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大于对方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时,违约是有效率的;反之,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小于对方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时,履约是有效率的。这一结论用公式表达即为:

一方履约成本<对方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时→违约是有效率的

一方履约成本<对方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时→履约是有效率的(3-2)

比较公式(3-1)和(3-2),当一方的违约责任等于对方从履约中获得的收益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或者履约行为选择就是有效率的。因此,合同法可以通过将违约成本内部化的方式,促使当事人产生有效履约(违约)的动机。合同法规定的完全预期损失赔偿的违约赔偿方式即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向合同当事人提供有效率的行为激励。完全预期损失赔偿是指守约方得到的违约赔偿等于他在违约方若履约时应该获得的收益。这样,无论对方履约还是违约,合同法都会使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执行时其应获得的收益水平。我们以加入履约成本因素的代理博弈的例子来说明。

我们仍假定甲意欲投入的资本为1个单位,如果甲乙双方合作,用于项目建设产生的收益为1个单位,双方将分享合作收益,即各得收益0。5个单位。若乙侵吞了甲的投资,乙将补偿给甲1个单位的投资本金和0。5个单位的预期收益。我们还假定甲存在1。5个单位的履约成本。表3-4显示了存在履约成本时的代理博弈。

表3-4存在履约成本时的代理博弈

当履约成本为0时,表3-4与表3-2一致,博弈方乙的最优策略为履约,博弈方甲的最优策略为投资,甲乙双方博弈的均衡解为(投资,履约)。当履约成本为1。5个单位时,博弈方甲的最优策略仍为投资。博弈方乙选择履约的收益为0。5个单位,成本为1。5个单位,净收益为-1。0个单位。博弈方乙选择违约的收益为-0。5个单位。-0。5-1。0,博弈方乙的最优策略为违约,甲乙双方博弈的均衡解为(投资,违约)。因此,合同法的一个功能在于能够通过完全预期损失赔偿引导合同当事人选择最有效率的履约或违约。表面上看,违约似乎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但是,从效率的视角来看待违约,我们可以获得崭新的理解。

四、促进交易各方产生对合同的最优信赖

如前所述,完全预期损失赔偿能够让试图违约方选择最有效率的履约或违约,但是完全预期损失赔偿存在一个缺陷:容易使守约方产生过度信赖的动机。因为无论对方履约还是违约,守约方的利益都有充分的保障,这就激励守约方对合同过度信任,减弱了本应由己方来防范风险的动机,从而导致低效率。例如,甲付费给乙,参加乙将在一个月后组织的一项旅游。甲立刻为参加此次旅游添置了一台照相机。后乙取消了这一活动,乙将甲的费用返还给甲。但是甲购买照相机的费用若也由乙来赔偿则是低效率的,因为乙很难预见到甲会为此次旅游购买照相机。

在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都会进行投资。立约人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而受约人基于对立约人承诺的信任也会进行一些投资。这些投资可能是金钱、时间或者精力。完全预期损失赔偿能够引导立约人进行最优投资,却不能引导受约人进行最优投资。这被称为合同法中的补偿悖论。

为了弥补完全预期损失赔偿的缺陷,法律必须对完全预期损失赔偿的违约救济方式进行修改。合同法应当考虑受约人的信赖水平,以引导受约人产生最优信赖,从而促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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