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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区域性协议(第3页)

(1)在每一个缔约方领土范围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2)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规或要求,此种购买不得用于进行商业转售或用于为商业销售而提供的服务。

2。义务和纪律

第二部分:义务和纪律。规定了透明度、机密信息的披露、国内规制、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等15项义务和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承认--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实施,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

(2)商业惯例--各缔约方认识到,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所以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请求方”)请求下,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

(3)保障措施--各缔约方注意到,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而进行的多边谈判是基于非歧视原则开展的,一旦完成这些多边谈判,各缔约方应进行审议,讨论适当地修改本协议,以将此类多边谈判的成果纳入本协议。

(4)补贴--本协议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提供的补贴,不论这类补贴是给予服务消费者还是服务提供者。

3。具体承诺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减让表、逐步自由化等承诺项目。根据《协议》规定,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作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新加坡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分销、教育、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马来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泰国的承诺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旅游和运输等部门;菲律宾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电信、建筑及工程、环境、旅游等部门;文莱的承诺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印度尼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此外,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也在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开放承诺。

4。其他条款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规定审议、修正、争端解决、生效等程序。

(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的发展前景

1。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特点

尽管中国与东盟在货物贸易方面已经相当活跃,但是在服务贸易方面仍是一个亟待发展的地区,其特点在于:

(1)经济规模很大,但专业化分工水平较低,因此对社会化的生产者服务需求不足;收入水平较低,消费结构仍以实物消费为主,对消费者服务的需求不足,服务需求不足既抑制了进口需求,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削弱了服务供应能力。

(2)服务业发展滞后,但增长迅速。该区域产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服务业比重偏低,不到GDP的13,而且服务业素质较低,不利于服务出口;而根据前面对服务业发展水平对进口的净影响的分析可知,该区域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服务进口的影响尚不到转折点。

(3)商品进出口规模都较大,但该区域出口企业不注重发掘货物贸易蕴含的服务贸易的机会,因此尽管商品出口规模较大,但没有充分带动服务出口;相反,西方发达国家善于利用这一机会,在向该地区输出商品的同时,也大量输出服务。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东盟10国都已成为中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国,2006年双方人员往来已达六百多万人次。在教育、交通、能源、文化、医疗等服务领域,双方的合作也日益加深,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各国完成各自法律审批程序后,《协议》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中国将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声等环境服务方面设立独资企业。同时,东盟很多企业也可在中国设立旅馆、餐饮等合资企业,新加坡、文莱等国可以在中国从事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等。

2。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发展前景

签署《协议》之后,中国-东盟的服务市场将呈现如下发展前景:

(1)中国与东南亚服务市场融为一体,逐步形成覆盖东南亚,辐射全亚洲的服务大市场。

(2)以需求带动各国内部服务市场化,以市场的竞争强化服务质量,进而提升该区域整体服务贸易水平。

(3)满足不同国家服务消费需求,顺应国际消费结构的演变,使消费者服务多样化、高级化,增强该地区服务业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4)按照《协议》要求和需要,建设输出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信息基础设施和供应链管理设施的建设,使该地区服务业的发展符合现代化和信息化趋势,在以信息服务和供应链服务为主的新型的服务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

(5)该地区出口企业学会在促进货物出口的同时积极寻找配套与派生服务出口的机会,实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

正如联合国贸发会议指出的,一个国家成功地融入国际服务贸易体系的关键在于更多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开放各国服务市场,形成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大市场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才能繁荣,其服务业也才能健康的发展。只要中国与东盟的服务业能正确把握市场脉搏,跟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该区域服务贸易发展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这正是签署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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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产生的背景

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纲领性文件。《框架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目标是,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环境,拓展经济合作领域。中国-东盟自贸区计划在2010年基本建成。《框架协议》首次提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宏伟蓝图,并规定实现这一宏伟蓝图的时间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正是基于《框架协议》所达成的时间表而实施的。

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在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降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由此全面启动。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并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作承诺的基础上,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将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区域内服务贸易的效率和竞争力。

资料来源:赵学康,《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即将全面实施》,http。yn。gov。a200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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