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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区域性协议(第2页)

《第二银行指令》最根本宗旨就是要消除限制“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的内部障碍,以实现银行业一体化。但《第二银行指令》并非单纯强调“放松管制”,而是将银行服务的“自由化”与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作为一对“孪生”的政策目标加以相提并论。协调各成员国的银行许可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则,以建立共同体银行法律框架,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和标准,始终是各欧共体银行指令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有:

(1)单一银行执照制度。

(2)各国银行相互承认原则。

(3)各国银行法规协调。

(二)金融服务共识之二--《第二项非人寿保险指令》

该指令于1990年7月通过,包括:

(1)对“大风险”,根据“母国控制原则”,由保险公司设立国管理。

(2)对于“普通风险”风险,所在国可根据一定条件,适用审批要求和实行欧洲法院设计的有关管制。

(三)运输服务共识--运输服务原则

针对运输服务制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各项运输方式服务自由化;证书的申请、核发程序标准化;竞争公平化。具体规定:

(1)制定共同海运制度,保证欧洲内河和海洋运输自由化实施。

(2)公布多种空运指令,逐步实现空运自由化,降低航空成本,增强欧盟航空业的国际竞争力。

(3)制定并通过汽车运送旅客共同规则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均须取消与他国订立的双边陆运货物配额。

(四)电信服务共识--电信业绿皮书

电信业绿皮书规定:

(1)建议各成员国由国家垄断转为以市场为导向,并使国家与企业在电信管理功能上实行明确分工。

(2)提出国际市场准入义务,对用户和服务提供者确保一致的、客观的、透明的、非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3)放开所有的电信增值服务。

(五)发展前景

2006年7月24日,欧盟25个成员负责竞争的部长们批准了当年5月讨论的关于在欧盟内部服务贸易市场自由化的Bolkestein指令。此项指令经多次修改,现已报欧洲议会讨论。指令中主要涉及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管理咨询、广告、临时工作代理、建筑服务。不在该指令范围的服务领域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教育和公用事业。新的指令目的在于让服务贸易市场更自由化,让公司和个人在欧盟其他成员国能更容易地提供服务,从而使欧盟的服务贸易更具竞争性。该指令也为最终签署欧洲服务贸易协议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与东盟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协议》成为亚洲首个区域性服务贸易协议。

(一)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

《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内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中国与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其内容包括4部分,33个条款。

1。定义和范围

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对“服务”、“服务提供者”等与本协议相关22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规定本协议适用与不适用的范围。其中主要几个概念定义如下。

(1)“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2)“服务”包括除在政府机关为行使职权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

(3)“服务消费者”指得到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4)“服务部门”,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缔约方减让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分部门,在其他情况下,则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分部门。

(5)“服务贸易”,包括:自一缔约方领土向任何其他方领土提供服务;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此外,本协议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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