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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概述(第3页)

虽然以上种类划分有相当的权威性,但是过于复杂,本教材仅从“地域”上将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划分为国际性协议和区域性协议两种。

三、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60-8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不仅欧美国家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亚洲也涌现出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亚洲的日本和“四小龙”,使世界经济步入了新一轮的繁荣发展时期。正由于这一时期世界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整个国际服务业伴随着各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而呈现出突飞猛进发展的态势。短短的2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在增长速度上就超过了与之对应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成为与货物贸易并重的国际贸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早在关贸总协定(GeonTariffsa)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授权,试图把服务贸易作为该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起初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抵制美国的提议,如欧共体起初对美国的提议抱有疑虑,但经过调查发现欧共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量要高于美国,转而坚决地支持美国。日本虽然是服务贸易的最大进口国,呈逆差形势,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持美国。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原因有两点:

一是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就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

二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无法参与制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表示愿意参加服务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

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中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信、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

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信、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于1993年12月5日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onTradeiS)。

四、WTO与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一)WTO介绍组织

WTaniza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WTO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2。WTO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3。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4。WTO的基本职能

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他共同制定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改革。

WTO组织是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WTO的法律协议

WTO关于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28个法律协议中,如下表所示。

续表

在上述法律协议中又分为所有成员国签署的多边贸易协议和部分成员国签署的诸边贸易协议。

1。多边贸易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有: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农产品协议。

(3)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

(4)纺织品服装协议。

(5)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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