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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第3页)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或伴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有其特定范围,既不包括在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又不局限于在航海中发生的风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主要包括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火灾、爆炸、抛货、吊索损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海盗行为、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等。

除上述两类之外,还有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外来风险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锈损、受潮受热、串味等。特殊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交货不到、拒收等。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

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凡是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损毁、保险标的物失去原有用途、被保险人无法恢复受损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等情况,即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虽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损毁和灭失程度,但因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施救费用、修复费用、整理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物的原有价值,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损失处理的情况,即为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即为部分全损。

共同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遭遇海上风险后,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用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一些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被认为表示共同海损以外的一切意外损害。

(3)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额外费用、诉讼费用等。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把保险货物起陆、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拍卖遭损货物的销售费用等。

诉讼费用是指由于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使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起诉、仲裁引起的费用。

2。非水险

非水险是水险的相对概念,是指水险之外的各种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等。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人一般将火险、责任险、汽车险、航空险、人身险等统称非水险。水险是财产保险类别之一,主要以财产保险为主,而非水险范围较大,包括了除水险以外的所有涉外保险。

我国涉外非水险是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改革的产物,是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和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涉外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六大类别。

3。国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是指国内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保险惯例,与国外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分出保险与分入保险两大类。

目前我国专业内资再保险公司有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外资再保险公司有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Re和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它们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有分支机构。

除了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外,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内资保险公司均可从事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我国国际保险服务发展趋势

我国涉外保险业务除了用外币结算以外,同相应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无二致。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务才分为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两部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入,除了结算币种不同,以及经营中会涉及一些国际法规以外,“涉外保险”这一支系统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统一的保险市场,统一的保险条款,统一的保险费率,其业务的核算也会融入各保险公司相关险种中,实行统一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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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已开展营业的有131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54家,包括外资财产险公司19家,寿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7家。此外,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机构在15个城市设立了169家代表机构。截至2010年年底,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为2621亿元,较年初增加569亿元,增长27。71%,占全部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19%,同比上升0。14个百分点。

2010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34。3亿元,占市场份额为4。37%,比上年同期增加0。25个百分点。其中,外资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2。83亿元,市场份额为1。06%;外资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91。47亿元,市场份额为5。63%。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6。31%、17。94%、7。88%、8。23%。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金融市场分析小组,《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87页,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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