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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第4页)

审查判断送检材料的真实、客观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基础。审查判断送检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材、鉴定文书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供鉴定资料的人(如医生、证人等)的情况;检材的数量、质量、保有时间、保存条件和方法以及提取和处理的方法;送检材料在转送过程中是否安全以及有无中断。然后,再判断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判断送检材料是否被污染;判断送检材料是否能够鉴定;判断送检材料是否达到了鉴定所必需的质量、数量条件。送检材料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质量。

(四)审查判断鉴定方法的可靠性

审查判断鉴定方法的可靠性主要涉及鉴定所采用的科学技术、实验方法、推理法则以及作为鉴定基础的一些公式、定理、文献资料是否科学、可靠。其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1)鉴定依据的原理是否可靠;(2)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是否可靠;(3)采用鉴定技术对所鉴定的事项是否可靠;(4)鉴定实施的顺序、步骤是否科学。对同一个鉴定事项采用不同的技术鉴定方法,获得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也不同。如采用ABO血型与采用DNA技术进行的鉴定,后者一般相比前者更为可靠;同时采用DNA技术,其银染法技术与PCR技术相比,灵敏度与可靠性也不相同。但这不是绝对的,仅是相对于技术的可靠性而言,它并非代表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五)审查判断鉴定技术、标准的有效性

审查判断鉴定技术、标准的有效性主要包括:(1)鉴定技术是否有效;(2)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有效;(3)鉴定方法是否有效。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是否适用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的,采用的标准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由于不同标准对质量要求不同,通过审查鉴定标准可对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作出判断。

(六)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查其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尤其是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存在的矛盾能否得到合理的说明和解释,等等。

审查判断鉴定意见及其分析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检材的特征解释是否合理,适用的标准是否准确,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意见的推论是否符合科学规范。

鉴定意见属于一种证据,其地位不优于一般的证据;不能以设立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的高低,作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可靠与否的根据,也不能根据鉴定人的职称作为判断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高低。即使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预定的效力。

八、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与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般情况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与现场笔录能够客观地记载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与现场内容。对审查判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判断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

(1)审查判断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审查勘验、检查人员有无勘验、检查的法定职责和相应的职权;审查勘验、检查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审查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

(2)审查判断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审查笔录中文字、照片、绘图等内容是否反映了现场或其他勘验、检查对象的原貌,相关内容是否全面;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4)审查判断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的时间和形成的过程。审查发案时间和进行勘验、检查的时间,分析现场、物品、痕迹等遭受自然破坏或人为伪造的可能性,分析人身的物证、伤害、生理状态变化情况或有无伪造;审查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勘验、检查与现场当时制作的,还是事后补做的;如果是事后补做的,应进一步查清是在什么情况下补做的,判断有无误差、虚构和伪造等情。

(5)审查判断制作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人员的能力。审查判断制作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以及工作态度。一般来说,制作笔录人员的业务能力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有可能会造成漏记和错记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

(二)审查判断辨认笔录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判断侦查实验笔录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还应当审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职权的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视听资料属于具有高科技含量的证据。它不仅在制作上必须及时,而且还存在易于篡改和伪造的可能,同时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合法性对其作为证据也存在重大的影响。对视听资料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来源

视听资料来源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制作的;二是办案机关搜查、查封、扣押的;三是他人提供的。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视听资料,应审查制作这些视听资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通过搜查、查封、扣押等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是非法收集的;对于他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审查它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仿造、剪辑、编纂等;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还需要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设备是否完好,技术是否科学,方法是否有效,并进一步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条件是否具备,审查有无因技术设备原因影响视听资料客观真实情况;审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技能,审查有无操作方法不科学、违反操作程序和规律的情况。

(二)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内容的原始性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录音带的原始声音、录像带的原始图像、计算机储存的原始数据进行审查。如审查计算机软件,可以对比目录、署名、许可证号、出版发行单位和软盘内容及其他所属的范围。这些内容主要包括:故事情节、数据排列、图文光色、声音清晰程度等;对比加密、解密过程,尤其是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等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目;对比代码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比安装过程的屏幕显示情形等。审查录音带原声可以根据录下的颤音、哑音、嘶音、回音以及笑声、哭声、叹息声、咳嗽声,分析说话人当时的情绪、所处的环境、同录音设备的距离,判断说话人当时的心理活动、身体状况、意思表示的真实程度,是否有被威胁、胁迫的情形。如果是复制的、翻录的视听资料,还应当查找原始资料进行对照,然后作出判断。

(三)审查视听资料载体材料的可靠性

视听资料由于其储存信息介质的特殊性和对高科技设备与技术的依赖性,决定了它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并且在伪造或篡改后难以被发现。在诉讼中必须通过专门的技术人员使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方法,协助办案人员对视听资料有无仿音、叠音、移像、篡改计算机程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录像、计算机数据等载体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性能要求,是否完整无缺,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如果发现复制、删节、重新排列组合的情形,应当依法当庭重放,让当事人辨认,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作出综合性判断。

视听资料能够全面反映案件情况,如录音设备能够同时录下其他伴随的声响,录像设备能够同时录下其他视野内的相关景物。因此,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以便印证其真实性。如审查录音设备,如果有其他人的讲话声音,就让其出庭作证,或者提供书面证言;如果有其他物体发出的声响,或者其他自然声响,查证当时当地是否存在该物体,是否发生过这种声响。对录像设备,可以采取上述方法审查其声响的同时,可对背景图像的人物运动、车辆流向、景物地点、天气情况进行审查,判断这些资料的证明力。

(五)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相关技术设备性能

视听资料的收集、保存、重现都需要依赖技术设备,其科学性、可靠性与这些技术设备的质量、性能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应当审查这些设备的灵敏度、准确性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发生故障和病毒感染的记载,是否超过了使用期限、工作性能如何和适用范围多大。审查技术设备既要注意收集,保存视听资料的环节,又要注意播放、提取视听资料的程序。因为收集、保存的设备再好,播放、提取的设备不符合要求,也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情况。由于视听资料涉及很多专门的知识和先进的设备,对于一些疑难或者存在疑问的问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判断。

(六)审查收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审查采用的秘密录音、录像等方式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听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对于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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