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证据法学典型案例 > 第二节 书证(第2页)

第二节 书证(第2页)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书证形式的真实确认方法不同。公文书证只要是依法制作的,一般推断为真;当存在争议时,可请求法定的制作部门对此作出说明;对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公文书证,办案机关应当向制作的机关调查、核实。对非公文书证,应当由提出的主体来证明其真实。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经承认的私文书的真实性,应加以证明。”对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非公文书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则不能作为书证使用。

(三)根据书证制作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原本书证、副本书证、誉书证和节录本书证

1。原本书证

原本书证是书证的原本,也称为原件,是指书证的制作人最初制成的文件或者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加以记载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它是文件的原始状态,其证据效力与其他类型的书证相比较高。书证尽可能是书证的原本或者原件。

2。副本书证

副本书证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书证。正本与副本存在形式上的差异性,其效力形式一般有特别的规定或者约定。

3。誊书证

誊书证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书证。正本书证是从原件派生出来的文本,能够全面体现原来的思想内容,它相对正本来说不是原件。

4。节录本书证

节录本书证是指从原本或者正本文书中摘抄其部分内容而形成的书证。节录本一般只反映原本或者正本的部分内容,不具有完整性,未能全面体现原本或者正本文书的思想。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书证提交的要求不同。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节录本。对于无原本仅存誊本的,需要对原本的灭失提出理由并加以说明。

书证属于复印件的,提供人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根据书证的制作目的不同,可分为偶然书证和目的书证

1。偶然书证

偶然书证是指书证制作者在制作之初并未考虑到将来会用作证据,或者制作之初并不是为了用作证据或主要不是为了作证据之用的书证,如会计账本、现场地图以及日记等。在刑事诉讼中,多数书证为偶然书证。

2。目的书证

目的书证是指书证制作者在制作之初就是出于将来作为证据的目的而制作的书证,如合同、公证书、书面遗嘱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书证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偶然书证比目的书证更具有客观性,特别是不利于制作人的内容证明力更强。

(五)根据书证的效用不同,可分为本身书证和说明书证

1。本身书证

本身书证是指书证所记载和表达的内容直观地或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不用加以任何说明即可证明案件情况的书证。如**书画、录像制品、诬告陷害书、侮辱他人的漫画等。

2。说明书证

说明书证是指所记载和表达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但不是直接或直观的,需要有别的证据或材料来说明它与案件的联系的书证,如联系暗语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释书证的内容不同。一般来说,本身书证能够直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而说明书证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识别,然后才能予以确认。

(六)根据书证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1。处分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指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或者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书证。如房地产证书、法院的判决书、书面遗嘱、合同书等。

2。报道性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仅记载、记录或者报道已经发生、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如财务记账凭证、病人病历、住宿记录、市场报告、媒体报道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们在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处分性书证的内容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可以作为确认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事实;而报道性书证仅仅说明事件的经过,不能直接确立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可作为处分性书证的先导,也可以印证处分性书证的真实性。

许多书证可以明确告诉人们案件的性质,自我表明自己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因此它被形象地比喻为“书证自己可以对案件事实说话”。如合同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以及认定假冒商标、伪造货币、证券纠纷等案件。

【课堂讨论】

寿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梁甲所写的遗赠抚养协议上安某没有签字,又没有注明签订日期,且梁甲遗赠的房产属于其父梁某,梁甲对其没有处分权,所以遗赠抚养协议无效。该案中两份公文书证权利主体不一致,存在如何进行认定以及遗赠抚养协议作为书证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针对引例的证据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房屋产权证上面写的是梁甲父亲的名字,而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名字是梁甲本人,这两份证据作为书证如何区分不同的公文书证认定事实的效力?

(2)法院判决安某得不到9间房屋是依据房屋产权证来认定的,但是法院判决梁甲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承诺遗赠给安某的所有东西不成立是否也应按照书证的规则进行认定?

(3)对于书证作为证据有时也可以作为物证,如何对此进行区分?区分的依据和意义何在?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日本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1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裴苍龄:《新证据学论纲》,9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参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3)、(4)的规定。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