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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转向分析构造过程对把意义赋予某种活动的概念的澄清(第2页)

[12]参见阿尔弗雷德·韦伯:《国家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的观念》(IdeenzuStaats-undKultursoziologie),Karlsruhe,1927年版。

[13]参见维泽:《社会学》(Soziologie),第Ⅰ卷和第Ⅱ卷,Mün,1924年版。

[14]参见奥本海默:《社会学体系》(SystemderSoziologie),Jena,1922-1923年版,第Ⅰ卷。

[15]参见曼海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IdeologieundUtopie),Bonn,1929年版。

[16]参见舍勒:《知识形式和社会》(DieWissensformenunddieGesellschaft),Leipzig,1926年版。

[17]参见利特:《个体和共同体》(Individuumu),Leipzig,1926年,第3版。

[18]参见弗赖尔:《客观精神理论》(Theoriedesobjektivees),Leipzig,1923年版。

[19]参见桑德尔:《普通社会学》(AllgemeineSoziologie),Jena,1930年版。

[20]参见约翰·雷姆克(JohannRehmke):《作为基础科学的哲学》(PhilosophiealsGru),Leipzig,1929年版。——英译者注

[21]H。贡珀茨(Gomperz)通过列举选自最近的文献之中的例子所发现的“意义”的9种各不相同的意义,参见《论意义和意义的构成,理解和解释》(überSinnundSiehenundErkl?rung,Tübingen,1929年版,第5-21页)。关于与此形成对照的、截然不同的意义概念,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Sei),Halle,1927年版,尤其参见第144页及以下部分、第147页,第151页及以下部分;或者参见保罗·霍夫曼(PaulHofmann)撰写的非常重要的著述,即“论意义的理解及其普遍有效性”(“DasVerstehenvonSinnundseiigkeit”),该文载《性格学年鉴》(JahrbuchfürCharakterologie),第Ⅵ卷,以及“是形而上学还是理解的意义科学”(“MetaphysikorderverstehendeSi”),该文系《康德研究》(KantStudien)的补编,1929年版。

[22]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页。

[23]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1页。

[24]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1页。

[25]“从论题的角度出发来把握某种东西”,也就是使这种东西固定于一个人的注意中心之上;许茨在这里对这个表达方式的用法与胡塞尔的用法完全相同,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IdeenzueinerreinenPh?nomenologieundph?nomenologisPhilosophie),Halle,1928年,第3版,§122c。

[26]我们到后面还会进行更加精确的界定的这个术语(fraglosgegeben,即中文“理所当然的”),曾经由舍勒在论述“相对自然的世界观”的发展的语境之中使用过,参见其《知识形式和社会》(DieWissensformenunddieGesellschaft),第59页。费里克斯·考夫曼(FelixKaufmann)在其分析价值的框架之中也使用过这个概念,参见其著作《刑事责任理论的哲学基本问题》(DiephilosophisdproblemederLehrevorafrechtsschuld),LeipzigundWien,1929年版。

[27]桑德尔就曾经认为,韦伯所说的“取向”的意思是,任何一种社会活动的目标都会通过一个人自己进行的身体方面的行为(表达性活动)而导致另一个人以某种方式进行其行为;参见其“纯粹社会理论的对象”(“Gegenstandderreislehre”),该文载《社会科学文库》(ArchivfürSozialwissenshaften),第LⅣ卷,第329-423页,尤其参见第335页。

[28]参见本书后面的第二章,第十七节。

[29]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2页。

[30]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2页。

[31]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4页。

[32]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WirtsdGesellschaft),第12页。

[33]参见后面的第五章,第四十八节;在这里也可以比较一下瓦尔特(Walther)的“作为社会学家的马克斯·韦伯”(“MaxWeberalsSoziologe”),该文载《社会学年鉴》(JahrbuchfürSoziologie),第Ⅱ卷,Karlsruhe,1926年版,第1-65页,尤其是第35页及以下部分;也可以参见格拉布(Grab):《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的合理性概念》(DerBegriffdesRationaleninderSoziologieMaxWebers),Karlsruhe,1927年版,尤其参见第25-35页。

[34]参见舍勒:《同情的本质和形式》(WesenundFormehie),Bonn,1923年,第2版,第288页:“这样一来,内在直观便表现了某种存在于各种活动之中的极性,这些活动都能够既指涉我们自己,也指涉其他人。这种极性天生就能够既包括其他人的内心生活,也包括我自己的内心生活,就像它一般来说既能够包括我自己,也能够包括我自己的经验那样。”并参见同上引书,第296页及以下部分:“我们的主张是……就这种活动及其本性和不断通过它显现出来的事实的范围而言,任何一个人都能够理解他那些伙伴的生存,就像他能够直接地(或者间接地)理解他自己的生存那样。”也可以参见利特:《个体和共同体》(Individuumu),第100页及以下部分。

[35]参见本书后面的第三章,第十九节。

[36]舍勒对这种理论的反对意见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参见其《同情的本质和形式》(WesenundFormehie),第281页及以下部分]。仅仅从另一个自我的身体方面的表现出发,在并不假定这种整体性的心理-生理统一体本身是给定的情况下,便把这种自我的存在推断出来,这无疑是根本不可能的。参见本书后面的第三章,第十九节。

[37]参见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ap):《世界的逻辑建构》(LogischeAufbauderWelt),Berlin,1928年版,尤其参见其第185页及以下部分,以及《哲学中的伪问题》(SeinderPhilosophie),Berlin,1928年版,尤其参见其第18页及以下部分。在卡尔纳普自己的框架内就有可能对他的概念进行批判。他是在下列事实的情况下诉诸形式逻辑的明证性的,即形式逻辑的主体间际有效性所预设的,恰恰就是其他人的心灵的存在。

[38]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Logistersu),Halle,1928年,第4版,第Ⅱ卷,第2编,第25页。

[39]比如说,参见弗赖尔:《客观精神理论》(Theoriedesobjektivees),第14页及以下部分;利特:《个体和共同体》(Individuumu),第97页及以下部分,第141页及以下部分,第182页及以下部分;并参见更加前面的桑德尔:“纯粹社会理论的对象”(“Gegenstandderreislehre”),第338页和354页。另一方面,在其《普通社会学》(AllgemeineSoziologie)中,桑德尔曾经通过进行一项敏锐的研究,对与“表达”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有关的许多事实进行了区分。

[40]我们将到后面再探讨和研究“表达”的另一种意义,也就是说,符号性表达——比如说,就像人们在语言之中所使用的那种表达。我们之所以不在这里对它进行探讨和研究,部分原因在于我们希望避免各种不必要的混乱,也有部分原因在于,任何一种这样的符号性表达都会预设某种符号性活动,而各种符号性活动则都不过是有关外部行为的、进一步的例子而已。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是下列一般性问题,即在另一个人的外部行为是给定的情况下,一个人是如何推断这另一个人的主观经验的。

[41]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一个人才能把另一个人的身体上发生的某种病理学变化当作有关他的主观经验的某种标示来指涉,比如说,把他的身体疼痛或者他的脾气当作这样的标示来指涉。我们在上面进行的系统表述必定是不精确的和暂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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