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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南赣盗 破心中贼(第1页)

一、平南赣盗:破心中贼

阳明初次带兵,正是印证其“一心运时务”理论的机会,但是在此过程中,阳明却在寄给弟子书信中有所谓“破山贼易,破心中贼难”之语,其含义是在表达南赣山中的贼是容易去除的,但心中的私欲却很难去除。为何阳明已经可以运时务了,却反而在“一心”上发生问题了呢?究竟是什么样的“私欲”让阳明无法用“明其心”的工夫来去除呢?而阳明又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其下手工夫与其原先“明其心”的工夫,又有何差异呢?

正德十一年九月(1516),阳明由南京鸿胪寺卿升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地区。[3]对于这项人事命令[4],阳明是迫于无奈而接受的,因为南赣群盗问题是一个烫手山芋。一方面此问题存在已久,朝廷多次派兵征抚只能达到暂时性的效果,而不能有一根本的解决;另一方面也由于此地区为一地形复杂、权责牵连三省的地方,致使朝廷屡次出兵征剿,却都在事平之后,没多久又恢复盗贼丛生的景况。就因为这两方面的因素,致使前巡抚文森(字宗严,1462—1525,文徵明的叔父)不愿接下此任而托病避去。阳明一开始也是推辞的,但由于朝廷成命已下,不得不接。在短暂回越省亲之后,于正德十二年(1517)正月抵达江西赣州府。阳明平定南赣盗的过程大致分成三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正德十二年(1517)正月至九月,主要是平定福建地区的盗贼;第二阶段是十月至隔年五月,主要是平定横水、桶冈盗贼;第三阶段是正德十三年(1518)六月至隔年六月,主要是平定龙川浰头贼。

(一)“军前违期”事件

阳明初到江西,还未至赣州府就任之时,一路上所见到的社会景况就是“流民”到处流窜。由于当时朝廷的横征苛敛,使得百姓们的生活困苦,受不了的就脱离土地来逃避追征,沦为“流民”。这些“流民”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就极容易成为盗贼集团,四处劫掠,危害地方甚巨。阳明的处置方式则是就地安插[5],使这些流民不会四处漂移,导致更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当阳明开府于赣州时,针对南赣群盗问题,其第一道行政命令即是实施“十家牌法”[6],通过挨家挨户的户口普查,彻底地掌握当地民众实际生活的情况,其用意在解决当地“民盗不分”的问题。其次是对当地军队的改革,重点是不再倚靠“狼兵”的力量。由于过去的巡抚到任后,所面临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兵力不足,因为要对付这些盘踞各个山头的盗贼,光依靠当地的保卫力量,如机快、弩手、打手等,是力有未逮的。所以常常必须依靠所谓“狼兵”来援助,而狼兵是由少数民族所组成,战斗力虽强,但军纪不佳,故常于战后反成为地方之害。阳明后面对其部属提出等狼兵到时再出征的要求时,直接予以否决,其着眼点即在于此。[7]另外,阳明通过对这些地方守卫兵力的改组[8],再加上新募的人员,予以勤训精练,组成了一支不同于以往的“乡兵”。靠着这支新军,阳明得以迅速地平定福建地区的盗贼。但是,除了对军事制度及地方治理方法的改革外,阳明对于南赣地区社会秩序的思考,是一整体考量的结果,这反映在其对盗贼问题的看法上。

阳明对盗贼问题的认识,是亲自探询当地父老乡亲而逐渐有自己一套的看法,例如他开府赣州之时,即立“求通民情”“愿闻己过”二旗牌[9],探求民隐。在经过近五个月时间的摸索,阳明上《申明赏罚以励人心》一疏给朝廷,在此疏中,阳明说明其观察及解决方法,他说:

盗贼之日滋,由于招抚之太滥;招抚之太滥,由于兵力之不足;兵力之不足,由于赏罚之不行;诚有如副使杨璋所议者……今朝廷赏罚之典固未尝不具,但未申明而举行耳。古者赏不逾时,罚不后事。过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况过时而不赏,后事而不罚,其亦何以齐一人心而作兴士气?[10]

阳明认为过去之所以无法彻底平盗,主要原因是朝廷过度依赖“招抚”政策,而朝廷这样做的原因,又在于地方无力于征剿。而地方之所以无力于征剿,又牵涉地方本身所拥有兵力的不足;而兵力之所以不足,不是因为没有人员,而是因为赏罚不明与不当,导致这些兵力毫无战力可言。所以,阳明向朝廷建议说要“申明赏罚”,也就是要严格执行军法,如此一来,将士们才能有奋勇杀敌的动机与动力,也才能建立足够的军力与战力以抗盗贼。此外,阳明认为过去巡抚之所以不能有效平盗的症结点,在于巡抚一职的权力不及于当地平民百姓。他在给当时的兵部尚书王琼(字德华,号晋溪,别号双溪,1459—1532)的信中说道:

今闽寇虽平,而南赣之寇又数倍于闽,且地连四省,事权不一,兼之敕旨又有不与民事之说,故虽虚拥巡抚之名,而其实号令之所及止于赣州一城。然且尚多抵牾,是亦非皆有司者敢于违抗之罪,事势使然也。今为南、赣,止可因仍坐视,稍欲举动,便有掣肘……夫弭盗所以安民,而安民者弭盗之本。今责之以弭盗,而使无与于民,犹专以药石攻病,而不复问其饮食调适之宜,病有日增而已矣。[11]

信中明白说到由于“巡抚”职权并不能干预民事,所以其权力是被限制在赣州城内的,再加上行政机关制度的设计不良,导致相关单位间的互相掣肘,根本无法解决民间百姓的问题,故要想解决盗贼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连同百姓的问题来考量。所以,在此信中阳明也对王琼提及,要不将其权力划归于两广巡抚,要不就提升此地巡抚的权力,才能够安民与弭盗。阳明对盗贼的看法与要求,得到王琼的正面回应,王琼因而建议朝廷,将此巡抚加“提督”之衔(正德十二年九月)。在朝廷所下的敕谕中说道:

特改命尔提督军务,抚安军民,修理城池,禁革奸弊。一应军马钱粮事宜,但听便宜区画,以足军饷。但有盗贼生发,即便设法调兵剿杀,不许踵袭旧弊,招抚蒙蔽,重为民患。其管领兵快人等官员,不问文职武职,若在军前违期,并逗遛退缩者,俱听军法从事。生擒盗贼,鞠问明白,亦听就行斩首示众。[12]

这项人事命令,对阳明在处理南赣群盗的问题上,可说是打了一剂强心针,因为这解决了阳明当时主要的三个难题。第一是“军马钱粮”的问题,没有后勤力量的支援,没钱没人,打仗是很难成功;第二是对底下官员的约束,虽说阳明曾任兵部主事,但带兵打仗可是初体验,面对常年生活于军旅之中的军士官兵,没有足够的权力,军令是难以贯彻实施的;第三是对当时朝廷因应南赣群盗问题所提出“三省夹攻”计划之实施,有了转圜的余地。

朝廷的“三省夹攻”计划,是经过通盘考量过的,考量点在于此地为三省交界的山区,如果单单从江西、湖广或是两广地区任何一方出兵征剿,势必会让盗贼四处流窜,而无能一次彻底歼灭之。但这个计划看似有其道理,但却不符合实际的军情,原因有二,一是此计划容易为盗贼所探知,盗贼也因之而有所防备,征剿的困难度也因此大增;二是三方面地区的兵力并不相同,除了阳明所属官兵为“乡兵”外,其余两方皆有“狼兵”助阵,因此会让盗贼为避狼兵之锋,而往江西来。阳明在给王琼的信中说道:

差人既发,始领部咨,知“夹攻”已有成命。前者尝具两可之奏,不敢专主“夹攻”者,诚以前此三省尝为是举,乃往复勘议,动经岁月,形迹显暴,事未及举,而贼已奔窜大半……况南、赣之兵,素称疲弱,见贼而奔,乃其长技。广、湖所用,皆土官狼兵,贼所素畏,夹攻之日,势必偏溃江西。[13]

阳明从过去的历史教训以及当时南赣的兵力组成不同,来说明他之所以不赞成“三省夹攻”计划的做法,但是这个计划却因湖广巡抚秦金(字国声,号凤山,1467—1544)的坚持,而无法取消。阳明在给讲学友兼部属顾应祥(字惟贤,号箬溪,1483—1565)的信中说道:

虽今郴、桂“夹攻之举”,亦甚非鄙意所欲,况龙川乎!夏间尝具一疏,颇上其事,以湖广奉有成命,遂付空言。今录去一目,鄙心可知矣!郴、桂之贼为湖广兵势所迫,四出攻掠,南赣日夜为备,今始稍稍支持。然广东以府江之役,尚未调集。必待三省齐发,复恐老师费财,欲视其缓急以次渐举。[14]

从信中可以知道,阳明对朝廷“夹攻”的做法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接受的,但如今因为他的“提督”之衔,使其在出兵的时机上,有较大的弹性,不会被“夹攻”计划的日期所限制。

在王琼的大力支持下,阳明顺利地于十月平定横水、桶冈贼,但这个胜仗,却引起湖广兵的不满。主要原因在于阳明并未依照兵部所定的“夹攻”日期,于十一月一日出兵,而是提前半个多月出兵,并且于十月十一日就已经到达广西边境。阳明这样的做法虽说有权力上的依据,但是不可讳言也让远道而来的湖广兵,所得功劳甚少,致使其心生不满。阳明给顾应祥的信中说道:

湖兵四哨,不下数万,所获不满二千。始得子月朔日会剿,依期而往,彼反以先期见责,所谓“文移时出侵语”,诚有之。此举本渠所倡,今所俘获反不能多,意有未惬,而愤激至此,不足为怪。[15]

由于湖广军队是由狼兵组成,战功的有无牵涉其所能得到金钱财富的多寡,因此会心生不满也是可以想见的。不过此时阳明不但没有追究湖广兵“军前违期”的责任,反而下了一道犒赏湖广兵的命令,令中说道:

参看湖广官兵既已约定十一月初一日进剿,自合依期速进,今本省官兵攻破桶冈已将半月,始闻各兵前来。揆之初约,实已后期。但念各兵千里远涉,亦已劳顿,若能悉力搜剿,尚有可冀之功。且宜略弃小过,先行犒劳。及照梆、桂地方,原系本院所属,相应差官押束。[16]

这个表面上说要犒赏的命令,但实际内容却隐含阳明诘责的用意。由于阳明有权力决定何时出兵,因此没有必须依期的问题,反而是当初坚持要依期的湖广兵,反而违期了。在军事行动过程之中,“军前违期”是很大的过失,其所要承担的责罚是很大的,如同敕谕中所说的“若在军前违期,并逗遛退缩者,俱听军法从事”。当然这惩罚与否和惩罚的程度,就端看阳明的态度。此命令最后阳明说到郴桂二地是其所属,更是在强调其有权力管束他们。此犒赏命令从头到尾,无不在宣示阳明的权力。然此“军前违期”的事件,放在阳明之前一再强调“申明赏罚”的想法下来看,其说法与做法之间是有扞格矛盾在的,而其不能“申明赏罚”的做法,也表达在他给当时湖广巡抚秦金的信中,信中说道:

昨者贵省土兵以郴桂不靖之故,千里远涉,生与有地方之责,而不获少致慰劳之意,缺然若有歉焉!故薄具牛酒之犒,聊以输此心焉尔!乃蒙厚赐远颁,并及从征官属,登拜之余,感愧何已!喜闻大兵之出,所向克捷,渠魁授首,党类无遗,兹实地方之庆,生亦自此得免于覆饣束之戮矣!欣幸!欣幸!旬日后,敬当专人往谢,并申贺。[17]

此信的内容如果放在阳明与秦金过往的交情来看,不会有问题,但问题是对照上文来看,不但信中无一语提到“军前违期”之事,阳明更低调地将自己的成功归因于秦金在湖广地区歼贼的成功。从阳明带兵的历程中来看,他对此事件的处理态度及做法是相当不寻常的。因为从现今阳明所存留的奏疏、公移、牌令来看,在在强调“军法”与“赏罚分明”的观念,但却于此事不能坚持其所持的观念。当观念与现实状况无法契合之时,如何能够做到“言行一致”,成为阳明心中相当大的困惑与不安。用阳明“知行合一”的说法来比喻,如果阳明认为“军前违期”该罚,自然应有惩罚之行,如果未能行惩罚之行,自然无该罚之心。但显然阳明于此,并未能有一符合其说的做法,反让人有“乡愿”的感觉。

(二)本心之明:祛除私欲的关键

阳明这种处理军务的态度,在其带兵的过程之中,应该是常常有的,因为“赏罚”问题,对军队领导者来说,是每天都要面对的。每一次“赏罚”的决定是否恰当与及时,则一直是阳明带兵打仗时最大的心理负担,所以他在给门人杨骥(字仕德,号毅斋)信中说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18]“山中贼”自然清楚不过,而“心中贼”则是此“赏罚”问题。在征剿完三浰贼后,阳明有了短暂的休息,可以专心于讲学之事。《年谱》于此时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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