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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卫生的身体(第2页)

弟兄和睦以同居,家道诚然庆有余;若吸洋烟不自爱,焉能骨肉弗生疏。

往来密友与良朋,因尔吸烟冷若冰;白眼相看天际外,问君羞愧也不曾。

每见先生误后生,因而失馆罕闻成;推原大半洋烟病,奉劝为师且自衡。

青年公子醉烟乡,半读时书半舞枪;虽蒙祖父勤培植,怎得功名到尔行。

进入民国以后,吸食鸦片仍未禁绝,1925年国民拒毒会在北京所办的全城拒毒运动亦编有劝戒鸦片的《拒毒歌》两首[26],其中一首如下:

拒毒歌(二)

(一)嗜好品,有鸦片。上了瘾,不肯断。越吸越多,自觉非常消遣。马上请我作神仙,我都不换。

(二)茶也懒得喝,饭也懒得吃。面对整容镜,小鬼都爱看。骨瘦如枯柴,青筋满露现。

(三)终日卧**,事事我不管。那叫没人格,什么是下贱。只有那大烟,吸上几百遍。

(四)若是没钱买,典妻当子我都干。说什么绿头巾,管什么忘八蛋。我心里顾不得计算,顾不得计算。

(五)又倾家,又**产,吸大烟是这样办。又昏庸,又疲倦。什么叫愚民政策,什么叫灭种手段。

(六)一口气儿不来,息乎,翻了白眼。这就是跟同胞告辞了。下世再见。

两种禁吸鸦片的宣传话语相隔了二十年,却不约而同采取了相似的论述策略,一文一白,一为直击一为反讽,都对吸食鸦片导致的虚弱身体形象进行了生动刻画,并对其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恶果进行了深刻揭露。但前者看到的是这种身体对个人前途命运的影响和对传统社会关系的破坏,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解释框架,后者则表现出对个人品格和国家命运的关注,打下了民族主义的深刻烙印。

民国以后吗啡、海洛因等毒品日形泛滥,吸食鸦片之风未刹,吸食毒品又逐渐成为危害更大的社会问题。烟毒问题成为国家衰弱、民众病弱的根源,“因为我国国体的衰落,就是由于民众的病弱,引起各帝国主义的侵凌,所以被毒品麻醉的我国民众能断然地除去吸毒的根,同时也就是除去各帝国主义的侵凌的动向”。[27]

民初时,政府针对烟毒问题主要采取的办法是阻断源头,对收买、贩运者处以刑罚。[28]内务部制定了严厉的惩办烟犯条例,“私贩、私售、私运者均受死刑”,私吸者也会被判处十数年不等的徒刑。[29]对此,京师警察厅总监认为禁烟一事“警察责任攸关”,因此“对禁烟之事极其认真”。[30]严厉打击售卖、私运鸦片烟之徒,并对药房出售药用鸦片严格管制,将各辖区内“所有中外商人西药经营者之字号、姓名、家数,并有无出售药用鸦片一律切实调查”。[31]这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1919年上半年京师警察厅就查获烟案45起,并且为了警示吸烟者,京师警察厅在先农坛支搭棚席,公开焚毁缴获的烟土、烟具等物,特邀京中各机关、所派人员到场监视,还要求《晨报》把焚烟事情“代登报端,俾社会各界人周知”。[32]

市政机构对于吸食者并无强制,而是由其主动“请愿戒烟”,但戒烟机构往往难以满足戒烟者的需求。[33]1927年财政部设立京兆禁烟善后总局,开始对吸户进行限期登记,填发执照,售卖戒烟药品。[34]这项机构名为禁烟,实为敛财,第二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行废止,但登记吸户的政策得到了延续,禁烟措施也趋于严厉。1928年制定的《北平特别市禁烟条例》要求,吸鸦片和毒品者均要登记,并限期三个月内戒除,未遵照规定戒除者予以科刑。[35]1935年,政府开始对吸烟者进行登记,限六个月内完成,之后一律不再补登,而隐匿不报私行吸烟者查处后将被处刑,对于贫民则发给限期戒烟执照。[36]这项工作一直断断续续地进行,政府未能展示出彻底戒绝烟毒的决心。

30年代,北平市政府成立了烈性毒品戒除所、烈毒人犯审判处、戒烟医院、毒贩劳役宿舍等机构,加强了对吸烟毒者的身体强制,以隔绝、疗治和消灭吸烟毒的身体。[37]吸毒者进入烈性毒品戒除所戒毒期间,须穿着用药水书写着“戒毒”二字的衣服,以此标示其不卫生的身体,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犯人逃逸的作用。[38]戒除出所者须在左臂刺留符号,若有再犯者加重处罚。[39]吸烟毒者的身体还在拒毒宣传运动中被游行展示,以警醒社会。[40]在经历一系列改造运动后仍坚持吸毒者的身体就要被完全消灭,按照当时禁毒法规的要求,自1937年元旦开始,若发现吸毒者一律枪毙。[41]

图7。1先农坛焚烧烟土毒物

资料来源:《世界日报》,1929-06-09。

沾染恶习者以及患病者,他们不卫生的身体犹如社会的毒瘤,在城市的许多场所中都受到排斥。从清末制定的相关城市管理法规中就已经可以明确地看到这种态度。素有鸦片烟瘾者、身有恶疾及疮症易于传染者都不得充任清道夫;牛乳或汽水的营业者不得雇用患肺病、癞病、梅毒及传染病者,自己若患此类病症亦不得做工;剃发匠不得患有肺病、癞狂病、疮疾,包括目力短视者以及年在50以上目力昏花者亦因不符合剃发职业的身体卫生要求而不得从事此行业;身体不卫生的人亦被拒绝进入一些社会场所,如旅店遇患有重病或传染病者投宿,必须报告该管巡警区署,身有疮疾易于传染者、身有重病力难支持者、饮酒过量者和患疯癫之病者都不能进入浴堂;而在慈善机构如教养工厂中均不收容有废疾及恶疾者,中级教养工厂还不收容身弱而不能工作者,吸食鸦片者亦须给药令其戒绝。[42]民国时期的城市管理法规也基本延续了这些规定。

在患病者中,传染病患者因其病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最大,被视为具有最不卫生的身体,不仅被拒斥于公共场所,而且被拒绝参与社会事务。1931年国民政府考试部规定,应考者凡经体检查出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得与试,这项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考试。[43]一些为卫生而设的场所中,如民众教育馆的卫生室,都拒绝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卫生的身体进入观览。[44]精神上的疾病虽然没有传染性,但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隐患,因此这类患者的身体亦被视为处于不卫生的状态,社会上设立了专门的场所将其隔绝于社会。

总之,近代北京城市中虚弱病态的身体形象到处可见,这种病弱的身体被认为是国家弱势的直接表现。在卫生的话语下,这些身体都被归入不卫生之列,传统的身体被批判、不卫生的恶习要戒除、患病的身体遭拒斥,社会力量和市政机构为此采取了约束、隔绝甚至消灭的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于消除身体的不卫生状态,为国家和民族打造卫生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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