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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家庭罪(第2页)

正如我们所说,对于一般的贫民家庭来说,生活是非常困苦的,在饥寒交迫的情况下,女性往往会成为家庭的牺牲品,被家人强迫典押给妓院为妓。例如,黄克良将女儿黄玉如包典于杨李氏为娼得洋350元,杨李氏将她带到秦皇岛为娼。后黄克良反而控告杨李氏将其女黄玉如拐往秦皇岛。黄玉如称领家杨李氏素日待其甚厚,在法院打官司时,常派老妈看望。黄玉如不愿跟父亲黄克良回家,恐再次将其包典为娼,而杨李氏曾许诺两三年后给黄玉如找个好人家,情愿仍随杨李氏混事。而黄玉良虽无强迫女儿为娼之名,却有强迫为娼之实,法院以他意图营利将亲女包典于开下处人卖奸为娼,较之意图营利引诱良家妇女与人**为甚,将黄克良送交法院讯办。而黄玉如则为其安置择配以免失所。[224]黄玉如不愿回到家庭,表明她清楚地知道,回到家庭她会遭遇再次被卖的境遇,对于黄玉如来讲,娼妓生涯虽然痛苦,但是还可以看到希望。

来平讨生活的人们,在举目无亲的北平,一旦生活遭遇困境,女性同样难逃为妓的命运。白玉山,顺义人,以作木匠手艺为生。儿子白松庭,年19岁,父子二人以串胡同,收拾桌椅板凳挣钱度日,除年节回原籍看望妻子外,平时不常返家。白松庭在家乡已娶17岁窦姓女为妻。白玉山父子营业不佳,每日所得,不足以养家,白玉山异想天开,将儿媳窦氏哄骗来平,意欲将其送入娼寮,令其操卖笑生涯。白松庭亦利令智昏,从其父所为。窦氏本良家女,不肯操此贱业,白玉山持斧逼迫,窦氏不得已从之,每日在东四一带暗娼家侍客,得到的钱全部交给白玉山。白玉庭性情暴躁,对窦氏稍有不如意,非打即骂,窦氏不堪忍受,控告翁公强迫卖**,地方法院判处白玉山徒刑二月。白玉山刑满后,声称欲置窦氏于死地,窦氏无法,再次具状地方法院,请求离婚。[225]白氏父子的北平梦破灭后,轻易地将窦氏哄骗来平,成为暗娼以供父子两人花销。窦氏的遭遇显示了外来人口来平后生活的不易,以及外来家庭很容易被环境影响,致使女性在家庭的逼迫下为娼。

娼寮控制妓女的手段就是采用押账的方式。押账实际上就是妓女的卖身钱,妓女在下处为娼时,以身押款若干元为押金,双方必须签订借款字据,注明为娼的营业年限。待押账还清,方准妓女离去,押账的数目一般为百元之数。李全义因生计艰难,无法维持度日,劝妻为娼,以便靠押账钱生活,其妻庄氏无法拒绝,只得应允,在黄鹤苑启顺下处落水为娼,李全义得押账100元。之后庄氏又移到朝外东森里三顺下处为娼,三顺下处用洋200元将其接去。庄氏容貌出众,红极一时,结识了蓟县人吴雨泉,二人相恋,吴雨泉还了押账,庄氏的父亲立有字据,庄氏带着父亲从良而去。李全义得知,控告下处掌班与司账结伙卖妻。[226]

杨淑英的丈夫潘克信出外在玉田县署做事,只在两年前的腊月底寄来洋十元,此后毫无音信。杨淑英与其子小锁无法生活,受成衣铺伙计的逛骗介绍,前往美福院下处为娼。后来杨淑英患有吐血病症,下处伙计将杨淑英送回家内养病。经医生诊脉,杨淑英已怀有身孕,不料下处屡次催促杨淑英回下处混事,下处伙计李子厚游说杨淑英令其服堕胎药或扎针堕胎,杨淑英不肯听从。杨淑英无法忍受妓女痛苦,拟设法归还押账洋30元,言明10天为期,到期日款仍未筹妥,杨淑英因病不能前往,委托邻居魏绍波去美福院下处替她写立字据,延期付款。魏绍波遂赴下处,谁料李子厚强令杨淑英回下处混事,否则立刻还款,并将魏绍波的自行车扣留。魏绍波只得与杨淑英同到下处,李子厚将自行车还给魏绍波,强迫杨淑英混事,不准其出门。[227]

2。诱拐为娼

杨李氏与杨春林姘识,二人逃往北平姘度生活七年之久,杨春林曾为军人,素有鸦片烟瘾,自从辞差回家即以售卖鸦片,在家开灯供客为生。杨春林又逼杨李氏作暗娼生涯,挣来的钱全数挥霍,挣不来就责打虐待。[228]

赵金玲宣化府人,12岁时母亲病故在外祖母家寄养,1928年悍匪刘勇海将她外祖母的房屋烧毁,并将她舅父打伤,赵金玲被捆绑至热河锥子山。刘勇海将赵金玲奸污后卖给二十二旅沈司务长为妾。嗣后刘勇海等乘沈姓在外打牌之际,将赵金玲架至密云县刘勇海家中居住,后将她带入北平送入娼寮为娼。警察询问时刘勇海坚称赵金玲是他在锥子山作生意时经人介绍以洋90元买为妻子的,家中有婚书为证,赵金玲不愿在密云乡下吃苦,二人来平过度,在细米巷六号居住,之后赵金玲未与刘勇海商量自行为娼。[229]

胡韩氏是前外博兴胡同品香园下处的老鸨,有天津人寇二丫,年20岁,来平在该下处寻找舅母赵氏,赵氏曾在该下处当跟人,但已辞去。胡韩氏将二丫带至大森里她的家中,称代她寻找舅母,暗中谋划让二丫下水为娼,以便从中取利。当天晚上,胡韩氏的丈夫胡泰有将二丫强奸,并用甜言蜜语哄骗不得声张,否则将二丫处死。二丫见事已至此,孤身一人,举目无亲,既被奸污,只好忍受而已。此后,二丫每日随同胡韩氏在天桥以及各娱乐场所出没,之后患有花柳病症。[230]

正如前面所说,女性在被诱拐之后,大多数要面临被迫成为娼妓的事实,而妓院为了强迫这些女性为妓,往往施以各种手段虐待。例如,赵玉珍被邻居诱拐为娼,“初不愿为妓,班主将她关在黑房中,不给饭吃,日夜打骂,始被屈服”[231]。即便屈从为娼,妓女生活也是极其糟糕,赵玉珍必须天天留客,班主甚至“用猫放在裤裆内来打”,这种生活是对他们肉体和精神的一大摧残。而且一旦为娼,很难摆脱这种生活。

三、重婚和奸非

封建社会婚姻关系上虽然承认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存在,但是男子多妻也是允许的。[232]民国时期在婚姻上的最大变革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多妻是犯法的,会被判处重婚的罪责。然而男子虽然不能多妻,但可以纳妾,纳妾在民国是合法的。马花氏凭媒将女儿马小凤嫁给刘正魁为妾,使彩礼洋280元。雷浩然、卢亮夫访知,以刘正魁“污毁少女,有类人妖”刊登在报刊。经公安局调查后认为使用彩礼“不适用于刑法营利之条,刘正魁娉媒纳妾刑法尚无科罪条文。二人年岁悬殊,系当事人自愿为之,官厅亦无法干涉”[233]。社会上层有权有钱者,纳妾者不在少数,即便是一般市民家庭,亦有纳妾之事。有意思的是,民国社会少有对纳妾的批评之声,这类“红袖添香”之事,自古至今,被视为美事,尤其是当事双方若彼此有情爱,更是视为对封建婚姻的还击,受社会追捧。

重婚虽然不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但整个民国时期的北平,对重婚的指控确是始终存在。就犯重婚罪的男女性别比,男性远远高于女性。山东长山县人张乐轩,在北平某大学肄业后,定居在北平。1933年,时年25岁的张乐轩托人为媒,说定李秀芳为妻,迎娶过门。第二年3月间,原在山东原籍的宋淑静来北平寻找丈夫张乐轩。被妻子找来后,张乐轩谎称在北平并未置办房产,在前外长巷头条租房与妻子宋淑静居住。因妻子远道来平,张乐轩的同学友人在致美楼为宋淑静接风,席间有友人说家乡这个张太太是哪一天来的一语,宋淑静听出此话有因,细加盘问后,始知丈夫张乐轩在北平重婚再娶,之后宋淑静向北平地方法院递呈控诉张乐轩重婚。法院审讯时,问:宋淑静是你什么人。供:是我媳妇。问:结婚多少年了。供:三年多了。问:你既有媳妇,你为何又娶李秀芳为妻呢。供:李秀芳是妾。问:你不承认是不成的,有婚书,有媒人,在检查处你也全认了。供:我没有认,我说是纳妾,表面上用娶妻的仪式名分,是妾。[234]张乐轩规避重婚的伎俩并不新鲜,“只要当妾的能够在法庭上承认‘妾’的身份”[235],正因重婚可以规避的现实,很多男性婚后另置其家,从法律的意义上,区分娶妻还是纳妾的重要标志是正式的婚书,只要没有正式的婚书,男性事实上的重婚完全可以轻易规避,这就造成很多重婚者毫无忌惮地用娶妻的仪式迎娶“后妻”,对内对外均以夫妻称之,即使是邻人也以夫妻认之。

作为民事案件,重婚终究只是官不究,民不管的案件,只有重婚案件的受害者才可能对重婚者提出控告。对重婚提出控告,是近代女性最无奈的诉求。如上文宋淑静那样干脆利落地提出控告的女性毕竟是少数,依附男性生存的女性对于丈夫重婚的事实,大多数不得不采用容忍的态度。女性只有在被逼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提请出重婚诉讼。例如,徐王氏的丈夫徐智辉另行娶妻并遗弃徐王氏及其子女,在无力生活的情况下,徐王氏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徐智辉重婚。之后许智辉邀请亲友调解并许诺月给抚养等费,徐王氏于是撤回诉状。[236]

内四区署曾接到署名为李兰氏的呈报,内称其夫重婚并虐待乃至有意谋害。李兰氏21岁时由父母做主许配给李义之为妻已有九年,生有一女。不料,后调查知李义之又娶19岁的柴氏为妻,李义之视李兰氏及其女为眼中钉肉中刺,时常加以虐待并有意谋害,李兰氏别无他法只得控告李义之重婚。内四区署在调查的时候,向其院邻探询,得知李姓妻妾不睦,常因细故争吵,李义之偏向袒护其妾,迭向其妻兰氏反目,以致家庭不和。正调查间,李义之的房东称李义之已经迁往内五区界德胜门内石虎胡同居住。内五区署奉命调查,石虎胡同并无李义之等人迁入。后调查知李义之同其次妻柴氏及其二女秀芹居住在小乘巷三十六号,闻李令其妻李兰氏带女儿秀芹回辽宁原籍。查问院邻均称并未听说有虐待谋害李兰氏之事。[237]公安局在调查的时候主要依据的是院邻的证词,而北平社会外来人口居多,这些人赁屋而居,时有迁居,院邻的证言往往不能对案情起到关键效果反而使得事实的真相更难获取。李兰氏不论自愿或是被迫离开北平回辽宁原籍,她的离开已经预示对其夫李义之的控告不了了之。

重婚并不限于能养家糊口,家有余财的男性,贫困者亦可犯有重婚罪,尤其是在外地人口中。例如,徐树源,年42岁,瓦匠,住在崇外自桥胡同七号,10年前在原籍娶妻赵氏,孤身来京谋生,又娶妻吕氏。[238]冯宝森,通县(今北京通州区)人,1934年携带母亲妻子来北平生活,因与妻子冯许氏发生口角,冯许氏自行回通县原籍。在妻子离开后不久,冯振东与赵玉珍正式结婚,立有婚书。[239]很明显,这些身处异地的男性们重婚主要是满足自身性欲的需求。

还有的男性在结婚之前,刻意隐藏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在婚后被女方发现,控告男方重婚。李玉英于1929年凭媒许配与北平人殷文儒为妻,结婚之后才知道殷文儒在宛平县原籍尚有妻室。[240]

女性很少犯重婚罪,在少有的女性犯重婚罪的例子中,无法生活是女性重婚的主要原因。李华轩,年30岁,安徽人,1933年返回安徽原籍,三年没有音信,妻子李田氏携带9岁的幼女度日,生活备感困难。娘家胞姐吴田氏因其无人供给生活,代其找主。李田氏听友人郭某说丈夫李华轩在原籍已经病故,于是伪称新寡,聘媒嫁给双九宝为妻。在阴历十一月十三日被迎娶过门,不料半个月后,即阴历十二月一日,李华轩突然返回北平,得知妻子已嫁与他门,控告李田氏重婚。在法院的询问中,李田氏回答了推事为什么嫁给双五宝的原因,“我男人回安徽原籍去了,当年十一月寄来十五元,直到如今,我没法生活,才嫁的人”。[241]

女性并非被动地面对重婚,下面的案例显示,女性有时会利用重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张子方控告发妻张张氏吸食鸦片,张张氏吸食鸦片成瘾,张子方劝阻不听。张张氏欲将张子方铺子收入货洋三元拿去购买鸦片,因劝说不服,将张张氏控告。不料张张氏在质询中反控张子方重婚,声称张子方娶不知姓名女为妻在外另居,许诺给张张氏,每月吃穿用度的零用洋六角,并不履行。张张氏因张子方遗弃不顾致得气闷病症,每至犯病闭气数小时之久,张子方因张张氏患病给她购买鸦片吸食以致成瘾。张张氏捏称重婚,以报复张子方对其的控告,并以张子方遗弃致生病症,吸食鸦片乃为治病一说,来逃避张子方对她的指控。[242]

奸非指的是男女通奸罪。民国法律规定,有妇之夫与他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实际上这一时期很少有男女因通奸罪而入狱。在法律上要构成奸非罪的前提是必须有人提起诉讼。反之,如果无人提出诉讼就不算是犯罪。因此,很难从司法记录对通奸发生的数量情况一窥究竟。

女性与他人通奸的原因多半有两个,一是对自己的婚姻不满,而爱恋他人,与情人通奸;二则出于经济的原因。娄某赴天津谋事,自去后即未返回,家中只余妻子米氏,日无分文收入,娄某一去数月之久,音信毫无,米氏因受经济之压迫,不得已另与在银行工作的梁某姘度。[243]男性通奸的原因则比较简单,大多数是出于生理的需要。宛世春的发妻白氏较宛某年长,容貌已衰。宛世春与寡妇于氏在崇文门外东大市租房姘度。[244]已婚男性与女性通奸的事例很多,但因经济的关系,很少有女性向法院控告丈夫通奸,而已婚女性与男性通奸则不同,女性的丈夫会向法院控告。

女性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的杀人案件时有发生,报纸指责通奸女性“不安于室”,认为通奸的责任在于女性。已婚孀居的女性与未婚男性一起过度的现象很是普遍,对于彼此没有婚姻关系束缚的男女,双方在一起过度不仅可以解决性需要,同时双方彼此扶持,状如夫妻,周遭的人对于这种现象习以为常。

董文彬,30岁,辽宁铁岭人,来平就学,在某校读书。同乡赵广荣27岁,又为同学,二人在海淀找房同居。董在平娶妻朱氏,赵某与董同居,朱氏不相避讳。1934年4月24日,董某外出归来,见妻子朱氏与赵某在炕上一处同卧闲谈,将二人告上法院。被判处徒刑三月,朱氏要求上诉,认为“董文彬没有看见实据就告我,判我的罪,实在的冤”[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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