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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时期的学前教育(第1页)

第一节新时期的学前教育

“文革”结束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启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期。学前教育事业亦蒸蒸日上,日益展现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特征,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举措

(一)学前教育法规的颁布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中国政府制定出面向现代化的新时期教育方针。1983年,邓小平在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邓小平的题词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成为新时期中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即“四有”新人的素质教育方针。新时期教育方针的提出为学前教育法规的颁布指明了方向,对学前教育规范性、科学化的办学提出了要求。

1。管理性法规

此时期颁布的管理法规包括分别针对城乡学前教育管理的法规和一般性法规。

在城市方面,为了适合城市学前教育工作的特点,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6章30条,包括总则,卫生保健和体育锻炼,游戏和作业,思想品德教育,教养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编制及设备等。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5章28条,包括总则,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的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房屋和设备等。

为了规范管理和科学推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基于农村学前教育的现状,1983年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五点意见:①要求农村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学前教育,可首先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即学前班),同时逐步创造条件接受3至5岁的幼儿入园(班)。②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幼儿教师队伍。③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保教质量。④通过统筹、自筹经费和集资等办法,改善办园条件。⑤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关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几点意见》使农村学前班成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增长点。1986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教育的意见》,再次指出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并就管理学前班提出五点意见:①反对以创收为办班目的,以及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做法。②规定须按《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确定各项教育活动内容,绝不允许搬用小学一年级课本。③学前班教师须在任职前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加强在职进修。④设有学前班的学校须专辟幼儿活动室,须添置必要的设施、教具、玩具、读物等。⑤教育行政部门须定期检查学前班的办理情况,并负指导责任。这一文件对规范农村学前班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性的法规主要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由国家教委于1989年6月发布,试行七年后,又于1996年6月修订并正式颁发。《规程》最初有10章60条,包括总则,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和附则。经过修订后,《规程》增至10章62条。修改之处主要有:第一,明确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改变了试行版中“是学校教育预备”的提法,更强调学前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独立地位。第二,规定幼儿园的任务之一是“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强调为“工作”而从不提为“学习”提供方便的做法。第三,增加了禁止体罚的条款,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幼儿人格的重要意义。第四,增加了与社区相联系的内容,使得幼儿园从家园共育扩展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共育。[1]《规程》成为幼儿园开展保教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规范,对于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幼儿园管理条例》由国家教委于1989年8月颁布。共6章32条,包括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及附则。该条例对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作用。

2。保教工作法规

保育方面,1980年10月,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的通知,指出:“这个制度适合城市,广大农村特别是牧区、山区可根据情况研究执行。”后经修订,该制度于1985年12月由卫生部正式颁发,共分生活制度、婴幼儿饮食、体格锻炼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预防疾病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登记及统计制度、家长联系制度九部分。该制度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教育方面有两个重要法规。一部是教育部于1981年10月颁布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这部法规是在1952年颁布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纲要》的内容分为年龄特点与教育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三部分。较1952年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相比,《纲要》有五点积极的变化。第一,将“教学”改为“教育”,体现了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突出其主要工作是“教育”而不仅仅是“教学”。第二,吸取了国内外幼儿生理学、心理学理论,特别是关于幼儿大脑的研究成果,作为第一部分,统帅其后的教育任务、内容等章节,使《纲要》的科学依据更加明显。第三,将教育内容扩展为生活习惯、思想品德、基本动作发展、常识、语言、计算、美工、音乐8项,加强了对幼儿习惯和品德的培养。第四,强**育任务、内容、要求应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教育手段来完成,以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和成人化。第五,指明幼儿园要主动争取社会和家庭的支持,以大教育观增强幼儿园教育和积极效应。《纲要》使幼儿园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

另一部是卫生部妇幼卫生局于1981年6月颁发的《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以下简称《大纲》)。《大纲》根据三岁前小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定托儿所教养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培养小儿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基础。”《大纲》包括三岁前小儿集体教育原则,小儿神经心理发育的主要标志、通过生活环节进行教育、语言和动作的发展、认识能力的培养,与成人和小朋友相互关系的培养等内容。

3。其他方面的法规

其他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1986年3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要求各类幼儿园必须根据办园规模选配体育器械、角色游戏、结构游戏、沙水、计算、美工、音乐、语言常识、劳动工具及活动室专用设备10类教玩具。1987年9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共4章61条及2个附录,包括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内容。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共同印发《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共4章19条及2个附件,包括总则、园舍建筑面积定额、用地面积定额及附则。这些文件为各地托幼机构开展硬件的建设提供了依据。1987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规定了班级的规模、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教职工的配置等。

(二)新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

1978年,教育部恢复撤销近20年的学前教育处,托儿所则仍归卫生部管理。1979年7月,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决定设立“托幼儿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力量。第一任托幼领导小组组长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陈慕华。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托幼儿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省(市)成立地方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使全国托幼领导小组的精神在基层得到落实。1982年,因精兵简政,国务院的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被撤销,地方的相应机构也被裁撤。

1987年10月,国家教委、卫生部等八个部门颁发《关于明确学前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规定了学前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并明确了教育、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轻工、纺织、商业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文件还规定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2]在各地,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局)陆续恢复或新建了学前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

二、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稳步发展

随着新时期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动员和依靠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途径、多形式地促进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据表6-1可知,1978年至2000年,除1981年至1983年和1997年至2000年减少外,全国幼儿园数各年均有增长。在1985年至1990年,幼儿园数稳定在17万余所,在园幼儿数的增长较为明显,1989年为1847。66万人,比1977年的总人数增长了一倍多。步入20世纪90年代,全国幼儿园数保持在18万所左右,在园幼儿数则有所增长,1990年为1972。22万人,1996年增至2666。31万人。1997年开始,中国幼儿园数和在园幼儿数每年略有下降,这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下降有关,还与办园规模收缩分不开。在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教育部门办以及民办的幼儿园增长较快,而其他部门(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团体等部门)创办的幼儿园在1992年之前有一定的增长,1992年后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工矿企业与办学脱钩,出现关、停、转、并幼儿园的情况,故而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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