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世纪上半叶的学前教育
1。保育学校出现
为了给排斥在校门外的幼儿以照顾和教育的机会,保育学校(NurserySchool)应运而生,它作为一种新颖的幼儿保育机构,掀开了英国学前教育史的新篇章。
1913年,玛格丽特·麦克米伦(MargaretM,1860—1931年)及拉歇尔·麦克米伦(RachelM,1859—1917年)姐妹创办了英国第一所保育学校。保育学校有两个目的:一是增进幼儿身体健康;二是培养幼儿健康精神。“对所有的儿童,我们必须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要像教育我们自己的孩子那样去教育他们”[4]成为保育学校活动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玛格丽特认为,人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各种情感的发展都取决于身体健康和免于疾病与饥饿;只有把儿童从出生起的身体健康看作人类基本职责和社会工作时,教育的其他目标才能取得成功。[5]为此,保育学校采取的措施有:①注重校舍环境设置。②配备医务人员协助工作。③注重幼儿生活细节并安排有规律的园内活动。为实现保育学校的第二个目标,玛格丽特采取的方法有:①注重活动教育,倡导感觉训练、运动神经的控制训练以及蒙台梭利“实际生活训练”启发下的家政活动训练。②重视艺术教育。③注重儿童年龄差异,对不同年龄儿童差别指导。
该校招生面向所有5岁以下儿童,特别是贫民和工人的幼儿,以为幼儿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及增进幼儿健康为首要目的。其办学特点是:融合欧文、裴斯泰洛齐、福禄培尔及蒙台梭利的教育方法,注重幼儿的手工教育、言语教育、感觉训练、家政活动训练及自由游戏;反对一切拘谨的形式主义教学;在郊外开设,注意采光、通风及环境的布置。
玛格丽特保育学校作为欧洲新教育运动的重要一员,其实践充分吸收了科学的学前教育观和儿童观,引起了公众及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关注。1923年,在玛格丽特等人的努力下,英国“保育学校联盟”成立,致力于扩大和普及保育运动。
2。《费舍教育法》颁布
为适应国内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教育制度并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教育和指导,时任教育委员会主席的费舍主持起草了一项议案。英国国会于1918年8月8日通过该议案,成为《1918年教育法》,通称《费舍教育法》(FisherAct)。该项法令的目的是在英国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行政系统和初步确立一个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各职业教育在内的学制。法令要求将小学分为5~7岁(幼儿部)和7~11岁两个阶段,正式承认保育学校属于国民学校制度的一部分,并把保育学校的设立和援助委托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规定除伙食费和医疗费外,保育学校实行免费入学,并决定对13所保育学校实行国库补助。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危机的影响,有关扶持保育学校的规定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
3。《哈多报告》
1933年,英国教育部咨询委员会主席哈多爵士(HenryHadow)主持发表了《关于幼儿学校以及保育学校的报告》(《哈多报告》),成为推动学前教育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文献。该报告建议成立以7岁以下幼儿为对象的独立幼儿学校,取消以5岁以下幼儿为对象的保育学校和以5岁以上幼儿为对象的少年学校的做法;建议将保育学校作为“公共学校制度中理想的附属机构”,增设保育学校、幼儿学校以及幼儿部附设的保育班,充分发挥保育学校对城市儿童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张教师的教育自由;认为幼儿课程应由“包括体育、野外生活、休息以及游戏在内的自然性活动”和“包括绘画、舞蹈与唱歌、手工在内的表现训练”的两个领域同时构成,并采用课题讲授、个人作业及小组作业相结合的教育方法。
《哈多报告》立足于儿童中心主义,集欧文、裴斯泰洛齐、蒙台梭利、麦克米伦及艾萨克斯等学前教育理论之大成,被认为是英国学前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6]但由于受1929年经济危机余波影响,哈多报告暂时被搁置。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学前教育
重建并支持传统的家庭生活成为战后英国社会政策的重中之重,大量的社会组织如全国孕妇和儿童委员会、社会医学协会和全国教师工会等都认为学前教育机构将对重建家庭生活起到积极作用。[7]心理学工作者以及教育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都纷纷呼吁关注学前教育。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重视。
1。《巴特勒法》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以当时教育委员会主席巴特勒命名的教育改革法令,即《巴特勒法案》(ButlerAct)。《巴特勒法案》规定初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2~5岁以内儿童进保育学校;5~7岁儿童进幼儿学校;7~12岁儿童进初等学校。若学校类型是5~11岁为初等学校,则可在校内附设保育班,招收3~5岁儿童。法案规定国家教育部门和地方教育当局负责管辖保育学校和保育班,并对其提供经费资助。自此,学前教育处于国家和地方双重管辖之下,但法案未能将保育学校和幼儿学校连贯起来而形成制度,幼儿学校教育仍包含在初等教育中。
2。《普洛登报告书》及《教育白皮书》
1967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Ms。Plowden)女士发表了题为《关于向初等教育所有领域和中等教育过渡问题》的咨询报告,即《普洛登报告书》。报告第九章《为义务教育前的幼儿提供教育设施》首先介绍了英国学前教育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对未来学前教育形式的建议,接着对学前教育所需的校舍、教师及其他设施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对学前教育的13项建议。建议要求设立“教育优先地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以20人为一组划为一个“保育集体”,1~3个保育集体构成一个“保育中心”;保育所中3岁以上儿童的教育由教育当局负责;在保育集体中,每60人配备1名有资格的教师,每10人配备1名保育助手等。
1972年12月,英国教育科学大臣撒切尔发表了《教育白皮书》,提出将“扩大学前教育”定为内阁将要实行的四项教育政策之一。《教育白皮书》采纳了普洛登的建议,并计划于10年内实现幼儿全部免费教育和扩大5岁以下儿童教育。为此,计划提出以下要求:第一,政府、地方教育当局、教师、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通力合作;第二,充分发挥幼儿游戏班的作用;第三,优先发展贫困地区保育设施政策;第四,确保有相当数量的教师队伍;第五,政府为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援助。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缓慢。至1978年,3岁幼儿接受保育、教育的数目占该年龄组的15%,4岁幼儿占53%,半日制保育学校和保育班约占全部保育设施的四分之三。[8]
3。幼儿凭证计划的实施
为使学前教育经费在中央、地方政府和家长之间得到合理担负,1995年英国教育和就业大臣谢泼德公布了7。3亿英镑的“幼儿凭证计划”(TheNurseryVoucherScheme)。计划规定发给家长1100英镑的凭证用以支付学前教育费用,使每个愿意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4岁儿童都能接受3个月的高质量学前教育。家长把幼儿凭证交给自己选择的学校,学校把凭证交给地方当局,地方当局再把凭证上交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凭证的数额进行拨款。凭证计划给予家长较大的选择范围,家长能自由选择公立、私立或民办学校。这有利于推动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竞争,从而提升幼儿教学质量。但凭证计划的有效性只限于4岁以上儿童,因此,4岁以下儿童教育并未得到保障。
4。当代学前教育机构类型
英国学前教育机构种类繁多,目前已形成以地方公立为主、社会团体和私人为补充的多元发展格局。具体来说,英国学前教育机构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保育学校和保育班。保育学校是英国主要学前教育机构,招收2~5岁儿童,接受地方教育当局领导。保育班规模较小,附设于小学中。
(2)日托中心。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招收社会救济部门送来的或劳动妇女的无人照顾的幼儿。主要提供全日制的保育服务。
(3)学前游戏小组。由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在农村地区及没有幼儿学校和幼儿班的地方开设。目的在于为儿童提供游戏伙伴、游戏时间和空间,为父母提供交流和学习机会。
(4)家庭保育。主妇可以招收3个5岁以下的儿童进行保育,但承担保育任务的家庭需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并经由地方社会服务部批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