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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公共就业服务(第2页)

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但大多数失业者文化水平低、缺乏市场需求的劳动技能,或对自身职业能力缺乏了解,或心理脆弱等,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就业服务职能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地区、群体差别。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非常发达,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体系,能够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还留有很深的计划烙印,服务僵化,政府垄断,而这些地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他们迫切的求职需求难以满足。

2。营利性型服务驱逐非营利性服务的现象普遍

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3。管理僵化,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难以有效协调

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职能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例如,短期化的职业介绍往往需要长期持续性的就业计划予以支持,而个性化的求职帮助又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这需要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例如,我国针对下岗职工开展的社区就业服务,创造的岗位涉及规划、城建、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由于对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服务重叠,经常发生矛盾,阻碍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4。与私人组织合作能力低,难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供给的竞争性市场

就业服务需求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特点。就服务强度来看,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就服务层次来看,有全国性劳动力调配、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就业政策的解释发布,也有地方辖区的就业安排和指导;就服务主体来看,有政府行政性就业机构、民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样,就业服务格局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是,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市场基本还是政府为主导的垄断格局,运行效率低下,同时民间机构力量弱小且不规范,二者难以有效合作,限制了就业服务功效的发挥。

四、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措施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还未见底,对就业的冲击还将继续。如何把握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要求,是摆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

1。完善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基础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市、县(区)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继续按照“六到位”要求完善、改善办公条件,配齐电脑、电话,解决办公经费、场地等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

二是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要重点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向下延伸就业服务;要逐步推广网上职业介绍、网上求职登记、远程职业指导等服务项目,实现就业服务送到村,为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是认定一批就业培训基地。按照评估验收条件,在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授匾挂牌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基地、返乡创业基地、农村劳动力培训品牌基地,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基地为依托,就地、就近开展就业培训,减少农村劳动者参与培训和转移就业成本。

2。加强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功能

(1)强化制度建设,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一是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服务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劳动者实名制就业登记,对无工作岗位或无承包责任地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统一进行失业登记;改革现行城镇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创新城乡就业登记模式,取消城镇、农村“二元化”的就业登记制度,对本辖区人员均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使用统一样式的就业手册,实行统一标准的就业服务。二是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以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等人员为重点,做好调查摸底,把帮扶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确定专人负责,一包到底。坚持日常援助和集中援助相结合,要根据辖区具体就业情况,继续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依托社区,对重点援助对象实行“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实行“一帮一”“多帮一”服务,切实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形成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认真总结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成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制度,制定与服务绩效、实现再就业指标相挂钩的专项经费拨付办法,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新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当前着重解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不足和人员到位不在位的问题。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基础工作建设,实现基础台账、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六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实行验收制度。

(2)以效率和质量为主旨,拓宽就业服务方式。一是坚持服务方式人性化。大力推行“诚心服务、真情相助”的人本服务理念,对包括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和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劳动者、随军家属等在内的重点扶持对象,开展承诺服务、配套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排忧解难。二是坚持服务功能多元化。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开展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培训指导、咨询援助、招聘洽谈、就业援助、自主创业、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规则,改进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责任制”,为劳动者营造便捷、高效的求职环境。三是坚持服务手段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增强信息网络管理功能,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四是坚持服务队伍专业化。着重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基层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员要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上岗,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逐步取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或信息分析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3)围绕就业服务“全覆盖”,推进就业服务社会化。一是服务社会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社会为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要加强硬件建设和软环境建设,拓宽服务功能,把本市的农村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各类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以及外来流动人员等纳入服务范围。二是参与社会化。加强统筹规划,一方面,引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形成覆盖广泛、面向全社会的就业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坚持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放心职业介绍机构”等评比活动,强化对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对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4)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搞好保障措施的落实。一是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摆在统筹城乡就业的突出位置,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立各级考核评估小组,吸收辖区内劳动保障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六到位”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大资金投入。

要把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通过整合资金、压缩一般性支出预算,从资金上保证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要解决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办公条件。

多年来的努力,全国已经形成了县区以上综合性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窗口以及涵盖就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实体,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践中,正是由于公共就业服务不断地努力满足各类群体的需求,不断地努力改进服务,不断地为促进就业做出贡献,才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公共就业服务已成为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阵地,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直接手段,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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