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保育教育活动,进行保育教育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的自主权。
第三十二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三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____以____形式共计出资____人民币,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足额缴资。本园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保育教育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一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之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是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取得办学收益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八条出资人取得办学收益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办学收益比例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理)事会会议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继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五十条本园终止,应当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___年___月___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