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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章程的拟定和内容(第6页)

第十八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名。

第二十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占全体董(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设园长1人,园长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园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或对其实施奖惩;

(四)组织保育教育、科学研究,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董(理)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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